周某、陸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3號
2024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陸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陸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周某飲酒后駕駛被告人陸某所有的皖RH××**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車輛行駛至貴池區(qū)××道××路××附近時停在逆向行駛的車道內(nèi),后被民警查獲。被告人陸某在明知周某飲酒的情況后,仍將其名下的皖RH××**小型普通客車交由周某駕駛,并乘坐在車輛副駕駛位。經(jīng)過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78.69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楊某、吳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陸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陸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陸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陸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建議對被告人陸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陸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陸某系查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告人陸某明知周某飲酒,仍將車輛交給其駕駛,二人系共同犯罪,均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陸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均予以從輕處罰;陸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陸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