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192號
2024年09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4〕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淮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07月14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汪某1醉酒后駕駛皖GK××**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從銅陵市行政服務中心出發(fā),準備前往義安區(qū)五松鎮(zhèn)福安家園,行駛至湖東路福安××路段被義安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24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汪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01.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汪某1機動車駕駛證已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機關吊銷。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等書證;2.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辯解;3.安徽公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1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請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汪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汪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基本事實;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汪某1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在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汪某1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汪某1在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并不適用緩刑;被告人汪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系坦白;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表示認罪認罰,預繳納罰金,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汪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焦能才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季晨
書記員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