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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謝xx對單位行賄、單位行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8   閱讀:

審理法院: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豫0104刑初1號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對單位行賄罪

2013年3月28日,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被告人王娟與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主任黃某(另案處理)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新光大公司每年向服務中心繳納管理費200萬元,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印章由新光大公司使用,共同開展業(yè)務。截止案發(fā),新光大公司向服務中心繳納400萬元管理費。

針對指控的該起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娟的供述;同案犯黃某、劉某1的供述;證人段某、王秋琴、鄧某、王某1、潘某的證言;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情況說明、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明細賬、記賬憑證、中國工商銀行業(yè)務回單、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收受新光大公司管理費明細表、合作協(xié)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娟的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娟辯解稱:其擔任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是九州天中集團董事長段某任命的,與服務中心簽訂協(xié)議是段某與黃某決定后通知其去簽訂的;給服務中心繳納的管理費也是九州天中集團向服務中心轉的,不是新光大公司轉的;400萬元不全是新光大公司繳納的管理費,還包括有開封服務站、河南融業(yè)公司、駐馬店分部、九州天中集團總部的管理費;不應認定是新光大公司行賄,而應認定為九州天中集團行賄。

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王娟的行為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首先,《合作協(xié)議書》的發(fā)起者、主導者和具體實施者是黃某與段某、400萬元管理費為九州天中集團繳納,服務對象也是九州天中集團及其下屬的開封服務站、駐馬店分部、河南融業(yè)公司,新光大公司客觀上沒有向服務中心融資擔保中心行賄;其次,新光大公司及王娟不是向服務中心融資擔保中心行賄的主體,不符合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要件;第三,王娟主觀上不具有對單位行賄的故意。

二、單位行賄罪

2013年3月28日,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王娟與服務中心主任黃某(另案處理)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后,新光大公司以聘用黃某妻子余某為公司會計為名,使余某不實際工作,名字掛在該公司獲取每月5萬元的薪酬,新光大公司共向黃某提供的戶名為余某的賬戶上轉款105萬元。

針對指控的該起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娟的供述;同案犯黃某的供述;證人余某、王秋琴、段某、劉某1的證言;余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憑證及收支明細、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余某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及孔某興業(yè)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娟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娟辯解稱:指控的事實都屬實,但是黃某與段某一直在長期合作,給黃某妻子余某發(fā)工資是段某讓給的,且所發(fā)工資都是集團打過來的,只是過了一下新光大公司的賬。

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王娟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首先,向黃某支付的105萬元是九州天中集團向新光大撥付,故新光大公司不是單位行賄的主體;其次,105萬元的資金來源是九州天中集團,只是過了一下新光大公司的賬,新光大公司客觀上沒有實施向黃某行賄105萬元的行為;第三,決定給黃某妻子每月發(fā)放5萬元工資是段某決定,新光大公司及王娟主觀上沒有行賄的故意。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大公司)于2011年1月份成立,經(jīng)營范圍是貸款擔保、票據(jù)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符合規(guī)定的自有資金投資、融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同年8月20日,該公司股權轉讓給河南九州天中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天中集團)法定代表人段某(另案處理),公司任命被告人王娟任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全面工作、被告人謝宏偉任副總經(jīng)理,負責內部管理及后勤工作、被告人張衛(wèi)民任副總經(jīng)理,負責保后部及會簽部工作、被告人王秋琴任財務總監(jiān)。期間,該公司采取散發(fā)宣傳頁、散發(fā)名片、向客戶介紹該公司與政府合作、投資有保障、以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作為擔保為由,并在該公司懸掛河南省中小企業(yè)服務中心相關資質吸引客戶,對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推介,以聯(lián)合理財?shù)拿x尋找理財客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鑒定,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金2,286,616,900元,集資群眾2955人,已支付給群眾存款利息197,702,588.3元,已返還客戶本金1,636,913,800元,未兌付投資本金649,703,100元。被告人王娟任總經(jīng)理期間共介紹客戶7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13筆,投資本金5,530,000元;被告人張衛(wèi)民任副總經(jīng)理期間介紹客戶3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16筆,投資本金6,760,000元;被告人謝宏偉任副總經(jīng)理期間介紹客戶2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3筆,投資本金1,900,000元;被告人王秋琴任財務總監(jiān)期間介紹客戶8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42筆,投資本金10,850,000元。未兌付投資本金中,王娟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1,580,000元;張衛(wèi)民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1,200,000元;謝宏偉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1,200,000元,王秋琴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2,350,000元。

2015年2月17日、3月26日,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分別電話通知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配合調查,上述人員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的該起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的供述;證人段某、王某2、孔某、李某1、周某、岳某、呂某、李某2、柯某、劉某2、李某3、馬某、豆朝輝、黃某、劉某1、朱某、鄧某、楊某、喬某、高某、沈某等人證言;報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融資性擔保機構備案表;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收條及收據(jù);河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關于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變更的批復、融資性擔保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證明;合作協(xié)議書;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會計劉某1出具的河南九州天中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付款清單;投資情況調查表、借款合同、擔保函、還款計劃書、借據(jù)、收據(jù)及轉賬明細;高鵬、王秋琴、王冰冰、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銀行卡明細;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況;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訊問光盤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娟辯解稱:指控的事實都屬實,但是其擔任總經(jīng)理是段某任命的,其服從段某的命令,且新光大公司的資金都是每天交接給九州天中集團,因為九州天中集團的資金鏈斷裂,才導致新光大公司無法向客戶兌付。被告人王娟還當庭提交悔過書一份。

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娟的罪名和基本事實無異議,但王娟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首先,王娟涉嫌吸收的客戶為其親朋好友,其未向社會公眾宣傳,針對親友中的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應將客戶劉和平、劉杰等七人的投資本金(總吸收金額553萬元,未兌付158萬元)從王娟的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其次,王娟的職務由段某任命,其聽從于段某的指令,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第三,王娟由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第四,王娟在公訴機關立案前。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段某向黃某行賄一輛奧迪A6汽車的情況,系立功;第五,王娟認罪態(tài)度好,有坦白行為;第六,新光大公司出現(xiàn)兌付困難后,王娟及謝宏偉用自己的100余萬元墊付給新光大公司,并向公安機關主動上繳了自己的車輛、現(xiàn)金盡量減少客戶損失,悔罪態(tài)度真誠;第七,王娟系初犯、偶犯;第八,新光大公司的一些外債是王娟任總經(jīng)理期間形成的,如果王娟能夠早日回歸社會,有利于追討外債工作的進行。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當庭提交銀行交易流水和交易明細清單各一份,證實2014年12月份王娟賬戶向新光大公司賬戶轉款100萬元,12月8日向駐馬店九州商貿有限公司轉款9萬元。

被告人謝宏偉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其個人吸收的兩個客戶資金應該是120萬元,而不是190萬元。被告人謝宏偉還當庭提交悔過書一份。

被告人謝宏偉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首先,謝宏偉及其所在部門對吸儲業(yè)務不決策、不宣傳、不參與;其次,謝宏偉未向社會公眾宣傳,客戶張政軍和姜佩亞均為其親屬,不應將該二人投資本金計算為犯罪數(shù)額;第三,謝宏偉于公安機關立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第四,謝宏偉負責考勤及后勤事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屬于從犯中的幫助犯;第五,新光大公司資金鏈斷裂后,謝宏偉和王娟曾拿出個人資金109萬元用于歸還客戶,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其與王娟均在押、已離婚(2014年12月29日離婚),二人有一子(11歲)需要撫養(yǎng)人;第六,謝宏偉配合鄭州市檢察院偵查黃某犯罪的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謝宏偉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以下證據(jù):1、2014年12月2日、12月8日中國交通銀行豐產(chǎn)路支行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王娟、謝宏偉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轉入新光大公司所使用的賬戶用于返還客戶投資款;2、客戶姜佩亞、張政軍的身份證復印件、二人出具的諒解書各一份及復核筆錄各一份,證實了姜佩亞和張政軍均系謝宏偉親屬,自己主動投資到新光大公司并已諒解謝宏偉,請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謝宏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衛(wèi)民對起訴書指控其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解稱其在新光大公司從事保后工作,主要是不良貸款的催收,不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決策,沒有對外吸收資金,起訴書列的其所吸收的三個客戶分別是其本人、其妻子吳直蕊、其老鄉(xiāng)周正偉,沒有從社會上吸收,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首先,被告人張衛(wèi)民所吸收的三個客戶分別是其本人、其妻子吳直蕊、其老鄉(xiāng)周正偉,均為親友,周正偉的投資已經(jīng)全部返還,并對張衛(wèi)民的行為表示諒解,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次,張衛(wèi)民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第三,張衛(wèi)民退回了其在新光大公司所有所得169145元;第四,張衛(wèi)民系從犯、初犯、偶犯。綜上,被告人張衛(wèi)民依法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鑒于其在新光大公司擔任保后部副總,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議對其使用緩刑。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辯護人提交以下證據(jù):1、公安卷訴訟文書卷第42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復印件、第85頁起訴意見書復印件,均證實張衛(wèi)民在任職期間所得的所有收入169145元全部主動退還,且張衛(wèi)民系從犯、初犯;2、周正偉銀行流水及諒解書,證實周正偉所有投資均已兌付,對張衛(wèi)民的行為表示諒解;3、張衛(wèi)民、吳直蕊結婚證,證實其二人系夫妻關系。

被告人王秋琴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解稱其在公司擔任出納,不是財務總監(jiān)。

被告人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首先,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秋琴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次,王秋琴在公司沒有決策權,僅是履行職務行為,應當認定其為從犯;第三,王秋琴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辦案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四,王秋琴將自己手中掌握的自2012年3月至2014年年底的完整現(xiàn)金流水出納賬U盤資料交給公安機關,對全面查清案情起到了重大作用,應當認定為立功;第五,王秋琴介紹的客戶8人均是其本人、其直系親屬及同事,未兌付的6名客戶為其本人和其直系親屬,社會危害性較??;第六、王秋琴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第七,本案的發(fā)生有其特定的社會背景;第八,本案涉案金額22億多,未兌付的6億多中有5億左右均由九州天中集團使用,一對一項目有抵押、質押,且公安機關查封的有涉案財產(chǎn)。綜上,建議對王秋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被告人王秋琴的辯護人提交以下證據(jù):1、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對王秋琴不予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復印件,證實王秋琴系初犯、從犯,涉案款項來源于其直系親屬;2、王銘貴、劉喜梅、李向軍、王學軍的諒解書及戶口證明,證實上述人員系王秋琴的父母、哥哥、配偶,均對王秋琴表示諒解,要求不追究王秋琴的刑事責任,且該借出款項有真實的借款人,應當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單位行賄罪

2013年3月28日,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王娟與服務中心主任黃某(另案處理)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后,新光大公司以聘用黃某妻子余某為公司會計為名,使余某不實際工作,名字掛在該公司獲取每月5萬元的薪酬,新光大公司共向黃某提供的戶名為余某的賬戶上轉款105萬元。

以上事實,有法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為證:

1、被告人王娟的供述,證實了2013年3月,新光大公司與服務中心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黃某稱他妻子是會計,想在新光大公司安排一個工作,王娟向段某請示后,決定以工資的名義向黃某妻子賬戶每月5萬元錢,事實上黃的妻子沒有在新光大上過一天的班。從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共計轉了105萬元,到2014年年底新光大公司被擠兌,黃某告訴王娟要將上述款項還至新光大公司,并且要把賬做平,不要顯示這項工資支出。黃某還讓王娟把其中45萬還給服務中心的朱某,朱某在新光大有兩個理財合同,共計45萬元本金。后來,黃某將上述款項轉至新光大員工孔某賬戶。給黃某的妻子余某一個月5萬元的工資主要是想著黃某是服務中心的一把手,公司跟服務中心有合作關系,需要黃某幫忙,而且新光大公司也打著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的名義對外開展業(yè)務,使用他們的印鑒,所以就給黃某妻子賬戶上一共轉了105萬元。

2、同案犯黃某的供述,證實了服務中心與新光大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從2013年4月到2014年12月,新光大公司每月以工資名義向其妻子余某賬戶轉賬5萬元,共計轉賬105萬元。余某退休后一直在家,沒有去新光大公司上過班。2014年年底,其發(fā)現(xiàn)王娟的公司經(jīng)營不像她說的那么好,覺得勢頭不對,于2015年1月28日,將上述款項轉到了孔某賬戶,退還了新光大公司。

3、證人余某的證言,證實了新光大公司以工資名義每月往其賬戶轉賬5萬元,共計105萬元的事實,且其從未在新光大公司上過班,上述款項已經(jīng)退還新光大公司的事實。

4、證人王秋琴的證言,系新光大公司財務總監(jiān),該證言證實了2013年上半年一天,王娟給其一張紙條,上面寫的是余某的名字和銀行卡號,王娟說給這個名字每個月造五萬塊錢的工資,王秋琴問為什么給這么多工資,王娟很無奈的說沒辦法,讓其就以每月五萬造工資表就行。公司出事之后,王秋琴聽說余某是黃某的妻子。余某不是公司員工,從來沒在公司上過班,也從來沒見過她這個人,公司通訊錄上也沒有這個人。

5、證人段某的證言,證實了為了與黃某搞好關系,其與王娟商量后,決定給黃某的妻子余某卡內每月發(fā)5萬元工資,余某沒有在新光大公司上過班。

6、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了黃某妻子余某未在新光大公司上班,每月發(fā)5萬元錢的事實。

7、余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憑證及收支明細、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證實了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新光大公司每月以工資名義向余某賬戶打入5萬元,共計轉賬105萬元的事實。

8、余某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及孔某興業(yè)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黃某妻子余某向孔某興業(yè)銀行賬戶打入105萬元錢的事實。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大公司)于2011年1月份成立,經(jīng)營范圍是貸款擔保、票據(jù)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符合規(guī)定的自有資金投資、融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同年8月20日,該公司股權轉讓給河南九州天中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天中集團)法定代表人段某(另案處理),公司任命被告人王娟任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全面工作、被告人謝宏偉任副總經(jīng)理,負責內部管理及后勤工作、被告人張衛(wèi)民任副總經(jīng)理,負責保后部及會簽部工作、被告人王秋琴任財務總監(jiān)。期間,該公司采取散發(fā)宣傳頁、散發(fā)名片、向客戶介紹該公司與政府合作、投資有保障、以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作為擔保為由,并在該公司懸掛河南省中小企業(yè)服務中心相關資質吸引客戶,對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推介,以聯(lián)合理財?shù)拿x尋找理財客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鑒定,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金2,286,616,900元,集資群眾2955人,已支付給群眾存款利息197,702,588.3元,已返還客戶本金1,636,913,800元,未兌付投資本金649,703,100元。被告人王娟任總經(jīng)理期間共介紹客戶7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13筆,投資本金5,530,000元;被告人張衛(wèi)民任副總經(jīng)理期間介紹客戶1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8筆,投資本金4,200,000元;被告人謝宏偉任副總經(jīng)理期間介紹客戶2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3筆,投資本金1,900,000元;被告人王秋琴任財務總監(jiān)期間介紹客戶4人、吸收客戶投資本金9筆,投資本金1,850,000元。未兌付投資本金中,王娟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1,580,000元;謝宏偉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1,200,000元,王秋琴未兌付客戶投資本金200,000元。

2015年2月17日、3月26日,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分別電話通知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配合調查,上述人員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5年5月7日,由被告人張衛(wèi)民介紹投資的客戶周正偉在新光大公司的投資70萬元已兌付,周正偉對張衛(wèi)民的行為表示諒解。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妻子吳直蕊代其向公安機關上交張衛(wèi)民在新光大公司工作期間所得的獎金及業(yè)務提成共計人民幣169145元。

由被告人謝宏偉吸收的客戶張政軍的100萬元投資,經(jīng)張政軍與用款方河南東匯實業(yè)有限公司協(xié)商,已通過債權置換的方式解決。

2015年12月19日,12月20日,由被告人謝宏偉介紹投資的客戶張政軍、姜佩亞分別出具諒解書各一份,表示對被告人謝宏偉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不追究謝宏偉的刑事責任。

以上事實,有法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為證:

1、被告人王娟的供述,證實其自2012年2月開始在新光大公司任總經(jīng)理,新光大公司是河南九州天中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老板是九州天中集團董事長段某,張衛(wèi)民、謝宏偉、李某3、胡小鳳是副總經(jīng)理,張衛(wèi)民主抓貸后工作、會簽業(yè)務,謝宏偉是其前夫(2014年12月中旬離婚),主抓行政和后勤,胡小鳳主抓市場部吸收資金的業(yè)務,負責市場部團隊的管理及考核,財務總監(jiān)是王秋琴。新光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公司法人是王玉萍,經(jīng)營范圍為: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符合規(guī)定的自有資金投資,融資咨詢等中介服務,主要任務是為九州天中集團融資。公司每天都會把融資來到錢打給九州天中公司,具體是通過公司會計的賬戶轉賬九州天中集團財務總監(jiān)王俊峰的個人賬戶上,還有一部分轉到九州天中副總經(jīng)理劉耀東、李保偉和段某司機高鵬那里,新光大公司不留任何資金。公司給業(yè)務員的利息標準為2.2%到2.8%之間,基本工資為2000元-3000元,除基本工資外,業(yè)務提成是業(yè)務員吸收資金的利差。公司從社會上融資的金額,現(xiàn)在還沒有到期的合同一共有6個多億,其中交給九州天中的大概有5個億,現(xiàn)在因為九州天中的經(jīng)營出現(xiàn)問題無法兌付。其認可《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案件鑒定意見書(初步意見書)》上面的審計結果認可,新光大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86616900元,集資人數(shù)2955人,已支付給群眾存款利息197902588.3元,已返還客戶本金1636913800元,未兌付投資本金649703100元,該審計結果是由公司的財務方面提供的財務賬審計出的。其個人在新光大公司工作期間一共介紹了7個客戶,投資本金13筆,投資本金5530000元,經(jīng)其介紹客戶領取的業(yè)務獎金是55440元,介紹客戶業(yè)務提成是206100元,其在新光大公司工作期間領導的獎金是408000元。

2、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供述,證實了其自2012年3月份開始在新光大公司任副總經(jīng)理,公司的總經(jīng)理是王娟,副總經(jīng)理是其和謝宏偉、胡小鳳,其主抓保后部和會簽部工作,謝宏偉負責公司員工的考勤及后勤、行政。新光大公司是九洲天中集團下屬控股的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玉萍,實際控制人是段某,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主要包括融資貸款、擔保、銀保及相關理財投資業(yè)務等。其是公司銀保部和保后部負責人,負責銀保業(yè)務貸后管理,以及在貸款期間去企業(yè)查驗具體經(jīng)營情況,與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進行企業(yè)貸款的材料對接,還有負責客戶不良貸款的催收。公司的理財項目分兩類,一類是“一對一”,一類是“聯(lián)合”,一對一的都是新光大公司自己的業(yè)務,聯(lián)合的都是與九洲集團一起做的業(yè)務。其認可《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案件鑒定意見書(初步意見書)》中對新光大公司及其個人吸收公眾存款情況的審計結果,該審計初步意見是在公司的財務人員和公司總經(jīng)理王娟的配合下審計出來的。

3、被告人謝宏偉的供述,證實了公司的組織結構及經(jīng)營模式,同時,其在新光大公司任副總經(jīng)理,主管公司內部管理和后勤。其認可《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案件鑒定意見書(初步意見書)》中對新光大公司及其個人吸收公眾存款情況的審計結果。

4、被告人王秋琴的供述,證實了新光大公司的組織結構及經(jīng)營模式,同時,其自2012年3月份開始在新光大公司任財務總監(jiān),主管財務部工作。公司的業(yè)務主要分為“一對一”和“聯(lián)合”兩種?!耙粚σ弧钡臉I(yè)務是公司的真實業(yè)務,公司只在中間做擔保,通過“一對一”項目吸收的錢都給項目的相關公司轉過去了,利息和本金都有相關公司負責。“聯(lián)合”是九洲天中集團的業(yè)務,這些業(yè)務吸收的錢最終都轉到九州天中賬上,合同的利息和本金都是由九洲天中集團在利息支付日或到合同期日之前先打到新光大公司賬上,再由新光大公司支付給客戶。其認可《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案件鑒定意見書(初步意見書)》中對新光大公司及其個人吸收公眾存款情況的審計結果。

5、證人段某的證言,證實了2011年8月20日,其從王玉萍接手新光大公司,簽訂的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王玉萍的80%的股份轉讓給了其,另外其在新光大公司的工商銀行對公賬號上存了4千多萬元的保證金,這個錢是由工信廳監(jiān)管的。其于2012年聘請王娟到新光大公司任總經(jīng)理,實際全面負責新光大的業(yè)務,員工都是王娟招的。九洲天中集團與新光大公司的資金來往主要是九州天中集團每個月按大概月息3分給王娟支付利息;王娟往外放的多少利息是她自己定的。從2012年9月份至今,九州天中集團收取新光大公司的資金是21億多元,已經(jīng)返還給新光大公司16億多元,大概還欠新光大公司5億元。

6、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了其與陳軍于2011年1月24日成立了新光大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20日,王某2把公司80%的股權轉讓給段某,當時協(xié)議上寫的是段某支付轉讓費240萬,后段某分兩次給其186萬。股權協(xié)議簽訂后,雖然法人沒有變更,但新光大的實際控制人是段某,其沒有再參與過公司的任何事宜,也從未在公司分過紅。

7、證人孔某、李某1、周某、岳某、呂某、李某2、柯某的證言,均系新光大公司員工,上述證言證實被告人王娟、張衛(wèi)民、謝宏偉、王秋琴在新光大公司分別擔任的職務及新光大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

8、證人劉某2證言,系新光大公司員工,該證言證實了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的牌子在新光大公司總部掛著,公章也在公司總部保管的事實及其在新光大公司投資理財?shù)氖聦崱?/p>

9、證人李某3證言,系新光大公司人員,證實了新光大公司銀保部的主要工作范圍及與中小企業(yè)合作的事實。

10、證人馬某的證言,系新光大公司人員,該證言證實了其取走新光大公司在銀行的監(jiān)管資金的情況。

11、證人豆朝輝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謝宏偉任新光大公司平頂山市郟縣分部負責人的情況,及該分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

12、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了新光大公司與服務中心為合作的情況。

13、證人朱某證言,系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該證言證實了新光大公司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和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是雙擔保的合作關系,新光大公司的負責人是王娟,其在新光大公司理財48萬元,沒有得到賠付的情況。

14、證人鄧某的證言,系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該證言證實了服務中心與新光大公司合作,新光大公司的客戶到服務中心要錢的情況。

15、證人劉某1的證言,該證言證實了新光大公司與服務中心私刻了“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融資信用擔保中心”印章,與新光大公司合作的事實。

16、證人楊某、喬某、高某、沈某、閆某均的證言,上述證言均證實了新光大公司私自取出其在鄭州市工商銀行二七路支行的托管資金。

17、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事務所司法案件鑒定意見書,證實了河南世紀聯(lián)合會計事務所關于對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資金來源、資金去向的鑒定情況。

18、報案材料、投資情況調查表、借款合同、擔保函、還款計劃書、借據(jù)、收據(jù)及轉賬明細,證實了新光大公司的理財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投資理財?shù)那闆r。

19、到案經(jīng)過,證實四被告人均系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20、客戶姜佩亞、張政軍的身份證復印件、二人出具的諒解書各一份及復核筆錄各一份,證實了被告人謝宏偉所吸收的客戶姜佩亞、張政軍對謝宏偉的行為予以諒解。

21、周正偉銀行流水及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張衛(wèi)民所吸收的客戶周正偉投資均已兌付,其對張衛(wèi)民的行為表示諒解。

22、張衛(wèi)民、吳直蕊結婚證,證實了被告人張衛(wèi)民所吸收的客戶吳直蕊系張衛(wèi)民配偶,相應投資數(shù)額應從張衛(wèi)民的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23、王銘貴、劉喜梅、李向軍、王學軍的諒解書及戶口證明,證實了被告人王秋琴所吸收的客戶王銘貴、劉喜梅、李向軍、王學軍均系王秋琴的直系親屬,上述人員的投資數(shù)額應從王秋琴的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24、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了本案依法扣押的財產(chǎn)狀況。

25、新光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融資性擔保機構備案表;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收條及收據(jù);河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關于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變更的批復、融資性擔保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合作協(xié)議書;河南省中小企業(yè)服務中心會計劉某1出具的河南九州天中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付款清單;高鵬、王秋琴、王冰冰、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銀行卡明細;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況;戶籍證明等證據(jù)附卷,與相關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明了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事實中,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娟犯對單位行賄罪的公訴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尚未對所涉單位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就單位受賄罪提起公訴,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被告人王娟犯對單位行賄罪的證據(jù)不足。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公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事實中,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jīng)理被告人王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河南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主任行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構成單位行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單位行賄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王娟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本案證據(jù),每月向黃某的妻子余某賬戶支付的5萬元是為了方便新光大公司開展吸儲業(yè)務,且該款都是從新光大公司賬戶以工資名義轉入余某賬戶,被告人王娟為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其行為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事實中,被告人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四人行為均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其四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應將劉和平、劉杰等七人的投資本金從王娟的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謝宏偉的辯護人提出應將張政軍和姜佩亞的投資本金從謝宏偉的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上述人員系王娟、謝宏偉的直系親屬,不宜從王娟、謝宏偉的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謝宏偉辯解稱其個人吸收的兩個客戶資金應該是120萬元,而不是190萬元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如果客戶投資本金期限到期后,如投資本金直接續(xù)期,在鑒定時已視為一次投資,謝宏偉所吸收資金與上述情況不符。故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張衛(wèi)民及其辯護人提出張衛(wèi)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jīng)查,張衛(wèi)民在新光大公司擔任副總經(jīng)理,負責保后部工作,對新光大公司其他部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予以配合、協(xié)作,其行為應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王秋琴辯解稱其在公司擔任出納,不是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四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足以認定王秋琴系新光大公司財務總監(jiān)。故被告人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王娟系新光大公司總經(jīng)理,在新光大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較大,系主犯。被告人謝宏偉、張衛(wèi)民均系副總經(jīng)理、王秋琴系財務總監(jiān),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幫助作用,均系從犯。故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王娟主動交代段某向黃某行賄汽車,系立功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謝宏偉的辯護人提出謝宏偉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王秋琴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段某向黃某行賄汽車的事實尚無生效文書予以證實;謝宏偉的行為屬于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不屬于向辦案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王秋琴系本案被告人,如實向辦案機關提交相關財務資料,屬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不符合立功條件,均不宜認定立功。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王娟、謝宏偉、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王娟、謝宏偉、王秋琴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王娟、謝宏偉、王秋琴均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不是主動投案,故不宜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故被告人王娟、謝宏偉、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王娟的辯護人提出王娟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謝宏偉的辯護人提出謝宏偉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辯護人提出張衛(wèi)民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退回了其在新光大公司所得169145元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秋琴的辯護人提出王秋琴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相符。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被告人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犯罪的事實及性質,對被告人王娟所犯單位行賄罪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內處以適當刑罰;對被告人王娟、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均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內處以適當刑罰。在量刑過程中,本院充分考慮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王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單位行賄罪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歸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其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四被告人均可以從輕處罰;2、在第二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謝宏偉、張衛(wèi)民、王秋琴均系從犯,均應當從輕處罰;3、被告人張衛(wèi)民所吸收的客戶投資款已全部退還,并取得客戶諒解,可酌情考慮從輕處罰;4、被告人謝宏偉已取得部分未兌付投資客戶的諒解,可以酌情考慮從輕處罰;5、被告人張衛(wèi)民的親屬已代其主動上交張衛(wèi)民在河南新光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所得的獎金、提成169145元,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6、被告人王娟系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娟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謝宏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張衛(wèi)民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37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秋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37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五、涉案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珂珂

人民陪審員尤勝利

人民陪審員陳曉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時雪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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