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劉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75號
2024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6月,被告人肖明強根據(jù)上線安排,需到本市貴池區(qū)××名客戶簽訂虛假貸款合同,拿到客戶所取現(xiàn)金后再轉(zhuǎn)給上線,好處費為轉(zhuǎn)移資金的百分之八。后肖明強邀集被告人劉高榮、魏勇、席衡生一同前往,商議好由肖明強和上線聯(lián)系,魏勇駕駛車輛,劉高榮和席衡生與客戶簽訂合同拿到現(xiàn)金,事成后,四人平分好處費。同年6月底,四名被告人明知轉(zhuǎn)移資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仍一同駕車來到本市貴池區(qū),劉高榮、席衡生與客戶簽訂了虛假的貸款合同,并拿到了客戶所取5萬元現(xiàn)金,后四人會合,打算駕車返回湖南,在本市高速路口被民警查獲歸案。經(jīng)查,涉案的5萬元系被害人黃某的被電信詐騙資金。
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唐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的供述和辯解,扣押、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光盤二張,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貸款協(xié)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現(xiàn)金存款單、暫扣款退還回執(zhí)、發(fā)還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國家反炸大數(shù)據(jù)平臺反饋信息、銀行交易明細、住宿信息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轉(zhuǎn)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系從犯,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席衡生系累犯。
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扣押在案犯罪所得5萬元已發(fā)還被害人黃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席衡生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具有坦白情節(jié),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明強、劉高榮、魏勇、席衡生認罪認罰,均予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肖明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高榮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魏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席衡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人民陪審員汪松林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