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舒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287號
2024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舒檢刑訴〔2024〕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彬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友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彬及其辯護人徐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1駕駛皖N7××**號小型汽車,沿舒城縣杭埠鎮(zhèn)六舒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杭埠鎮(zhèn)夢新園家具城門口路段時,碰撞同向行駛的李某華駕駛的皖N0××**號電動自行車,致李某華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后李某華經(jīng)搶救無效于同年11月7日死亡。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1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曹某1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對此指控提供的證據(jù)有:1.戶籍信息、前科證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丁某忠、朱某飛、車某麗、程某林的證言;3.被告人曹某1的供述和辯解;4.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5.舒城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6.舒城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視頻監(jiān)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1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曹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曹某1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認罪認罰;3.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曹某1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4.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本案系過失犯罪。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1駕駛皖N7××**號小型汽車,沿舒城縣杭埠鎮(zhèn)六舒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杭埠鎮(zhèn)夢新園家具城門口路段時,碰撞同向行駛的李某華駕駛的皖N0××**號電動自行車,致李某華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后李某華經(jīng)搶救無效于同年11月7日死亡。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1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曹某1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另查明,經(jīng)舒城縣司法局評估,被告人曹某1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1事發(fā)后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fā)后曹某1與被害人近親屬就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曹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量刑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曹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樹光
人民陪審員張淑
人民陪審員衛(wèi)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胡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