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險駕駛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92號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24日23時21分許,被告人徐某某無二輪摩托車駕駛資格,飲酒后駕駛未懸掛牌照的兩輪報廢摩托車,沿濉溪縣臨渙鎮(zhèn)鄉(xiāng)間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集村青東煤礦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04毫克/100毫升。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徐某某酒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未懸掛牌照的報廢機動車,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建國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