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飛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14號
2024年11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4年9月22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孫某1酒后駕駛皖L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龍城鎮(zhèn)順河路順河路013縣道至公園路路段附近,為逃避檢查,孫某1駕駛皖L5××**小型轎車向后倒車30米左右撞到路邊綠化帶上車不能駕駛,孫某1又棄車徒步逃跑了20米左右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孫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4mg/100ml。經司法鑒定,孫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避執(zhí)勤民警檢查,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被告人孫某1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一)項。
判決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