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48號
2024年09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5月06日22時43分許,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皖FV××**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高岳路博莊加油站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5月8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