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晉01刑終69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7-02-10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8月,被告人武國磊成為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區(qū)康寧東街50號1幢1-3層1010號)的法定代表人,伙同武國亮(在逃,擔任股東)、位紅杰(在逃,擔任總經(jīng)理)以及武向川(擔任副總經(jīng)理)等人,以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未經(jīng)金融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以為借款提供擔保的方式,以高額利息及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的方式還本付息為誘餌,雇傭業(yè)務人員在超市、商場、城中村、繁華街道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散發(fā)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簽訂三方借款合同,即投資人為出借方,洛陽市萬富機械有限公司、洛陽夢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為借款方,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保證方的方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根據(jù)公安機關委托的山西澤華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顯示,"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02.6萬元,涉及公眾295人,達966人次。截止2015年12月10日,登記報案人169人,涉及合同金額1367.7萬元,實際吸收資金1364.32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314.1765萬元。
被告人武向川系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的運營管理,并通過其名下的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等銀行賬戶接收本金、返還到期本金、支付利息、轉移融資款等。
2013年8月以來,被告人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等人先后應聘到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業(yè)務員",通過聯(lián)系、發(fā)展投資人,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從中非法獲利。"業(yè)務員"的每月薪酬為底薪加業(yè)績提成。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等人為了獲取高額提成,采取散發(fā)公司印制的宣傳單、電話聯(lián)系、發(fā)送短信、朋友間相互介紹等手段,積極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投資人達成投資意向后,帶領投資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協(xié)助辦理付款。經(jīng)核實,賀瑞瑞累計發(fā)展投資人20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88.22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175.4695萬元;郭寧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2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55.28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150.42萬元;李虹霖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7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51.5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146.45萬元;康茹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9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31.4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123.809萬元;馮麗瓊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1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03.3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100.082萬元;楊雪琴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0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01.8626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98.018萬元;牛曉旭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6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86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84.452萬元;楊琳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0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48.13萬元;薛向華累計發(fā)展投資人13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7.8萬元,給投資人造成實際損失36.26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麗瓊的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16215元,賀瑞瑞的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34235元,郭寧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3420元,牛曉旭的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15115元,康茹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29370元,楊琳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8000元,楊雪琴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5585元,薛向華家屬代為退交涉案提成款4848元,李虹霖退交涉案提成款5000元?,F(xiàn)上述款項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見附表二)。
另查明,本案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扣押了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辦公用品若干(見附表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到案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證實了本案十一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或傳喚到案的過程。
2、被害人任某、雷三拖、劉某1、焦某、劉某2、薛某、秦某、牛某、王某、賈某、李某、吳某的陳述筆錄及報案材料、借款擔保合同、擔保函、還款計劃書、收款收據(jù)證實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或洛陽夢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為名,承諾給付高額利息,通過傳單宣傳、業(yè)務員介紹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吸收資金,與被害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被害人投入數(shù)額不等的資金的事實。
3、證人白某、呂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分別為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出納和會計。信德公司通過散發(fā)傳單進行宣傳,承諾高額利息吸引客戶與其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客戶按投資期限將錢投到信德公司,信德公司按照投資期限給予客戶不等的利息,合同到期后歸還客戶本金。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武國磊,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經(jīng)理是武向川,設有前臺、財務、業(yè)務等三個部門。武國磊平常不在公司,2014年11月下旬武帥亮、武國亮和武國磊一起來了公司,查看財務現(xiàn)金日記賬及簽訂合同的情況,并與公司員工一起在太原聚餐。公司收取的現(xiàn)金存入武向川的工商銀行賬戶中,刷卡的話公司綁定兩臺POS機,一臺是河南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進行收單,一臺是武向川的銀行賬戶??蛻粢话闼⑷f富機械的POS機。副總經(jīng)理武向川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武向川安排財務給武國亮打款的次數(shù)較多,基本上收下客戶融資款以后就將錢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到了武國亮和武帥亮的卡中。武國亮和武帥亮基本上每兩個月會來一次太原信德公司。
4、證人劉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系信德公司前臺接待人員。信德公司2013年8月份開始運轉,主要經(jīng)營業(yè)務就是向老百姓借款。法人代表是武國磊,武國亮、武帥亮是公司實際老板,總經(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
5、證人劉某4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愛人王明喜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區(qū)康寧東街50號中實新天地一層商鋪是于2013年6月27日出租給了一個叫武國磊的人,后來這個地方就開了山西信德公司,公司的負責人后來是武向川,據(jù)武向川講武國磊和他們是一起的。當時有一個帥氣的小伙子看了下房子稱要在小店開家公司,簡單談了談價格。又過了十余天后,武國磊和另外一個司機通過物業(yè)聯(lián)系其,當天簽訂了協(xié)議,約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25萬元,從2013年7月27日起算至2016年6月26日。租房協(xié)議是其與武國磊在中實新天地物業(yè)的辦公室里簽訂的,租金是通過轉賬的方式交付的。
6、辨認筆錄證實,證人白某、呂某可以辨認出被告人武國磊是信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人劉某3、呂某辨認出武國亮就是信德公司的股東和實際老板;被告人楊琳可以辨認出被告人武國磊是信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帥亮是實際控制人;被害人劉某5辨認出武帥亮為信德公司的實際老板,武國磊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馮麗瓊辨認出武帥亮是信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楊雪琴辨認出武帥亮是信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武國磊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虹霖辨認出被告人武國磊是信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人劉某4辨認出武帥亮是與其商談房租價格的人,武國磊是與其簽訂租房協(xié)議的人,武國亮是在簽訂租房協(xié)議時與武國磊一起來的人;被害人焦某、劉某2、薛某辨認出被告人武向川就是信德公司的經(jīng)理;被害人秦某辨認出被告人武國磊就是信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紅杰、武向川是信德公司的經(jīng)理;被害人牛某辨認出位紅杰、武向川是信德公司的經(jīng)理;另證實了部分證人及被害人對本案業(yè)務員的辨認情況。
7、商鋪租賃合同及收款收條證實,武國磊與王明喜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8、工商檔案材料證實了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洛陽夢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
9、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書面材料證實武向川為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武國磊為執(zhí)行董事。
10、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資金流向統(tǒng)計表及涉案銀行賬戶明細表證實,武向川名下的工商銀行卡累計流入資金26441857.3元,累計流出資金26093550.15元;其中,武國亮名下尾號為7221的工商銀好卡累計流入256500元;武帥亮名下尾號為1862的工商銀行卡累計流入8323900元,累計流出到武帥亮名下尾號1862的工商銀行卡4641050元;武帥亮名下尾號為4987的工商銀行卡累計流入97000元;王進龍名下尾號0755的工商銀行卡累計流入3577000元,流出到王進龍名下尾號0755的工商銀行卡1323000元;武淑青名下尾號為0374的工商銀行卡累計流入19639388元,累計流出19633325元。
11、信德投資情況統(tǒng)計表及各業(yè)務員經(jīng)手客戶統(tǒng)計表證實了本案被害人投資的金額及各業(yè)務員經(jīng)手的投資金額情況。
12、山西澤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書證實了審計機構對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審計的具體情況。
13、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本案在偵查期間,部分被告人家屬代為退交的涉案款項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以及信德公司辦公用品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情況。
14、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武國亮、武帥亮、位紅杰被公安機關網(wǎng)上登記追逃的情況。
15、被告人武國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在2013年5月份時,我的好朋友武帥亮在村里跟我說想用我的身份證開公司,將來肯定虧待不了我,但他具體也沒有說開什么公司。后來在2013年5月底時,武帥亮到我家把我身份證取走,一直到2013年7月份左右武帥亮才告訴我說用我的身份證在太原開了一家信德投資擔保公司并擔任法人代表。后來到2014年7月份左右,武帥強(武帥亮的哥哥)告訴我說擔保公司做的業(yè)務和銀行差不多,也是讓老百姓把錢放到擔保公司,給的利息比銀行高(說白了就是融資、集資),我才知道擔保公司是做什么的。在2014年12月份,太原的老百姓來河南找武國亮(同村人)和武帥亮要錢,我才知道太原的公司出事了。我讓武國亮和武帥亮把我的法人代表給換了,他們也沒換。在2014年年底時,我和武帥亮、武國亮一塊來太原和信德公司的員工一起吃過飯,我只來過太原一次,山西信德公司的情況我都不清楚。我只在山西信德公司擔任法人代表,這也是武帥亮用我身份證辦的,當時和我說的是將來虧待不了我,但一直也沒有給過我錢。據(jù)我了解,在太原融資應該由武國亮和武帥亮負責,但他們平時都在河南,山西這邊實際由武向川、位紅杰負責。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位于伊川縣白元鄉(xiāng)王莊村村北,是武帥強開的公司,廠子是做機械配件的,我是2014年5月開始給武帥強當司機的。我聽武帥強說是生意一般,其他的不太了解。2014年12月份時,山西信德公司組織太原的客戶去過河南并參觀了萬富機械廠和夢庭酒店,當時太原的客戶去了把酒店的房間都住滿了,我只在酒店見過太原的客戶,后來我就和武帥強出去辦事去了。2014年12月份時,武帥亮讓我去夢庭酒店幫忙,一個月給我2000元工資,還說武帥強有事我就去幫忙,武帥強那邊沒事兒就讓我在酒店幫忙。我應該是在2013年6月份來過太原并簽訂過一份租房協(xié)議。我記得當時武國亮、武帥亮說要去太原玩,讓我給開車,開得可能是一輛黑色的奧迪車,來了太原后到了一個小區(qū),他們讓我進去后在一份租房協(xié)議上簽了字,我當時也沒有多想,簽了字后就出來了。簽訂了租房協(xié)議后,由武國亮開車去付錢。
16、被告人武向川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2013年11月中旬,我到武國亮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康寧街開的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我到時該公司已經(jīng)開了二三個月了,武國亮(股東)和武帥亮讓我任副總經(jīng)理和司機的職務,每月4000元工資,我便在公司里工作了起來。到2014年12月份,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出事了,我急忙回到了伊川縣白元鄉(xiāng)王莊村。我在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領了九個月工資,每月四千元,還有幾個月工資沒發(fā)。山西信德公司是2013年8月18日成立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股東武國亮,位紅杰擔任總經(jīng)理,注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的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區(qū)康寧街中實新天地一樓底商,信德公司的實際老板是武帥亮和武國亮,其他的我都不清楚。公司有三個部門,前臺、財務、業(yè)務三個部門。業(yè)務人員有賀瑞瑞、楊雪琴、郭寧、康茹、牛曉旭、馮麗瓊、劉某3、楊琳、薛向華等人。我的工資每月由洛陽正昇實業(yè)有限公司給我發(fā)放。我主要負責公司接送客戶、購買禮品、協(xié)助總經(jīng)理管理,主要分管財務和業(yè)務。信德公司主要做的業(yè)務就是給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融資。我們公司讓業(yè)務員在小店區(qū)各個街道、超市門口、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我們公司并來我們公司參觀,如果客戶愿意就拿錢交給我們公司與我們公司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信德公司在太原融資主要由我和位紅杰負責。融資款大部分錢都通過我的工商銀行和招商銀行卡給了武帥亮和武國亮等人。信德公司一般情況下就是由業(yè)務員帶客戶來公司或客戶主動上門來咨詢,由業(yè)務人員進行接待,有意向的客戶就把錢交到財務,從財務上領取已蓋好章的借款擔保合同,由業(yè)務人員填寫,合同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合同后,一份給客戶,另兩份交由財務保管,在合同簽訂后按月支付客戶利息,到期償還本金。刷卡的話公司有兩臺POS機,大部分刷卡都是在那臺萬富機械的POS機。這兩臺POS機一臺寫的是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關聯(lián)的賬戶是武帥亮的姐姐武淑青的賬戶;另外一臺關聯(lián)的先是我的中國銀行賬戶,后來覺得手續(xù)費高,就換成了我的招商銀行賬戶(康寧街招商銀行開的戶)。我們合同內容大致是河南萬富機械公司是借款方,信德公司是擔保方,由借款方向客戶借一定數(shù)額的借款,借款期限有3個月到12個月不等,支付利息從月息1.0%至1.5%不等,按月支付客戶利息,在借款擔保合同到期后,償還客戶的本金。宣傳單上的內容大致有公司簡介、擔保公司的介紹、理財收益表(利息表會和銀行同期利息進行比較)、工商注冊信息、業(yè)務員聯(lián)系電話等。如果有客戶來公司考察,業(yè)務人員會向客戶介紹公司的情況,包括公司的注冊情況,是經(jīng)工商局批準注冊的正規(guī)公司,還向客戶展示墻上懸掛的工商、稅務、組織機構代碼等證件,向客戶介紹擔保行業(yè)的形勢,稱國家扶持這個行業(yè),宣傳信德有實力,還向客戶介紹和展示洛陽萬富機械有限公司的相關材料等等,總之就是讓客戶相信把錢放到信德公司是安全的、有保障的。業(yè)務人員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業(yè)務員的工資與業(yè)績掛鉤,他們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提成構成,業(yè)務量越大,提成越多。武帥亮和武國亮是信德公司的實際老板,他們一般每個月來公司一次,來了公司后主要就是查賬、對賬,還有給員工們開會。
17、被告人馮麗瓊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1月20日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時看見公司的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前臺、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我應聘的是前臺。后來在2014年2月中旬轉為業(yè)務員一直工作至2015年1月份。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業(yè)務經(jīng)理是武向川,另外還有前臺、財務、業(yè)務三個部門。武國亮是河南夢庭酒店的法人代表,據(jù)武國亮和武帥亮在公司給我們講法人代表武國磊是掛名的,而武國亮和武帥亮才是實際老板,他們基本上每個月都會來一次太原,到了2014年9月份以后就基本不來公司了。信德公司從我上班開始后,主要經(jīng)營的業(yè)務就是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進行借款融資,將融下的錢都借給河南伊川萬富機械廠。在我來信德公司上班之前,我聽說業(yè)務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在位紅杰和武向川的安排下,去一些超市、商場、小區(qū)、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期間有一段時間還在小店區(qū)的人民北路富農(nóng)園超市門口租過場地搞過宣傳,通過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宣傳單的內容和公司的基本情況,同時索要客戶電話,聯(lián)系客戶來公司實際考察,如果客戶有意向就與客戶約定金額、利息并簽訂合同,并在客戶簽訂合同后負責維護客戶。在我上班以后,基本上就不出去發(fā)放宣傳單了,來簽訂借款合同的客戶基本上都是上門客戶或者是客戶介紹的客戶。我介紹過10個左右的客戶。我根據(jù)業(yè)務量獲得提成約5000元左右。我在信德公司共領取過工資20000余元,提成20000余元,共獲利40000余元。
18、被告人賀瑞瑞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7月份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時看見公司的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前臺、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我應聘的是會計。武帥亮說會計不需要人,問我干不干業(yè)務員,后來在2013年8月底直到2014年3月8日我一直在公司擔任業(yè)務員。業(yè)務人員具體負責尋找客戶并于客戶溝通談判、簽訂合同,還有后期客戶的維護工作,還有跟著業(yè)務經(jīng)理在公司附近發(fā)放宣傳資料。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武國磊平常不在公司,我一直沒有見過他??偨?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河南伊川縣人,業(yè)務員有郭寧、楊雪琴、馮麗瓊、薛向華、李虹霖、康茹、賀瑞瑞、牛曉旭等。信德公司在我印象中除了向老百姓借款融資外沒有經(jīng)營別的業(yè)務。借款期限有3個月到12個月不等,支付利息從月息1.2%至1.5%不等,按月支付客戶利息,在借款擔保合同到期后,償還客戶的本金。我介紹過10個左右的客戶,我記得有劉某2、劉偉、張淑蘭等人,涉及100余萬元借款。具體提成多少我記不清了,但是我每月工資提成一共拿了3000多元錢,我記不太清具體其中的提成有多少,我只記得連工資帶提成一共應該在信德公司獲利40000多元。
19、被告人郭寧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4月份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時看見信德公司的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前臺、財務人員等的廣告,我便去試著應聘前臺工作崗位,在上班后一直到2014年6月?lián)吻芭_接待,2014年6月因為武向川說必須轉為業(yè)務人員,所以之后我一直都是業(yè)務員。我是在2014年12月份左右離開信德公司的,因為公司出事了,工資也不發(fā),所以就離開了。在山西信德公司作為前臺接待人員負責客戶的迎來送往、端茶送水,負責公司員工簽到等。業(yè)務人員在山西信德公司叫做業(yè)務經(jīng)理,具體負責發(fā)放宣傳單、尋找目標客戶并與客戶談判、簽訂合同,還有客戶的維護工作。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業(yè)務經(jīng)理是武向川,另外還有前臺、財務、業(yè)務等三個部門。武國亮、武帥亮和武向川都是公司的股東,我聽說他們夢庭酒店也有股份。我們公司在員工入職后,武向川會給我們提供一些關于擔保行業(yè)的資料,還會提供一些客戶問什么問題我們員工該如何解答的材料,讓員工自己學習,我們在接待客戶時,就按照材料上的內容進行解答和介紹。我沒有投資過,但是我爸在2014年11月1日簽訂過一份借款擔保合同,合同金額是10萬元,領了一個月的利息1000元。之后在2014年11月20日左右取了5萬元的本金,現(xiàn)在本金還有49000元沒有退出來。我介紹過大約10余個客戶,其中有我爸郭貴生、談善玲、王秀霞等,大約投資金額是90余萬元(含我父親的),我在工作期間一共獲利20000元左右,其中含提成5000余元。
20、被告人牛曉旭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12月底應聘業(yè)務員工作崗位,在上班后一直到2014年8月期間擔任業(yè)務員。2014年9月因結婚轉為兼職業(yè)務人員,直到2014年12月份信德公司出事。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副總經(jīng)理是武向川,另外還有前臺、財務、業(yè)務等三個部門。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武國磊,平常不在公司,河南伊川縣人,也來過太原,見過一次,跟他一起吃飯??偨?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河南伊川縣人,業(yè)務員有郭寧、楊雪琴、馮麗瓊、楊琳、薛向華、李虹霖、張應文、康茹、賀瑞瑞等。從我上班開始后,公司主要經(jīng)營的業(yè)務就是與客戶簽訂借款進行融資、集資。公司的業(yè)務人員在位紅杰和武向川的安排下,會去一些超市、商場、小區(qū)、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通過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宣傳單的內容和公司的基本情況,同時索要客戶電話,聯(lián)系客戶來公司實際考察,如果客戶有意向就與客戶約定金額、利息并簽訂合同,并在客戶簽訂合同后負責維護客戶。我和我丈夫閆軍在信德公司一共簽單兩份協(xié)議,金額150000元。我介紹過大約10余個客戶,大約投資金額是80余萬元(含我自己的)。我根據(jù)業(yè)務量獲得提成約10000元左右,工資掙取了10000余元。
21、被告人康茹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12月份左右經(jīng)我朋友介紹認識武向川,武向川對我說他們一個村的人在小店開的信德投資擔保公司正在招聘人員,讓我過去看看,我去了以后位紅杰接待的我,我問他說這里需要什么崗位,位紅杰告訴我說前臺接待已經(jīng)招滿人,讓我擔任業(yè)務員,我后來便留下在信德公司工作了。我是在2014年7月份左右辭職離開信德公司的。我從來沒有見過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武國磊,總經(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河南洛陽人,業(yè)務員有郭寧、楊雪琴、馮麗瓊、楊琳、薛向華、李虹霖、張應文、賀瑞瑞、牛曉旭、張維平等人。我和武國亮、武帥亮見過兩次面,一次是他們組織員工和他們一起吃飯,另一次是他們直接到公司,在公司見的面。位紅杰告訴我說武國亮是公司的老板,武帥亮是管財務的。我進公司后,公司的業(yè)務員在位紅杰和武向川的安排下,會去一些超市、商場、小區(qū)、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期間有一段時間還在小店區(qū)的人民北路富農(nóng)園超市門后租過場地搞過宣傳,通過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宣傳單的內容和公司的基本情況,同時索要客戶電話,聯(lián)系客戶來公司實際考察,告訴客戶我們公司的注冊情況,利息支付情況等,如果客戶有意向就與客戶約定金額、利息并簽訂合同,并在客戶簽訂合同后負責維護客戶,但我的客戶都是主動上門找過來的。業(yè)務人員的底薪是1800元,同時按業(yè)務量有一定的提成,業(yè)務員中的賀瑞瑞、牛曉旭結婚后由業(yè)務員轉為外勤也就是兼職,平時不用來公司上班,沒有底工資,但介紹客戶簽訂合同有提成。我在2014年7月份辭職后也轉為兼職業(yè)務員。一般情況,業(yè)務員的提成和工資是一起發(fā)放,都是現(xiàn)金,業(yè)務的提成是根據(jù)借款合同上的經(jīng)辦人來確定的,是誰經(jīng)辦的,業(yè)務就歸誰,將來提成就發(fā)放給誰。我介紹過大約10余個客戶,有郭濟平等人;另外有一部分客戶是張維平的客戶轉給我的,其中有我的哥哥和嫂子等。我根據(jù)業(yè)務量獲得提成約10000元左右,工資領取了10000元左右??偨?jīng)理位紅杰一般情況就在辦公室,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負責日常管理,其他的我不太清楚。武國亮和武帥亮不常在太原,在我工作期間他們來過兩次,平時公司都是位紅杰和武向川負責。
22、被告人楊琳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2月23日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時看見小店也開擔保公司了,我之前聽說擔保公司能做理財,將錢借給擔保公司利息挺高,同時信德公司的大門上張貼著招聘業(yè)務人員、前臺、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當時武向川和業(yè)務員薛向華向我介紹了相關情況。一方面我想了解信德公司是怎么借款、利息多少等情況;另一方面我當時也沒有工作,想找個工作。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我于2月23日就在信德公司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借款金額10000元,在簽訂借款合同后我有點不放心,就又去公司看了看。當時公司的武向川接待的我,又給我介紹了一番,但我還是對我的錢不放心,再三考慮后就于2014年2月25日去信德公司上班了,在上班后一直到2014年3月?lián)吻芭_接待,2014年4月份武向川讓我轉為業(yè)務人員一直到公司出事。在2015年1月份左右公司出事后我就離開了。在信德公司作為前臺接待人員負責客戶的迎來送往、端茶倒水、接聽電話、負責公司員工簽到等。業(yè)務人員在信德公司叫做業(yè)務經(jīng)理,具體負責發(fā)放宣傳單、接待客戶并與客戶談合同、簽訂合同,還有后期客戶的維護工作。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武國磊,平常不在公司,河南伊川縣人,也來過太原,聽武帥亮和武國亮說武國磊是掛名的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河南伊川縣人,業(yè)務員有郭寧、楊雪琴、馮麗瓊、薛向華、李虹霖、張應文、康茹、賀瑞瑞、牛曉旭等。據(jù)我了解,武國亮和武帥亮是實際老板,我們業(yè)務人員在位紅杰和武向川的安排下,會去一些超市、商場、小區(qū)、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期間有一段時間還在小店區(qū)的人民北路富農(nóng)園超市門口租過場地搞過宣傳,通過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宣傳單的內容和公司的基本情況,同時索要客戶電話,聯(lián)系客戶來公司實際考察,如果客戶有意向就與客戶約定金額、利息并簽訂合同,并在客戶簽訂合同后負責維護客戶。我們業(yè)務員的提成完成任務(每月30萬元)是底薪為2000元,提成首月按業(yè)務量的0.5%提,以后每個月按0.1%提,未完成任務的要按未按成任務量的0.2%從工資扣除。雖然我之前簽訂過幾次合同都到期兌現(xiàn)了,但現(xiàn)在仍有二份合同,合同金額共計20000元。我介紹過5個客戶,金額50萬元,我根據(jù)業(yè)務量獲得提成約8000元左右。
23、被告人李虹霖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8月中旬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時看見信德公司的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前臺、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我應聘的是前臺。經(jīng)面試后于2013年8月17日下午在信德公司開始上班,后來在2013年11月時轉為業(yè)務員一直工作至2014年2月份,期間離職過幾個月,2014年7月份又回到公司工作一直到2014年10月份。在山西信德公司作為前臺接待人員負責客戶的迎來送往、端茶倒水,負責公司員工簽到等。業(yè)務人員在山西信德公司叫做業(yè)務經(jīng)理,具體負責尋找客戶并與客戶溝通談判、簽訂合同,還有后期客戶的維護工作。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經(jīng)理是武向川,另外還有前臺、財務、業(yè)務等三個部門。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武國磊,平常不在公司,河南伊川縣人,也來過太原;總經(jīng)理位紅杰、經(jīng)理武向川也是河南伊川縣人;據(jù)我們了解武國亮和武帥亮是信德公司實際老板。山西信德公司從我上班開始后,主要經(jīng)營的業(yè)務就是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進行借款融資。我一直到2013年11月才轉為業(yè)務員,據(jù)我了解在開業(yè)時公司的其他業(yè)務員在超市、商場、小區(qū)、城中村等地方發(fā)放宣傳單,期間有一段時間還在小店區(qū)的人民北路富農(nóng)園超市門口租過場地搞過宣傳,通過發(fā)放宣傳單讓客戶了解宣傳單的內容和公司的基本情況,同時索要客戶電話,聯(lián)系客戶來公司實際考察,如果客戶有意向就與客戶約定金額、利息并簽訂合同,并在客戶簽訂合同后負責維護客戶。在我上班以后,基本上就不出去發(fā)放宣傳單了,來簽訂借款合同的客戶基本上都是上門客戶或者是客戶介紹的客戶。在我轉任業(yè)務員后,小店的擔保公司也開了好幾家,客戶們一來公司就問怎么做理財,利息能給多少,周期多長之類的問題,我當時工作就是接待上門咨詢的客戶,按公司給的利息表等宣傳材料給客戶講一遍,如果客戶愿意的話就帶客戶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宣傳單上的內容大致有擔保公司簡介、業(yè)務的介紹、理財收益表、工商注冊信息等。我的客戶都是上門的,有十余個,我應該得到過大約7000元左右的提成。
24、被告人薛向華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9月份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公司時看見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行政人員、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我應聘的是行政人員,經(jīng)面試后于2013年9月7日上午在信德公司開始上班。后來在2014年7月時轉為業(yè)務員一直工作至2014年11月份,當時公司總經(jīng)理位紅杰找我談話,說公司下一步將不再設行政人員的崗位,讓我轉為業(yè)務員繼續(xù)在公司干,我就同意了。在山西信德公司作為行政人員負責公司開會的會議記錄、公司文件的整理、公司招聘人員的求職表等。業(yè)務人員在山西信德公司叫做業(yè)務經(jīng)理,具體負責發(fā)放宣傳單、尋找目標客戶并與客戶談合同、讓客戶簽訂合同,還有后期客戶的維護工作,因為我年紀大了,所以我就沒有出去發(fā)放過宣傳資料。信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武國磊,實際控制人是武國亮和武帥亮,總經(jīng)理是位紅杰,主管業(yè)務的副總是武向川。武國亮和武帥亮基本是一個月來公司一次,有時候是過來給我們開會,有時候是請公司的員工吃個飯,一般他倆都是一塊來的。武國亮是公司的股東,也是河南夢庭酒店的法人代表,據(jù)我們了解,武國亮和武帥亮是信德公司實際老板。剛開始開會就是介紹洛陽萬富機械的情況,然后告訴我們如果有客戶詢問公司借款情況,就說我們只是第三方擔保,錢是借給了洛陽萬富機械。山西信德公司從我上班開始后,主要經(jīng)營的業(yè)務就是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進行融資。我以我丈夫的名字在公司投資十萬元,公司出事后我還買下了我兩個同學李明、白志峰和王鳳珍的三份合同,合同金額一共是五萬元。我的客戶有十五個左右,我自己算了一下,經(jīng)我手的合同金額大概有468000元,其中15萬元是別的業(yè)務經(jīng)理不干后轉到我名下的,具體賺了多少提成我記不清了。
25、被告人楊雪琴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8月初左右路過山西信德投資擔保公司時看見大門上張貼有招聘業(yè)務人員、行政人員、財務人員等的廣告,于是就進去看了看,我應聘的是前臺,經(jīng)面試后于2013年8月17日下午在信德公司開始上班。后來在2014年4月1日轉為業(yè)務員一直工作至2014年12月份。在山西信德公司作為前臺接待人員負責客戶的迎來送往、端茶倒水,負責公司員工簽到、打掃衛(wèi)生等。業(yè)務人員在山西信德公司叫做業(yè)務經(jīng)理,具體負責發(fā)放宣傳單、尋找目標客戶并與客戶談合同、讓客戶簽訂合同,還有后期客戶的維護工作。武國亮是公司的股東,也是河南夢庭酒店的法人代表。據(jù)我們了解,武國亮和武帥亮是信德公司實際老板。他們每個月會來一到兩次太原,武向川來公司后武國亮和武帥亮就沒有經(jīng)常來了,但也基本上每個月會來一次公司。我擔任業(yè)務員以后很少出去搞宣傳,因為從2014年5月份開始聽說是執(zhí)法部門檢查,位紅杰安排我們早晚來打卡簽到就行,平時不要在公司,所以公司的客戶基本上就是上門客戶或客戶介紹來的客戶。我之前沒有去過公司的借款方(如萬富機械或夢庭酒店),是后來在2014年12月帶客戶時才去過。我的客戶基本上都是直接上門的。后來位紅杰、武向川還組織客戶去河南參觀考察,客戶們回來以后很不滿意,都要求退單,再后來客戶越鬧越大。位紅杰先離開的太原,武向川后來離開的太原,再后來公司就沒人了。我的客戶有七八個,涉及客戶合同金額100萬元左右,我的業(yè)績是業(yè)務員中最少的,提成大約就是2000元左右。位紅杰在公司什么都管,他是總經(jīng)理,武向川重點負責業(yè)務,他經(jīng)常在業(yè)務室跟我們業(yè)務員開會,通報公司的業(yè)務情況,每個業(yè)務員的業(yè)務完成情況,監(jiān)督業(yè)務員完成業(yè)務。在河南是武帥亮、武國亮、位紅杰陪同接待了我們參觀了萬富機械,在夢庭酒店接待我們客戶吃飯和住宿。
26、戶籍證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了本案十一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武向川、武國磊、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伙同他人,未經(jīng)有關金融部門依法批準,通過散發(fā)傳單等宣傳途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返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武向川、武國磊應當對信德實際吸收的全部金額承擔刑事責任,其非法吸收公眾資金1364.32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314.1765萬元;被告人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應當對其經(jīng)手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其中賀瑞瑞非法吸收資金188.22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75.4695萬元,郭寧非法吸收資金155.28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50.42萬元,李虹霖非法吸收資金151.5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46.45萬元,康茹非法吸收資金131.4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23.809萬元,馮麗瓊非法吸收資金103.3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00.082萬元,楊雪琴非法吸收資金101.862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98.018萬元,牛曉旭非法吸收資金8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84.452萬元,楊琳非法吸收資金50萬元,造成實際損失48.13萬元,薛向華非法吸收資金37.8萬元,造成實際損失36.261萬元。綜上,本案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武國磊伙同他人為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設立以后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要活動,依法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本案犯罪金額的認定應根據(jù)現(xiàn)有報案的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在案證據(jù)以被告人實際吸收的金額予以認定,公訴機關對于本案犯罪金額的指控有誤,應予糾正。被告人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案十一名被告人均是被公安機關抓獲或傳喚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武國磊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武國磊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武國磊父親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行為依法不應認定為被告人武國磊的立功行為,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十一名被告人均認可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均主動退交金額不等的涉案款項,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瑞瑞、郭寧、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均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武向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二、被告人武國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三、被告人賀瑞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四、被告人郭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五、被告人李虹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六、被告人康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七、被告人馮麗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八、被告人楊雪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九、被告人牛曉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十、被告人楊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十一、被告人薛向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十二、已扣押的財產(chǎn)依法拍賣折價后與扣押在案的涉案款項一并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武向川、武國磊、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楊雪琴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1、武向川主要以其是被他人利用,屬不知情而過失犯罪;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為由而上訴。
2、武國磊的主要以其是掛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騙錢的目的;其父親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武向川,有立功表現(xiàn);原判量刑過重,應從輕量刑為由而上訴。
二審請求情況
3、賀瑞瑞的上訴理由是:其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但原判量刑明顯畸重。其辯護人除提出與賀瑞瑞上訴理由相同意見外,還認為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賀瑞瑞系初犯、偶犯,請求對賀瑞瑞從寬處罰。
4、郭寧的主要上訴理由是:本案應屬于單位犯罪,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未予認定存在錯誤。
5、李虹霖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其吸收資金數(shù)額有誤,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
李虹霖辯護人除同意李虹霖上訴理由外,還提出李虹霖離異后獨自一人撫養(yǎng)五歲的兒子,需要監(jiān)護,考慮李虹霖系初犯、偶犯和家庭情況特殊,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6、康茹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其退賠的非法所得相對較多,又是初犯、偶犯,請求從輕處罰。
7、楊雪琴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除與一審相同予以確認外,還查明,2015年10月23日,公安小店分局經(jīng)偵大隊連虎林等民警電話通知馮麗瓊、賀瑞瑞、郭寧、牛曉旭、康茹、楊琳、楊雪琴、薛向華等人于2015年10月22日上午到該隊接受訊問審查,馮麗瓊、賀瑞瑞、郭寧、牛曉旭、康茹于當日上午到該對接受審查,并于當日對以上五人執(zhí)行拘留。
2016年2月28日,小店派出所在小店村文昌南路日租房將李虹霖抓獲;當日移交至經(jīng)偵大隊,經(jīng)審查,李虹霖帶有一個五歲男孩,次日對李虹霖采取取保候審。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等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武向川、武國磊、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楊雪琴及原審被告人馮麗瓊、牛曉旭、楊琳、薛向華伙同他人,未經(jīng)有關金融部門依法批準,通過散發(fā)傳單等宣傳途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返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武向川、武國磊應當對信德實際吸收的全部金額承擔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資金1364.32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314.1765萬元;賀瑞瑞、郭寧、李虹霖、康茹、馮麗瓊、楊雪琴、牛曉旭、楊琳、薛向華應當對其經(jīng)手的涉案金額承擔刑事責任,其中賀瑞瑞非法吸收資金188.22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75.4695萬元,郭寧非法吸收資金155.28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50.42萬元,李虹霖非法吸收資金151.5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46.45萬元,康茹非法吸收資金131.4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23.809萬元,馮麗瓊非法吸收資金103.3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00.082萬元,楊雪琴非法吸收資金101.862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98.018萬元,牛曉旭非法吸收資金86萬元,造成實際損失84.452萬元,楊琳非法吸收資金50萬元,造成實際損失48.13萬元,薛向華非法吸收資金37.8萬元,造成實際損失36.261萬元。綜上,本案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關于武向川辯解其是被他人利用,屬不知情而過失犯罪以及武國磊認為其是掛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騙錢的目的,要求以此而從輕量刑的上訴意見,屬于該二人對法律規(guī)定存有認識上的錯誤,此部分意見并非可從輕處罰的理由,故不予采納。
關于郭寧及賀瑞瑞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見,原審法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作出明確解讀,二審不再贅述。
關于李虹霖提出原判認定的其吸收資金數(shù)額有誤的理由,經(jīng)查,原審根據(jù)在案被害人的報案材料、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報告、以及書證借款擔保合同、擔保函、還款計劃書、收款收據(jù)證據(jù)等,客觀認定參與吸收資金的數(shù)額,事實清楚。李虹霖該上訴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其還提出具有自首的意見,因在案沒有此相關證據(jù)印證其意見成立,故不予支持。
關于楊雪琴以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因原審已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其要求再從輕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賀瑞瑞、郭寧上訴提出分別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賀瑞瑞、郭寧、康茹、馮麗瓊、牛曉旭是在司法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按時到司法機關接受訊問審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自首情形,對賀瑞瑞、郭寧、康茹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馮麗瓊、牛曉旭此前已經(jīng)釋放,無需再從輕處罰。對賀瑞瑞、郭寧的上訴理由及賀瑞瑞辯護人的該部分意見予以采納。
原判除對賀瑞瑞等人的自首情節(jié)未予認定存在錯誤致量刑不當外,其余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由于上訴人李虹霖離異后獨自監(jiān)護五歲幼兒,結合李虹霖系初犯、偶犯,自動繳納罰金,從立案至今一直采取的是取保候審措施,所居住社區(qū)評估后認為李虹霖適用社區(qū)矯正,故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105刑初86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即一、被告人武向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二、被告人武國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七、被告人馮麗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八、被告人楊雪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九、被告人牛曉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十、被告人楊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十一、被告人薛向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十二、已扣押的財產(chǎn)依法拍賣折價后與扣押在案的涉案款項一并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
二、撤銷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105刑初86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三、四、五、六項,即三、被告人賀瑞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四、被告人郭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五、被告人李虹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六、被告人康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上訴人李虹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四、上訴人賀瑞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五、上訴人郭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六、上訴人康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瑞明
審判員張國華
代理審判員鄭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