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93號
2024年10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2日21時許,被告人閆某酒后駕駛蘇CD××**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蕭縣楊樓鎮(zhèn)朱集橋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8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閆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閆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予以酌定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閆某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五)項。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閆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貴陽
書記員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