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41號
2024年08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3月11日22時51分許,被告人葛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皖F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法檢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法檢路與學院路交口南側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葛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葛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可從重處罰。葛某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葛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罰款1000元,應當在本案確定的罰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2000元,已抵扣1000元。)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凱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