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715號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4〕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山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徐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4月20日2時10分許,被告人馬某1酒后駕駛皖AA9××**號小型轎車,沿合肥市包河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
經(jīng)鑒定,馬某1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51.0mg/100mL。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駕駛?cè)笋{駛證、車輛信息、被告人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查詢等書證;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和查獲視頻;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馬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馬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被告人馬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馬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馬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凌圣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