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66號
2024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躍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趙某到池州市貴池區(qū)××附近,用石塊將被害人石某停放在路邊的貨車(車牌號:皖DH××**)副駕駛車窗砸碎,未盜得財物;
2、2024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趙某到池州市貴池區(qū)南星社區(qū)停車場,用石塊先后將被害人汪某1(車牌號:皖RH××**)、汪某2(車牌號:皖R3××**)、汪某3(車牌號:皖R6××**)停放在路邊的轎車副駕駛車窗砸碎,在汪某3車內盜得80元現金;
3、2024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趙某到池州市貴池區(qū)××村××附近,用石塊將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路邊的小貨車(車牌號:皖R1××**)副駕駛車窗砸碎,未盜得財物;
4、2024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趙某到池州市貴池區(qū)馬江公路康慧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門口,用石塊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邊的轎車(車牌號:皖R6××**)副駕駛車窗砸碎,盜得一包已拆封的細支中華香煙。
被告人趙某某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汪某3、王某、汪某1、汪某2、林某、石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扣押、辨認、勘驗等筆錄及照片,池州市貴池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及不予價格認定通知書,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發(fā)票復印件等證據。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庭審中亦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潘曉京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