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28號
2024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被告人孫某以自己能為被害人楊某的兒子辦理到蚌埠市某小學就讀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索要錢款合計人民幣4萬元,孫某收到錢款并未辦理,而將錢款用于日常消費。后被害人報警,孫某分別于2023年9月1日退還被害人錢款20000元,于2023年9月19日退還被害人錢款15000元,于2023年10月17日退還被害人錢款5000元。
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孫某主動到淮上公安分局投案。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