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99號
2024年10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5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連某飲酒后駕駛皖A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圣泉鎮(zhèn)310國道路段薛莊路口,撞到路邊護欄(未造成護欄損毀),被蕭縣某局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2mg/100ml。經(jīng)蕭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連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zé)任。經(jīng)司法鑒定,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連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連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連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zé)任,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連某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項。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貴陽
書記員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