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故意傷害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462號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皖1221刑初41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5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
上訴人主張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原審被告人韓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某提出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韓某1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韓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穎
審判員韋偉
審判員劉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大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