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90號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石檢刑訴〔202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張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鵬飛、檢察官助理馮夢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崔金香、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汪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星際穿越”(又名“魔晶”、“妖游計”等)手機APP是一款包含“比雞”、“慣蛋”、“牛?!钡扔螒虻木W(wǎng)絡(luò)賭博平臺。2022年7月以來,被告人劉某、張某為獲取利益,先后成為該賭博平臺代理,通過發(fā)送二維碼鏈接等形式邀集參賭人員并提供“上下分”服務(wù),劉某、張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名下會員“臺費”返點,具體事實如下:
1.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通過微信好友(昵稱“羽西”)成為“星際穿越”APP代理,邀集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其名下參賭人員充值賭資10余萬元,劉某共計獲利人民幣4000元。
2.2022年9月,被告人張某通過微信好友(昵稱“真誠待人”)成為“星際穿越”APP代理,邀集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其名下參賭人員充值賭資10余萬元,張某共計獲利人民幣36000元。
被告人劉某、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劉某、張某已退出全部違法。
公訴機關(guān)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書證到案經(jīng)過、扣押文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微信流水等;證人楊某、劉某、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張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張某的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從寬處理;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前次開設(shè)賭場罪犯罪前科系因兩地司法機關(guān)溝通銜接問題導致分案處理,不應加重對被告人劉某的刑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辯護人崔金香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劉某在本案中僅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3.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劉某悔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5.被告人劉某前次開設(shè)賭場罪犯罪前科系因兩地司法機關(guān)銜接問題導致未并案審理,不應加重對被告人劉某的刑罰。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辯護人汪斌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系自首。3.被告人張某系從犯,無犯罪前科,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4.被告人張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石臺縣公安局于2023年5月24日扣押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4000元,于2023年6月15日扣押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3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可以認定: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扣押文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微信流水、解除社區(qū)矯正證明書等;
2.證人楊某、劉某、朱某、陳某、繆某、王某、陸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張某的供述與辯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張某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劉某、張某在開設(shè)賭場過程中與他人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張某在被網(wǎng)上追逃過程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結(jié)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張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六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偉
審判員汪晶
審判員趙淑敏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俊
書記員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