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51號
2024年08月22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孫永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卉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3日20時55分許,被告人胡某酒后駕駛浙BL××**小型轎車,沿鳳臺縣鳳凰鎮(zhèn)濱河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鳳臺縣鳳凰鎮(zhèn)濱河大道與花鼓燈大道交叉路東口時,碰撞楊某駕駛頭西尾東停在路上等待交通信號通行的皖D7××**小型普通客車,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胡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胡某賠償楊某損失,取得對方諒解。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96.7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等書證;2、被害人楊某的陳述;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與辯解;4、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胡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永強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