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751號
2024年10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9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酒后駕駛皖KDM××**小型轎車沿太和縣城關鎮(zhèn)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與建設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駕駛的皖KDG××**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呂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其靜脈血液中中乙醇含量為264.0mg/100ml,系醉酒駕駛。案發(fā)后,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呂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孫明慧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