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曹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曹刑初字第17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04-03
審理經過
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以曹檢刑訴(2014)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海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曹縣人民檢察院以曹檢公訴刑追訴(2014)2號追加起訴決定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磊、王洪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師某、張某、李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王鳳萍、韓輝到庭參加訴訟。經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根據曹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本院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擴大經營規(guī)模、向廠家進貨等理由,通過親友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集資,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間,被告人王海鳳向王某乙、趙保甲等人非法吸收資金123人次,合計吸收公眾存款484.37萬元。
被告人王海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擴大經營規(guī)模、向廠家進貨等理由,以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張某、苗某甲、師某、苗某丙、王明書等具有親友關系的人集資,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間,合計吸收集資款294.58萬元。
公訴機關依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被告人王海鳳供述等證據提出上述指控,認為被告人王海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之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王海鳳的行為不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被告人王海鳳有轉移資金的行為,還應構成集資詐騙罪,應實行并罰;被告人王海鳳應退賠被害人遭受的損失。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海鳳辯稱:自己沒有通過任何消息向陌生人吸收資金,只是向親屬和朋友吸收資金,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海鳳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資金的信息,借款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建議宣告被告人王海鳳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擴大經營規(guī)模、向廠家進貨為由,通過親友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自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間,被告人王海鳳向王某乙、趙保甲等人非法吸收資金484.37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1)趙保甲陳述。證明自己和妻子張艷一共分5次借給王海鳳資金53.9萬元,其中有約10萬元的利息40多萬元的本金。
(2)趙保乙陳述。證明王海鳳向自己借款1萬,歸還利息3600元時,自己沒要,又借給她6400元,王海鳳給打了2萬元欠條,其中本金1.64萬元。
(3)張玉甲陳述。證明通過自己的妹妹張玉乙和趙翠環(huán)分兩次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3萬元。
(4)張玉乙陳述。證明張玉乙、王明紅夫妻在趙翠環(huán)的介紹下,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6次,2012年7月2日,借給她1.3萬元,2012年8月13日,借給她5000元,2012年8月23日,借給她3.5萬元,2012年11月6日,借給她1萬元,2013年1月4日,借給她2萬元,2013年5月13日,借給她2.7萬元,合計11萬元。
(5)張甲陳述。證明張甲通過趙翠環(huán)向王海鳳15000元。張甲證其名字在條上誤寫成張蕊,王海鳳對此認可,證人王某乙同時證明此款的存在。
(6)張會甲陳述。證明自己通過王海鳳的叔叔王有成于2013年6月17日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1萬元。
(7)張洪甲陳述。證明2012年7月25日,自己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3萬元,結了一次利息4320元,未歸還本金。
(8)薛保甲陳述。證明王海鳳以進貨為名從自己手中分兩次借款17萬元。
(9)徐振甲陳述。證明自己在給王海鳳當司機期間,王海鳳以進貨為由分6次向自己借款24萬元。
(10)臧秀甲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以女兒王自然的名義存到王海鳳處現(xiàn)金2萬元,約定利息1分2,但沒給過利息和本金。
(11)網文甲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1.5萬元,自己的名字被誤寫為王文婷。
(12)王文乙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1萬元。
(13)王某甲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于2012年12月7日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2萬元。
(14)王某乙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于2012年7月17日和2013年1月5日在王海鳳處存款5萬元。王海鳳還向本村村民王明紅四次借款9.5萬元、王明閣1.7萬元、王某林(2次)2.5萬元、張甲1萬元、王文乙1萬元、王同閣2萬元、栗玉某(2次)17萬元、李某乙5000元、王某甲2萬元、王某丙2.3萬元、王某丁3.7萬元、王春某(2次)3萬元、張玉乙1萬元、王自然2萬元、李素貞(2次)2萬元、王國某2萬元、張玉乙5000元、王安某2.1萬元、網文甲1.5萬元、苗素真6000元、王某丙6000元、代付軍3萬元、張蕊5000元、張玉甲(2次)3萬元。
(15)王某丙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分兩次借給王海鳳2.612萬元。
(16)王某丁陳述。證明自己分三次在王海鳳處存了3.7萬元,基本上都是本金,期間拿了0.2萬多的利息。自己的名字是王某丁,欠條上寫成了王明清。
(17)王明戊陳述。證明王海鳳以廠家年底搞活動進貨為由,通過自己的姐夫王長文向自己分四次共借款30萬元,這30萬之中有自己妹妹的10萬元。
(18)王某林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分兩次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共2.5萬元,其中2011年7月30日的1萬元,拿過1440元的利息。自己的姐姐王明各還存放在王海鳳處1.7萬元。
(19)王某漢陳述。證明一開始自己向趙翠環(huán)借款1萬元,后來通過趙翠環(huán)介紹又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2萬元,后來王海鳳把自己之前借給趙翠環(huán)的1萬元和后來的2萬元加起來給自己打了1張3萬元的欠條。
(20)王國某陳述。證明趙翠環(huán)推薦自己將2萬元現(xiàn)金存放在王海鳳處,后來趙翠環(huán)把王海鳳打的2萬元欠條交給了自己。
(21)王岡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2萬元,是2011年10月19日存的,到現(xiàn)在給過一次利息2880元。
(22)王春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分兩次存放在王海鳳處本金2.82萬元。
(23)王本某陳述。證明自己于2013年3月19日借給王海鳳1萬元,2013年3月21日,借給她3萬元,2012年2月3日的12.5萬元中有約10萬元本金,2010年3月24日的4萬元中有3萬元本金,2010年1月14日的7萬元中有1萬元利息。
(24)王安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存放王海鳳處現(xiàn)金2.1萬元,王海鳳給自己打了欠條。另外,2012年7月27日,王海鳳打的2萬元欠條中有本金1.856萬元,欠條上打的是自己女兒王自然的名字。
(25)孫海某陳述。證明自己9次借給王海鳳款共計42.4萬元,但其中5萬元的欠條丟失,現(xiàn)有借據顯示的金額為8次合計37.4萬元。
(26)宋玉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王有成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1萬元。
(27)苗慶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存放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1萬元。
(28)劉用某陳述。證明自己分三次借給王海鳳9.2萬元,實際上本金不是9.2萬。
(29)栗玉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分兩次存在王海鳳處現(xiàn)金17萬元。2012年3月3日,自己的岳母李某乙在王海鳳處存了5000元。
(30)李素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分三次在王海鳳處存款2.6萬元,2012年6月24日的0.6萬元的條子上,誤寫成“苗素貞”,另外兩張條上的李素貞的“貞”也是誤寫,自己共領取了0.36萬元的利息。
(31)李某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本村的宋保軍交給王海鳳現(xiàn)金5萬元,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32)黃付某陳述。證明王海鳳以廠家搞活動,需要進貨為由向自己借款6次,共54萬元。
(33)韓曉某陳述。證明王海鳳分別從自己的母親蔡某、堂叔韓領元、姑姑韓桂藍處借款本金30萬元。
(34)郭守某陳述。證明王海鳳以進貨打貨款為由,曾向自己借款三次,共計15萬元,由王海鳳丈夫范連某出具了欠據。
(35)管巧某陳述。證明通過王有成存放給王海鳳2次錢,一次是2013年7月3日以自己的名義存放在王海鳳處3萬元,另一次是2013年7月3日以妹夫王廣朝的名義存放5萬元,共計8萬元。
(36)葛某某陳述。證明通過王有成借給王海鳳款3萬元。
(37)葛戰(zhàn)某陳述。證明王海鳳先后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計49.5萬元。
(38)伏明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朋友王長文借給王海鳳款二次,共計28萬元,其中2011年5月1日借給王海鳳26萬元,共歸還了本金4萬元。
(39)代付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借給王海鳳現(xiàn)金3萬元,欠條上將自己的名字誤寫成代付軍。
(40)陳玉某陳述。證明2013年3月30日,范連某打電話說進貨要借錢20萬元,自己從朋友程志娟處借了20萬元給范連某送去了。
(41)李桂某陳述。證明自己通過妹妹李某甲于2008年9月7日借給王海鳳款4萬元,2009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7日間,每年每次結息7200元,共結4年利息28800元。
2、相關書證及其他證明材料
(1)涉案借、欠條及《聯(lián)合公司現(xiàn)金款憑單》。證明被告人王海鳳自2008年至2013年分別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吸收資金共計484.37萬元。
(2)工商登記信息單。證明以王海鳳、范連某、安棋、李正學、程相立、張增勝名義辦理7個工商登記的事實。
(3)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曹縣國稅局出具的納稅清單。證明王海鳳、范連某等人的納稅情況。
(4)天津市小刀電動車業(yè)有限公司2014年2月18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曹縣聯(lián)合摩托車銷售公司于2012年購進電動車190輛,付款247572元,2013年購進電動車771輛,付款1278602.70元。2012年至2013年7月合計共購進961輛電動車,合計共付款1526174.70元。
(5)山東五羊本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公司主要經營五羊-本田牌摩托車的批發(fā)。2006年7月至2012年1月18日,曹縣聯(lián)合摩托車公司與該公司有業(yè)務往來。自2006年7月首次進貨算起,截止至2012年1月18日,累計進貨合計1590輛,應付貨款為9030265元,曹縣聯(lián)合摩托車公司累計已支付貨款為8452213.72元,累計返利沖抵貨款471809.26元,尚欠106242.02元。
(6)濟南錢筑瑞江經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公司與曹縣錢江聯(lián)合公司自2006年發(fā)生業(yè)務往來關系,2006年至2013年合作期間,曹縣聯(lián)合公司從該公司進貨5015輛,單價均值4000元,貨款總額20060000元。現(xiàn)該公司和曹縣聯(lián)合公司賬目已結清,曹縣聯(lián)合公司交與該公司的保證金30000元于2013年12月5日退還曹縣聯(lián)合公司。
(7)濟南桑田商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公司主要經營力帆牌摩托車的批發(fā)。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曹縣聯(lián)合摩托車公司與該公司有業(yè)務往來。自2010年11月首次從該公司進貨算起,截止至2012年5月業(yè)務終止。累積進貨85輛,應付總貨款309780元,2012年5月9日退回26輛,退貨款140945元。曹縣聯(lián)合公司已累積支付貨款95950元,尚欠72885元。
(7)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王海鳳于2013年8月10日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機關的事實。
(8)王海鳳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海鳳的出生日期等情況。
3、證人證言
(1)范連某(曾用名范聯(lián)合,被告人王海鳳之夫)證言。證明自家經營的公司的負責人是自己的妻子王海鳳。2006年2月23日注冊的曹縣海聯(lián)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己的名字,注冊資金50萬元,經營范圍:摩托車、電動車及配件銷售。2009年因沒有年檢被吊銷。另外,在2010年2月3日以李正學的名義注冊了曹縣磐石街道辦事處錢江摩托專賣店,李正學是公司里負責推廣的經理;2011年2月14日還以張增勝的名義注冊了曹縣曹城辦事處聯(lián)合摩托車銷售部,張增勝是公司里負責維修的人員。以上三個賣摩托車的公司主店面只有一個,就是在電廠路口西北角的門市部,掛的是聯(lián)合摩托的門頭。后來響應政府號召,以上三家店面全部搬到曹縣五金城,門頭是小刀電動車。注冊的是個體工商戶,以上這些除了“曹縣海聯(lián)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外,其余的全部是個體工商戶性質。公司具體借了多少錢自己不知道,財物由王海鳳管理。經自己的手借的款大約有三四十萬元,大多是跟同學和朋友借的,月息1分、1分2、1分5。
(2)高俊某證言。證明自己于2006年3月至4月在曹縣南湖公園附近的錢江摩托車專賣店當會計至2007年年底。2010年12月份在曹縣電廠路口西北角錢江摩托車專賣店當會計至2012年9月。自己負責將每天的銷售額、當天支出(稅收、房租、工資、水電、鄉(xiāng)鎮(zhèn)店費用、宣傳費等)進行統(tǒng)計后記在一張紙上當天交給王海鳳。既沒有流水賬,也不知道王海鳳是否記錄總賬,財務管理不正規(guī)。
4、被告人王海鳳供述。供認鐘新院是自己的客戶,他交的11.6萬元是貨款,因沒提貨轉成借款,現(xiàn)貨基本已提清,沒算賬,有提貨單。趙翠環(huán)是自己的鄰居,自己通過趙翠環(huán)借款共37萬元,其中,2012年12月22日的5萬元、2013年3月28日的5萬元、2013年4月18日的5萬元中含有一部分利息,具體多少本金忘記了,2010年11月10日的2萬元全部都是利息。趙保甲是趙翠環(huán)的哥哥,自己從趙保甲處共借了43.9萬元,其中,2013年6月6日的25萬元最初本金是15萬元,2010年他又給了自己3萬元,加上利息打了25萬元,2013年6月9日的3.9萬元和5萬元中含有一部分利息,具體多少本金忘記了。2012年10月13日的2萬元是自己借趙保乙的,自己讓范連某打的欠條。張玉甲2011年8月23日借給自己的2萬元是本金,另外她又給了自己7120元湊夠1萬元,自己于2012年8月13日給她打了一個1萬元的條,共3萬元。張玉乙于2012年8月13日借給自己的5000元和2012年11月6日借給自己1萬元都是本金。張艷是趙保甲的妻子,2012年6月30日欠條書寫的10萬元,本金是7萬元,其余是利息。張甲持有的2013年4月5日現(xiàn)金憑單中的1萬元為本金,另外她給了自己3360元加上利息湊夠5000元,自己于2012年4月3日給她打了一個5000元的欠條,共15000元。張文萍借給自己現(xiàn)金5萬元。2010年,自己借張景彬六七萬元錢,本金全還了,2012年11月6日所打的15400元的條全是利息。2013年6月17日,自己通過王有成借了張會甲1萬元。58萬元的7張欠據是自己給張某出具的,2012年7月14日的7萬元和8萬元以及2012年12月11日的5萬元共20萬元中的12萬元是本金,其余是利息,2012年12月1日的10萬元、2012年12月11日的11萬元、2013年1月30日的10萬元共31萬元中大概18萬元是本金,其余是利息。2012年7月25日,自己借了張洪甲3萬元。2012年10月8日,自己給薛保甲打的借條17萬元,是自己欠薛保甲夫妻的工資和生活費,自己沒向薛保甲借過錢。自己給徐振甲出具了6張借條計款24萬元,其中本金15萬元,其余9萬元是利息。自己給魏艷玲出具了二張借條計款5萬元,這都是本金。另外,自己還借過魏艷玲妹妹魏艷華6萬元,已經歸還了,但沒有抽回欠條。2010年前后,自己從王自然的母親那兒拿了本金1萬元,結算了兩年息2880元,她母親又給自己7120元,湊夠2萬元,自己重新給她打了欠條。2010年,自己借娘家堂哥王玉亮4.6萬元,2013年結息時他又給自己1萬元,一起打了個7.2萬元的條子,本金是5.6萬元。自己給王有成打了二個借條共3萬元,2萬元是本金,結息3600元,他又給了自己6400元,湊夠1萬元自己又給他打了1萬元欠條。自己給武玉華出具了11萬的欠條,其中有本金5萬元左右,其余是利息。自己讓范連某給王西玲出具了4.3萬元的欠條,這都是本金。自己給王文香打了二個借條,計款13萬元,2013年6月6日的6萬元是本金,是2011年借的,一直結息,2013年3月12日的7萬元,自己還了2萬元,還欠5萬元,其中有本金3萬元,其余是利息。自己給網文甲打了1.5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6月26日借的。自己給王文乙打了1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1年8月14日借的。自己給王某甲打了2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12月7日借的。自己給王某乙打了二個借條,共5萬元,2013年1月5日的2萬元是本金,2012年7月17日的3萬元中有本金2萬元,結了二年息5760元,他又給自己4240元,湊夠了3萬元。自己給王某丙打了二個借條,共計2.9萬元,這兩筆錢是通過趙翠環(huán)借給自己的,2012年2月16日的6000元是本金,2012年6月22日的2.3萬元中有本金2萬元,把利息算在一起打了2.3萬元的欠條。自己給王明書打了2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5月14日借的。自己給王某丁打了3.7萬元的欠條,3萬元是本金,是2011年10月16日借的,結了一年息7200元,給他200元,余下7000元和本金3萬打了個3.7萬元的欠條。自己給王明戊打了四張欠條,計30萬元,30萬元全是本金,這些錢是通過王長文向王明戊借的,王長文是擔保人。自己給王某林打了二張欠條,計款2.5萬元,全是本金,是2012年5月14日借的。自己給王明紅打了四張欠條,計款9.5萬元,其中6萬元是本金,3.5萬元是利息。自己給王某漢打了3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12月19日借的,月息2%,但沒結算過利息。自己給王明閣打了1.7萬元的欠條,1萬是本金,其余是利息。自己給王潔打了2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3年6月14日借的。自己給王國某打了2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是2013年3月9日借的。自己給王廣朝打了5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是2013年7月3日借的。自己給王貫瑞打了2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5月2日借的。自己給王岡閣打了2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1年10月19日借的。自己給王單打了1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2年12月23日借的。自己給王春某打了二張欠條,計款3萬元,2012年6月4日的2萬元是本金,結了二年息9600元,她又給自己400元,湊夠1萬元,自己又給她打了1萬元的欠條。自己給王本某打了六張欠條,計款177.5萬元,2013年3月19日的1萬元和2013年3月21日的3萬元都是本金,2012年2月3日的12.5萬元是王本某從2002年陸續(xù)存自己這兒的,2012年2月3日,結了4.9萬元,2008年,結過2.2萬元的利息,2010年,他蓋房子取走約10萬元,12.5萬元的欠條是本金和利息打在了一起,大約有5.5萬元本金,其余7萬元是利息,2010年1月14日的7萬元,王本某于2011年12月27日取走1萬元,還剩6萬元,這里面大約有4萬元的本金,其余是利息,2010年3月24日的4萬元,其中大約有3萬元本金,1萬元利息,2013年4月16日的150萬元,這個欠款不存在,當時自己借用他家房產證向別人抵押貸款30萬元,他不放心說他房子值150萬元,自己就打了150萬元的欠條,把房產證還給他這個條就作廢了。自己給王安某打了2.1萬元的欠條,自己以前借他10多萬元錢,本金已歸還給了他,2.1萬元欠款全部是利息。(公安人員出示的)這8張欠條,計款37.4萬元,2011年6月4日的3萬元和2012年2月11日的5萬元是借孫海某的,這8萬是本金;其余是妹妹王海香和妹夫倪力的,2012年5月9日和2012年6月27日兩個6.2萬元,實際上只有一個,王海香說她的欠條丟了,自己重新給她補了一個條。這6.2萬元中有4萬元左右是本金,其余是利息,由于幾筆借款有串賬,自己也記不清楚了;2012年1月2日的2萬元,是2011年1月2日存放的,其中有1.52萬元本金和4800元的利息,欠條有注明;2012年2月15日的2萬元,全是本金;2012年1月28日的3萬元,全是本金;2012年2月21日的10萬元,全是本金。王海香曾從自己處拿走3萬元,另外還從自己小刀電動車店里拉走10萬多元的貨。孫海某在他寫的借款明細單下面寫的原始單據丟失的5萬元,借款根本不存在。自己給宋玉某打了1萬元欠條,全是本金,是2013年7月2日借的。自己給師某打了5.5萬元欠條,5萬元是本金,是2012年9月4日借的。2013年4月9日結算了一年的利息,本金和利息打在了一起。自己給苗慶某打了1萬元的欠條,是本金,是2012年8月27日借的。自己給苗某甲打了二張欠條,計款8萬元,其中大概有6萬元本金,其余是利息。自己給苗某丙打了15萬元欠條,2012年3月3日借13萬元本金,2013年3月3日結息1.8萬多元,他又給自己1000多元,合起來打了15萬元的條子。自己給苗某乙打了11.4萬元的欠條,2012年2月22日借10萬元本金,2013年2月22日結息1.4萬多元,合起來打了11.4萬元的條子。自己給劉用某打了三張欠條,計款9.2萬元,2011年10月15日的5.6萬元是從2008年陸續(xù)借的,本金是3萬元,其余2.6萬元是歷年來的利息;2012年2月27日的1.6萬元是2010年借的,本金是1萬元,結了二年利息,她又給自己2000元,自己給她打了1.6萬元的條子,另一個欠條的本金是1.2萬元,2013年3月27日又結一年利息1920元;2013年1月15日的2萬元,是上面兩個條子結息,一個結息6720元,一個結息1920元,加一起8640元,劉用某又給自己11360元,自己給她打了2萬元的條子。自己給劉學萍打了5萬元的欠條,2009年借她5萬元本金,每年都給她結利息,她陸續(xù)從自己這里支走了2萬多元,后來她家蓋房子把5萬元本金拿走了,到2012年6月10日她又拿來了5萬元本金,之后就沒再結過息。自己給栗玉某打了二張欠條,計款17萬元,2011年12月29日的5萬元,本金是3萬元,2010年借的,結了一年的利息和本金算一起打了5萬元的條;2013年5月30日的12萬元是從2009年借的,本金大約7萬元左右,其余是利息,本息加一起打了12萬的條子。自己給趙翠環(huán)打了5000元的欠條,是本金,是2012年3月31日借的。自己給李素某打了三張欠條,計款2.6萬元,是本金,2012年6月24日的6000元的欠條上誤寫成了苗素真,2013年8月1日和2013年6月24日分別結過息。自己給李某某設打了2萬元欠條,這筆錢是通過王有成借的,2012年7月31日借的,都是本金,沒結過息。自己給李某某打了5萬元欠條,這筆錢是通過普連集鎮(zhèn)苗樓行政村高莊的王保軍借的,2013年6月17日借的,都是本金,沒結過息。自己給李某甲打了6張欠條,計款38萬元,2010年6月26日的4萬元,全部是以前欠款結算的利息;2010年7月12日的2萬元,全部是以前欠款結算的利息;2012年12月4日的2萬元,是本金,沒有結算過利息;2012年12月5日的3萬元,是本金,月利率是4%;2013年3月28日的7萬元和2013年4月2日的20萬元,是她自2004年開始把錢存在自己這里,一共給了兩次本金,20萬元的那個給了12萬元本金,7萬元的那個給了5萬元本金,這兩筆欠款本金共17萬元,其余的都是歷年來的利息。自己給李保生打了2萬元的欠條,2013年6月17日借的,是本金,沒結過息。自己給黃付某打了六張欠條,計款54萬元,2009年4月12日的10萬元,2009年4月12日到2013年4月12日,結算4年,月利率是1.5%,結算7.2萬元,利息全給了黃付某;2009年12月17日的10萬元,結息三年半,月利率是1.5%,共6.3萬元,利息全給了黃付某;2010年10月9日10萬元,月利率是1.5%,結算利息7萬元,給了黃付某;2013年1月22日的10萬元,月利率是2%,結了6個月的利息共1.2萬元,給了黃付某;2010年8月20日的4萬元和2013年1月19日的10萬元,這兩筆欠款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因為黃付某分三次分別從自己手里拿走現(xiàn)金4萬元、2萬元、10萬元,總計16萬元。自己給韓領元打了4萬元欠條,大概有3萬元本金,其余是利息。自己給韓桂藍打了20萬元欠條,都是本金,沒有結算利息。自己給蔡某打了3萬元欠條,都是本金,一共結算了1.5萬元利息。自己給蔡某打了3萬元欠條,是2008年4月27日借的,都是本金,一共結算了1.32萬元利息。自己給郭守某打了三張欠條,計款15萬元,15萬元都是拿的現(xiàn)金,但事實上自己不欠他那么多,因為他從自己公司里拉了不少貨。自己給管玉進打了2萬元欠條,是2013年6月21日借的,都是本金,沒有結算利息。自己給管巧某打了3萬元欠條,是2013年7月3日通過王有成借的,都是本金,沒有結算利息。自己給葛某某打了3萬元欠條,是2013年6月2日通過王有成借的,都是本金,沒有結算利息。自己給葛占起打了十張欠條,計款49.5萬元,2009年11月26日的7萬元是2009年借的,四年來結息38450元,給了葛峰;2011年1月30日的6萬元,兩年利息21600元,給了葛峰;2011年2月12日的7萬元,兩年利息25200元,給了葛峰;2011年12月2日的4萬元,一年利息7200元,給了葛峰;2012年4月21日的3萬元,沒結算過利息;2012年7月20日的4萬元和2012年7月27日的4萬元,這二筆欠款中其中一個4萬元是本金,沒結算過利息,另外的一筆4萬元其中包含2萬元的本金,和利息打在一塊了;2012年7月24日的3萬元,沒結算過利息;2012年8月3日的3萬元,沒結算過利息。自己給王長文打了二張欠條,計款28萬元,都是本金,沒有結算過利息,其中2011年5月1日的26萬元分四次歸還了4萬元。自己為范冉榮打了5張欠條,計款51萬元,2008年4月22日的1萬元結算了4800元利息;2012年8月19日的8萬元,歸還了2萬元本金,沒有結算過利息;2011年11月17日的5萬元,沒有結算過利息;2012年1月1日的7萬元,是從2005年開始借的,本金大概是5萬元,期間結過利息,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于2012年1月1日打了7萬元的條子;2013年5月18日的30萬是不存在的,當時自己用范冉榮在羅蘭小區(qū)17號樓502的房產證作抵押,向別人貸了30萬元,因為用了范冉榮的房產證,所以給她出了這個條子。自己給趙翠環(huán)打了3萬元欠條,欠條上寫的代付軍自己不認識,是趙翠環(huán)讓寫的。當時趙翠環(huán)給了自己2萬多元,其余幾千元是給趙翠環(huán)結算的其他的欠款利息,加在了一起。自己給崔開平打了2張欠條,計款16.8萬元,是自己從2008年前后開始借的,原始本金二三十萬元,期間歸還了10萬元本金和約10萬元的利息,這兩個條子是將剩余本金和利息打在了一起。自己讓范連某給陳玉某打了20萬元的欠條,陳玉某給的是存折,全是本金。自己給王有成打了1萬元的欠條,是2008年7月28日從王有成那兒借的,是本金,沒有結算過利息。自己給李桂某打了4萬元的欠條,全是本金,結過4年利息28800元。自己于2000年開始做摩托車生意,中間賺了一部分錢,但因房租和工人工資不斷攀高,再加上自己××目擴大經營,市場行情不好,導致虧損,借的錢越來越多,惡性循環(huán),窟窿越來越大,出現(xiàn)了現(xiàn)今的局面。
上列證據,供證基本一致,足以認定本院查明之事實。
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王海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擴大經營規(guī)模、向廠家進貨等理由,以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張某、苗某甲、師某、苗某丙、王明書等具有親友關系的人集資,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間,合計吸收集資款294.58萬元?!?/p>
本院認為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指控的成立,雖然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但本院認為該項指控因有悖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睆埬?、苗某甲、師某、苗某丙、王明書等人與被告人王海鳳具有親友關系,不屬于社會不特定對象即不屬社會公眾的范疇,因而被告人王海鳳向親友吸收資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海鳳在經營過程中,在向親友籌集資金時,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明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guī)定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被告人王海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害人之訴訟代理人關于“被告人王海鳳的行為不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被告人王海鳳有轉移資金的行為,還應構成集資詐騙罪,應實行并罰”的辯論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海鳳雖然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但其在向親友籌集資金時,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明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自己的經營活動籌集資金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非但不違背其本意,反而是其期盼的目的,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據此,被告人王海鳳關于“自己沒有通過任何消息向陌生人吸收資金,只是向親屬和朋友吸收資金,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解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海鳳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資金的信息,借款的對向也是特定的,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建議宣告被告人王海鳳無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前述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海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罰金限自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海鳳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剛
審判員齊興業(yè)
人民陪審員鄧剛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春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