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464號
2024年11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8月19日15時42分許,被告人梁某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低速三輪汽車,行駛至碭山縣××道與005縣道交叉口北1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后被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送檢。經(jīng)鑒定,梁某某送檢血液樣本內(nèi)乙醇含量為204.16mg/100ml。2024年8月25日,梁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另查明,梁某某因本案無駕駛資格駕駛?cè)喥嚤淮X山縣XXX行政罰款五百元。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梁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汽車,予以從重處罰。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其因本案無證駕駛被行政罰款五百元,應(yīng)折抵相應(yīng)罰金。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已折抵五百元,剩余六千五百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zhí)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