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424號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25日00時17分許,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CN××**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蚌埠市黃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解放路路口時,所駕車輛前部撞到路口東側(cè)綠化帶,造成徐某受傷,所駕車輛受損?,F(xiàn)場勘查結束后,交警趕到醫(yī)院發(fā)現(xiàn)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隨即在蚌埠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依法對徐某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8月29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被告人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6mg/100ml。2023年9月15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某大隊對認定,被告人徐某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蘇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