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84號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孫得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29日17時32分許,被告人趙某1駕駛一輛號牌為皖LB××**號小型轎車,沿泗縣泗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泗縣白廟小學南側(cè)時,與由東向西行駛被害人陳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陳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顱腦損傷繼發(fā)中樞性神經(jīng)系統(tǒng)功能衰竭死亡征象,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陳某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趙某1于2024年2月16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某局浦口分局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趙某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1能夠賠償被害人陳某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1有期徒刑七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無異議,認為被告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系坦白、積極賠償、無前科、表現(xiàn)良好等,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判處拘役刑。并提交了民事判決書、訴訟費票據(jù)證據(jù)材料。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其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判處拘役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