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皖1323刑初420號
靈璧縣人民XX院以靈檢刑訴〔202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X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XX院指派XX員李新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X及辯護人姜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靈璧縣人民XX院指控:
1、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3幢101至1××號的房產證,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該房產已被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沈美紅、崔思煜、黃樹森、蔡紫生、林立妍。方X等人聯系時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負責人張聰玲從常山房管中心以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制作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42萬元,余款58萬元未還。
2、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8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楊車杰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萬元,余款70萬元未還。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至1××號的房產證,并以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房產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該房產不在其名下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萬元,余款89.25萬元未還。
4、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55萬元,余款45萬元未還。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張聰玲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管理區(qū)大埔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萬元。并通過時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再次向其出借100萬元,方X將部分借款用于償還6月20日借款。后方X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萬元,剩余122.6萬元沒有歸還(包含6月20日的22.6萬元和8月24日的100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出示了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借款資料等書證;證人倪某、呂某、張某、金某等人證言;被害人王某陳述;被告人方X的供述和辯解、同案人石建猛、楊車杰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偽造房產證辦理虛假他項權證、公證等用來抵押,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人民幣284.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方X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事實是楊車杰、石建猛同張聰玲之間溝通實施的,他不知道也沒有參與。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起130萬元予以認可,但是開始他不是想詐騙的,也一直在還錢。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一、公訴機關指控的前四起犯罪事實,被告人方X事前不知情,證明材料都是張聰玲提供的。涉及的借款均不是被告人方X的名義借的,款項也不是方X使用的。被告人方X與楊車杰、石建猛之間的轉賬屬于正常的借款還款及經濟往來。二、第五起的130萬元是方X在張聰玲的要求下向王某借款,虛假的房產證也是張聰玲提供的,被告人方X應系從犯。三、被告人方X已經償還了107.4萬,犯罪數額應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
一、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3幢101、102、103、104、105、1××號的房產證,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該房產已被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101、102(沈美紅)、103(崔思煜)、104(黃樹森)、105(蔡紫生)、106(林立妍)。方X等人聯系時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負責人張聰玲從常山房管中心以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制作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42萬元,余款58萬元未還。
二、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8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楊車杰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萬元,余款70萬元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借款協議、借條、收條、征信授權書、產權證、房屋他項權等證明,2017年5月22日楊車杰與倪某簽訂200萬元借款協議及提供的相關房產權屬情況;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簽訂150萬元借款及提供的相關房產權屬情況。
2、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上城國際3幢101-1××號的六套房屋產權人分別是沈美紅、沈美紅、崔思煜、黃順堅、蔡紫生、林立妍;查無上城江畔2幢樓盤,無該樓盤8號、××號房產信息。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材料證明,上城國際3幢101-1××號分別系沈美紅、沈美紅、崔思煜、黃順堅、蔡紫生、林立妍購買及相關材料。
4、關于“漳房他證常字第××、17××36、等號的信息”回執(zhí)、關于“漳房他證常字第××號的信息”回執(zhí)證明,經漳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無漳房他證常字第××、17××36、16××51號房屋他項權證的登記記錄,此房屋他項權證不是原發(fā)證單位繕證;2017年5月至8月漳州市房地產常山房屋登記中心無登記權限。
5、楊車杰名下尾號0563建行卡交易明細及資金流向證明,2017年5月22日,通過陳路銀行卡給被告人楊車杰轉賬共計200萬元,楊車杰向方X轉賬30萬元、向張聰玲轉賬9.6萬,向葉某轉賬87萬。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銀行卡給被告人楊車杰共計轉賬150萬元,楊車杰向張聰玲轉賬62萬、向方X轉賬5萬、向胡勇貴轉賬32萬元。
6、委托書、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證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等人到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公證,委托孫超楠代為辦理其上城國際3幢101至1××號六套偽造房產出租出售過戶等事宜;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等人到廈門市公證處公證,委托孫超楠代為辦理其上城江畔2幢8號、××號偽造房產出租出售過戶等事宜。
7、刑事判決書證明,楊車杰因合同詐騙于2020年8月26日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證人葉某證言證明,她不認識楊車杰,她沒有在建設銀行辦過卡,楊車杰向她尾號為6515建設銀行卡轉錢的事情她不清楚。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靈璧縣成立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社會上吸收存款,再轉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價。2017年5月,他在杭州接到廈門一中介公司電話,說有人要借款。過了幾天他和倪某到廈門和借款人談,借款人叫楊車杰,他和楊車杰談借款條件和利息,兩次借款金額為200萬元、150萬元,楊車杰用房屋作為抵押。楊車杰帶他和倪某到福建漳州云霄縣看了兩處房產,楊車杰把這兩處房子房產證和土地證、個人房屋產權證明拿給他看后,他和楊車杰一起到云霄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找到了主任張聰鈴,張聰鈴給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漳房他證常字第××號),他和楊車杰又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所有手續(xù)辦好后,他以倪某的名義和楊車杰簽訂了借款合同,于2017年5月22日通過陳路銀行卡向楊車杰銀行卡轉了200萬元,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的銀行卡向楊車杰銀行卡轉了150萬元,這些錢都是從立豐公司轉到他指定的卡里面,再轉給借款人的。200萬元那筆,打款當天扣除15天的保證金、10天的利息還有平臺費合計是46萬元,他轉給楊車杰后,楊車杰當天給他轉46萬元,這筆借款的利息還到2017年8月22日,每10天還一次,每次是12萬元,合計108萬元,扣除先前支付的10天利息12萬元,楊車杰實際上還欠他58萬元。借款當天扣除的46萬元是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的。他收取的利息都是呂某、倪某去拿的現金,沒有出具收條。150萬元那筆,所有抵押手續(xù)辦好之后,通過李正的銀行卡將150萬元打進楊車杰的銀行卡里,這筆借款楊車杰是用他的房產作為抵押,房產證號是05××23等,辦理的房屋他項權證號為漳房他證常字第××號,這筆借款約定是1萬元每天的利息是60元,打款當天扣除15天的保證金、10天的利息平臺費等25.5萬元,這25.5萬元楊車杰當天轉到了孔令彪的卡上,后來利息還了大概有50萬元,楊車杰這筆借款大概還欠70萬元左右。2017年6月10日楊車杰轉到孔令彪的卡上7.5萬元之外,利息大部分都是拿的現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楊車杰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證,說把一些房產寫在他的名下,然后以他的名義向私人借款,等銀行貸款下來之后就把借款還上。然后他把身份證和復印件交給方X。2017年5月22日方X打電話說出借人已經聯系好了,借款利息雙方也談好了,讓他到上城國際1幢1××號2樓其住處簽個借條。借條約定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城國際3幢101、102、103、104、105、106作為抵押。到了之后看見出借人倪某、呂某、孫超楠(后來才知道名字),他在借條上簽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呂某、孫超楠一起到了常山經濟開發(fā)區(qū)房屋登記中心,方X帶著他們幾個人直接到了張聰鈴的辦公室,倪某、呂某他們當時也看了房產證了,后來張聰鈴直接讓他們在表上簽字,簽好后張聰鈴在辦公室里把房屋他項權證給辦好了,之后他們到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xù)。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錢打到了他尾號為0562的建設銀行卡)上,每筆5萬元,打了好多筆,都是通過陳路的卡轉給他的。約定利息1萬元1天60元,打款當天扣除了15天的保證金10天利息、平臺費,合計46萬元,是通過他的銀行卡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面的。5月22日轉給方X25萬元,5月23日轉給方X5萬元。5月22日方X讓他轉給張聰鈴8萬元,5月24日轉給張聰鈴1.6萬元。原來方X借曾玉洪的10萬元打到他的賬戶上面,5月22日方X讓他轉給曾玉洪10萬元還賬,5月23日又打給曾玉洪4萬元。5月22日打給葉某87萬元,這87萬元也是方X原先向葉某借的。他還給一些人錢外余下的錢被他自己開支了。這筆借款的利息還到2017年8月22日,還了96萬元的利息。
2017年5月27日方X打電話給他說貸款快下來了,暫時資金周轉不過來再向他們借一下,讓他到其住處上城國際1幢1××號2樓簽個借條,借條上面約定借款金額150萬元,用上城江畔2幢8號、××號作為抵押的。他到了之后看見出借人倪某、呂某、孫超楠,他在借條上簽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呂某、孫超楠一起到常山經濟開發(fā)區(qū)房屋登記中心,方X帶著他們幾個人直接到了張聰鈴的辦公室里面,然后方X就把以他的名義辦理的房產證拿出來放在張聰鈴的辦公桌上,倪某、呂某他們當時也看了房產證了。后來張聰鈴讓他們在表上簽字,張聰鈴把房屋他項權證辦好了。辦好后他們到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xù)。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錢打到他的建設銀行卡了,這筆150萬元是通過李正卡分二筆打到他的建設銀行卡上面的。當時約定利息1萬元1天50元,打款的當天就扣除了15天的保證金、10天利息、平臺費合計25.5萬元,這25.5萬元是通過他的銀行卡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的。6月3日轉給方X1萬元,6月4日轉給方X1萬元,6月6日轉給方X9999元,5月27日到6月6日合計轉給張聰鈴70萬元。5月28日方X讓他轉給其司機胡勇貴32萬元。5月30日打給曾玉洪20萬元。這筆借款還利息合計55萬左右。2017年6月10日轉了1筆7.5萬元的利息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面,利息大部分是用現金償還的,基本上都是呂某、倪某去拿的。
2、被告人方X供述和辯解證明,楊車杰向倪某借錢的事情,他一開始不知道,后來聽楊車杰說過,楊車杰借倪某的錢,不是他借的。石建猛、楊車杰都認識張聰玲。
三、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號、102號、10××號、104號、1××號的房產證,并以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房產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該房產不在其名下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萬元,余款89.25萬元未還。
四、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55萬元,余款45萬元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偽造的2015年登記頒發(fā)的石建猛位于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房屋的產權證書,證書載明房產于2015年11月向福建福凱實業(yè)有限公司購買;偽造的2016年3月登記頒發(fā)的石建猛位于上城國際4幢101至1××號5套房屋的產權證書,證書載明房產于2016年3月向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
2、借款協議、借條、收條證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相關情況;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向倪某借款100萬元,次日石建猛收到倪某銀行轉賬100萬元及相關情況。
3、房屋他項權證證明,被告人石建猛以上城國際4幢101號等房產作為抵押的情況。
4、漳州市房產交易中心回執(zhí)證明,經查詢,無漳房他證常字第××、17××42的登記記錄,此房屋他項權證不是原發(fā)證單位繕證;查無涉案房產登記記錄;查無方X、漳州福農園林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產權的登記記錄;石建猛坐落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上城國際5幢1101號房產于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查封。
5、委托書、公證書等證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廈門市公證處公證,全權授權孫超楠辦理其位于上城國際4幢101-1××號5套房屋抵押登記等權利;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漳州市公證處公證,全權授權呂某辦理其位于上城江畔2幢1-××號3套房屋抵押登記等權利。
6、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出具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號-1××號的房產證產權人不是被告人石建猛。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沒有登記。
7、尾號0383建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30萬元、140萬元,石建猛轉賬100萬元給方X;2017年6月20日,通過陳路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每筆5萬元分九筆共計轉賬45萬元,王某通過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55萬元,石建猛轉賬30萬元給方X、62萬元給胡勇貴。
8、查封決定書、不動產查詢結果證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石建猛位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上城國際5幢1101號房產被靈璧縣XX局查封,查封時間至2020年9月19日,協助查封單位是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
9、二手房登記、變更程序證明,二手房屋買賣、變更登記需要程序及材料。
10、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石建猛因合同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證人雷某證言證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讓她和其一起去簽字,她問簽什么字,石建猛說其表哥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貸款,讓他們夫妻二人一起去簽字,后來她就到了廈門和漳州公證處分別簽了字。她不知道用誰的房子作抵押的,在公證處具體簽的什么她不知道,她家沒有上城國際4幢101-1××號,上城江畔2幢1、2、××號房產。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靈璧縣對面成立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就是從社會上吸收存款,然后再轉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價。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0日石建猛分別向他借了170萬元、100萬元,這兩筆借款是他打到倪某的賬戶里面,通過倪某的賬戶轉給石建猛的,石建猛的建行卡的尾號是0383,這兩筆借款石建猛用其房產作為抵押的,房產證號碼是06××01、05××20,他當時也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號碼是漳房他證常字第××、17××81號,并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手續(xù)辦好之后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尾號為6219)向石建猛尾號0383建行卡轉了170萬元,2017年6月20日通過他的尾號8236建行卡向石建猛尾號0383建行卡轉了55萬元,通過陳路尾號為2779銀行卡轉了45萬元。借款到期后對方一直拖著不還錢,他想起訴查封對方的房產,就到漳州市住建局對借款抵押的房產查詢,產權物業(yè)科的工作人員告訴說抵押的房產都不存在。當時所有房屋的他項權證都是張聰鈴辦理的。當時約定1萬元每天50元利息,170萬元每日的利息8500元,當天扣除15天的利息共計12.75萬元,保證金12.75萬元,平臺費3.4萬元,實際借給石建猛141.1萬元。2017年6月20日借的100萬元和上次約定的一樣,1萬元每天的利息是50元,借款當天扣除15天利息7.5萬元,保證金7.5萬元,平臺費2萬元,合計17萬元,實際借給石建猛83萬元。后來石建猛支付了利息共計69.85萬元。2018年8月8日他給方X打電話,方X說他用石建猛卡轉到倪某卡上20萬元,這20萬元應該算是方X還他的。保證金就是預付借款風險的費用,這些費用都是給的現金,都是呂某去拿的,呂某拿過之后都給他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石建猛供述與辯解證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2017年5月,他第一次向倪某借款170萬元,是用上城國際小區(qū)4幢101號、102號、10××號、104號、1××號進行抵押借款,第二次向倪某借款是用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進行抵押借款的。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是方X找他幫忙的,他和方X是表兄弟關系。有一次方X找他說其要問別人借錢,讓他去簽字。第一次方X拿了5本房產證給他,他看房產證上面的5套房子都在他名下,他為了給方X幫忙,就陪同方X到常山不動產中心辦理了這5套房產的他項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中心辦理了公證,然后從倪某處借款170萬元。第二次是在2017年6月,方X又找他說其要向別人借錢,又拿了3本房產證給他,房產證上的這3套房子也在他名下,跟第一次一樣辦理了他項權證和公證后從倪某處借款100萬元。這些房產證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為方X跟他是表兄弟關系,其找他幫忙,他也不好拒絕。這兩次借款方X說其生意周轉急需用錢,讓他幫忙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以后錢也不用讓他還。他妻子雷某也在抵押借款合同等手續(xù)上簽字了。倪某兩次都是把錢打到他的尾號0383建行賬戶內,第一次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二十多萬先支付倪某借款三個月的利息了,其余的錢都按照方X指示匯走了。第二次錢到賬后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十幾萬元給方X,其余的錢都按照方X的指示匯走了。去年方X給他20萬元,讓他轉給倪某了。他和方X向倪某借款兩次到常山房產中心辦理他項權證時,是常山房產中心主任張聰鈴給辦理的,方X安排他向張聰鈴賬戶匯款了50萬,是在借款之前還是借款后他想不起來了,這筆錢是不是好處費他不清楚。方X在常山搞房地產開發(fā),張聰鈴是常山房產中心主任,平時他們私交很好,另外張聰鈴喜歡賭博,外面少了不少錢。方X沒有給他好處費。
2、被告人方X的供述與辯解證明,石建猛是他姨弟,石建猛向倪某借錢的事情他知道,但不是替他借的。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他們也都認識張聰玲,他和石建猛是合伙人關系,平時有銀行交易往來。
關于被告人方X辯解第一、二起和第三、四起系楊車杰、石建猛與張聰玲之間各自聯系實施的行為,他不知情;辯護人提出第一至四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明,用于抵押借款的房產不屬楊車杰、石建猛所有,不動產登記部門沒有查詢到上述房產的登記記錄;同案人石建猛供述證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這些房產證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為方X跟他是表兄弟關系,其找他幫忙,他也不好拒;同案人楊車杰供述證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證,說把一些房產寫在他的名下,以他的名義向私人借款。后在方X的安排下實施了第一、二起的犯罪事實;另胡勇貴證言證明他從2015年起給方X當了三年的司機,尾號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間方X使用過。方X說幫其過一下資金,他就把卡給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轉過錢,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轉走了。2017年卡上的轉賬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錢也都是轉給方X的。方X用他的卡經常向楊車杰轉賬;證人雷某證言證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說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貸款,讓他們夫妻二人一起去簽字,她不知道用誰的房子作抵押的,她家沒有上城國際4幢101、102、103、104、1××號,上城江畔2幢1、2、××號房產。結合銀行轉賬及資金明細,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采取偽造房產證辦理虛假他項權證、公證等用來抵押,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張聰玲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萬元。并通過時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再次向其出借100萬元,方X將部分借款用于償還6月20日借款。后方X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萬元。剩余22.6萬元沒有償還。
另查明,被告人方X于2010年6月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書證
1、王某提供材料證明,方X向倪某借貸130萬元所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條、收條、房產證、產權證、他項權證等相關借貸所需要的證明手續(xù);方X向倪某借貸100萬元所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條、收條、征信授權書、他項權證等相關借貸所需要的證明手續(xù)。
2、公證書資料證明,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漳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漳州常國用(2015)第00201號】作為抵押的公證。
3、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2019年9月20日:被查丘地號:C0206889查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資金流向證明,通過陳路轉給方X人民幣130萬元,方X轉給李燦亮8萬元、余廣寒5萬元,林浩5.2萬、方X另一卡7.8999萬、陳煜68.75萬元、楊車杰5.5萬。
(二)證人證言
1、倪某證言證明,王某是他親戚,他受王某委托去福建漳州幫他辦理過貸款手續(xù),按照王某要求到漳州他打電話給呂某,他們一起找到借款人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他們用房產證作為抵押,他看了房產證,沒有核實真假,沒有實際去看房,這些人借款用房屋作為抵押在漳州常山房屋登記中心張聰玲辦公室辦理了八個房屋他項產權證。按照王某的要求完善相關的借款手續(xù),具體轉賬他不清楚,借款合同他都是按照王某安排填寫的。他幫過王某收過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的借款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聯系好,讓他去拿,具體金額記不清了,都是現金,錢都轉給王某了。他幫王某做這些王某沒給他好處費,就給他車票錢。
2017年8月方X又找他借錢,他就和呂某一起到了云霄找方X,方X當時只拿了房產證給他們看,由于當天晚了,房產局已經下班了無法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開始他不愿意借給方X,因為沒法給王某交差。就說讓其想辦法弄一個好給王某交差。方X大概出去一個小時左右,拿了個房屋他項權證給他,他知道是假的,因為他們幾個談話時說明了,先辦個給老板交差。方X找誰辦的不知道,他拿到假證交給王某了,王某不知道是假的。他當時看了房產證,以為房子是真的,覺得房屋他項權證無所謂。
2、呂某證言證明,方X向倪某借了兩次錢,分別是2017年6月20日的130萬和2017年8月24日的100萬。方X打電話問過他借款的事,他說原來怎么借的現在還是怎么借。
2017年8月24日那次,他、倪某和方X在一起說話,當時方X向倪某借錢,因為天晚了房管局下班了,方X沒有辦好他項權證,倪某不同意,讓方X想辦法不然沒法向王某交差。倪某對方X說不然想辦法先弄一個(假的),還對倪某說拍照上傳時拍的模糊點,別太清晰。大概到了凌晨方X拿了一本房屋他項權證回來交給倪某。當天沒有簽借條,房屋他項權證主要是證明抵押借款的房屋是真的。
方X當天給倪某的他項權證應該是假的,倪某也應該知道。當時方X意思是天晚了,先弄個假的好讓倪某給王某交差,等上班再辦真的,這么晚也不能逼著房管局主任辦他項權證。還有借款就用一個禮拜就還了,他項權證也不用辦真的了,等錢還上,借款合同、房屋他項權證還給方X。
王某不知道他項權證是假的,也沒有辦過公證。他幫著拿過幾次現金的利息,之后都交給倪某了。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他是2017年通過中介認識方X的,借了兩次錢給其,一次130萬,一次100萬元。都是以倪某的名義借給方X的。
第一次他安排倪某和方X談的借款情況,后來倪某告訴他方X用房產作為抵押需要借款130萬,他說房產抵押后需要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和到公證處公證,后來倪某把手續(xù)都辦好了。他就通過陳路的銀行卡分多次打給方X共計130萬。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漳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漳常國用(2015)第00201號】作為抵押的。2017年8月又借了一百萬,他還是安排倪某去辦理的,這次方X是用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1幢10××號等房屋的房產證辦理的他項權證作為抵押借的款,手續(xù)辦好后,他通過陳路向方X的建設銀行卡分兩筆轉了100萬元。第一次借貸130萬元扣除15天保證金(1萬元每天50元)、15天利息(1萬元每天50元)以及5%的平臺費用,共計23.4萬元,后期方X大概支付了2個月的利息三四十萬元。第二次借貸100萬元扣除15天保證金、10天利息以及平臺費用,共計15.5萬元。他給方X轉100萬元后,方X取了45萬元現金給他作為第一次借貸130萬元的本金。
方X所用的他項權證是漳州市房地產常山房屋登記中心主任張聰玲給辦理的,方X兩次借貸所用的房產證、他項權證是假證,他去找過張聰玲核實過,張聰玲知道有點害怕。他后來到法院起訴,才知道兩套房產是假的。
(四)被告人方X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張聰玲要他幫其向呂某借款100萬元,張聰玲說其來搞定手續(xù),當天他就找呂某借了。張聰玲是6月份找他的,呂某說他要扣除利息就找呂某借了130萬扣除利息什么的就剩了一百萬,過兩天呂某就過來了,他說公司要有房屋抵押必須要房產證,他就提供了。呂某說可以去做一本房產證先去應付公司那邊,他就去把位于漳州市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的房屋辦了張房產證,張聰玲直接送過來給他的,是借款前面送過來的,是張聰玲讓他跟呂某聯系的,他就跟呂某一起去房管局去找張聰玲辦理的房屋他項權證,然后又到漳州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后他和倪某簽訂了借款協議,2017年6月20日通過陳路銀行卡向他的建行銀行卡轉賬一百三十萬,向倪某借款是要先交15天保證金加上15天利息以及平臺費,保證金和利息都是貸款金額千分之五,平臺費是貸款金額百分之五,貸款一百三十萬,這些費用共計是23.4萬,他是通過現金的形式交給呂某的。這筆130萬元貸款是張聰玲要用的,當時打了欠條是他的名字和倪某簽的,并且張聰玲指定他打給陳煜(張聰玲朋友),還有其他的一部分人,比如說陳鷺,他是通過轉賬給張聰玲朋友中轉給張聰玲以及部分現金交給張聰玲。
2017年8月份他又向倪某借了一筆一百萬,這次他是用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1幢10××號等房屋的房產證辦理的他項權證作為抵押向倪某借的款,這本房產證也是張聰玲給他的,這個借款協議是他和倪某簽訂的,手續(xù)辦好之后,陳路向他的建設銀行卡分二筆轉了100萬元,一筆是45萬元另一筆是55萬元。打過款之后還是和上次借款一樣扣除平臺費是3萬,十五天的保證金是7.5萬,十天利息是5萬,一共是15.5萬,余下的錢他取了45萬元現金交給了呂某,余下的錢被他轉給了張聰玲大概20萬元,具體轉給誰的他也忘記了。
當庭辯解該起130萬元的借款歸還了107.4萬元,是現金轉交給呂某的。另100萬元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也已經歸還了38萬。
本案的綜合證據如下: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方X的自然狀況。
2、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方X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3、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方X于2021年2月20日在云霄縣被XX局抓獲。
4、工商注冊、股權轉讓材料證明,2016年1月4日,方X轉讓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權情況。
5、通告、公告證明,自2016年8月25日,漳州市國土資源局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為該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6、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明,方X曾經是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份和管理人員。
(二)證人證言
1、倪某證言證明,2017年四五月份,王某打電話讓他到福建漳州給其簽個字,并給了他方X的電話號碼,讓他到漳州找呂某一起去。到了廈門,王某讓他到廈門附近的一個超市把借款協議拿著,他聯系呂某之后,和方X聯系,方X讓他到云霄上城國際小區(qū),他和呂某到了之后,方X把他們帶到一個屋里簽了借條和其他一些手續(xù)。之后方X和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把他帶到常山房屋登記中心主任張聰鈴的辦公室,張聰鈴讓他在一個單子上簽字,張聰鈴在那張單子上蓋章,之后把手續(xù)拿到里面的辦公室,過了一會張聰鈴就把房屋他項權證拿給他了。辦好之后他們幾個人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到了公證處方X把他帶到一個辦公室里面讓他把手續(xù)交給辦事人員,他在一個材料上簽了名字,辦好之后他給王某打了電話,他就拿著這些手續(xù)走了,到了廈門之后他把這些手續(xù)郵寄給王某了。方X等人借款是用房屋做抵押的,簽訂借款合同了。王某打電話給他說每個人的借款金額,讓他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需要房產證、借款協議、身份證等手續(xù)。他看房產證了,沒有去核實房產證的真假,也沒有實際去看房。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收取過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聯系好,讓他去拿,多數都是到云霄拿的,拿的都是現金,都給王某了。王某沒有給他任何好處。
2、呂某證言證明,2017年五六月份,王某給他打電話說其弟弟到漳州辦事,讓他去幫忙,他坐車到了廈門,和倪某聯系見面后打車去云霄縣,去漳州的路上倪某說是辦理公證手續(xù)的,他和倪某到云霄縣房管所,還有對方的人員一起到一個姓張的主任辦公室,倪某和對方不大一會就辦好了房屋他項產權證。辦好后他們到漳州公證處,倪某和對方人員辦理公證手續(xù),倪某借了他的身份證用,他在一個表上簽了名字,大概一個小時就把公證手續(xù)辦好了,辦好后手續(xù)被倪某拿走了。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收取過利息,是王某讓他去拿的,多數是到云霄拿的,每次都是現金,沒有給對方打收條,拿過錢后有的當面給王某,有的王某給他賬號讓他直接轉過去,王某沒有給他任何好處。
3、張某證言證明,2019年3月底,王某說福建漳州有幾個人借其1000多萬元錢,用房地產作抵押的,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王某才借給對方的,后來通過查詢發(fā)現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的房屋產權證是假的,讓他和金某、王占永幾個人和其一起去要賬。到了福建漳州的第二天,他、王占永、王某三個人到漳州市住建局去找局長其不在,找到了住建局的法制科科長,問其單位有沒有叫張聰鈴的工作人員,其說有。下午他們三個人到了福建漳州市公證處找到了黃主任,王某問黃主任其有幾套房產在該處公證,公證處當時為什么不去拉產權調查就出了公證書,黃主任沒有回答。第二天他們三個人又去住建局找到蔡局長說張聰鈴用7套假房產騙取他們公司的錢,后來其安排產權物業(yè)科的科長接待他們的,他們把房屋他項產權證、房產證給其看,其看過后說房屋他項產權證上面的公章是真的,其按房屋他項產權證上面的編號進行查詢,發(fā)現用作抵押的7套房產全部不存在,其說局里從2013年后就不針對個人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了。
4、金某證言證明,2019年4月,王某說福建漳州有幾個人借其1000多萬元錢,用房產作抵押的,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王某才把錢借給對方的,后來經過查詢發(fā)現房屋產權證是假的,讓他們幾個人和他一起去要。到了福建漳州,在住建局王某和張某、王占永去找的局長,他沒去。聽說他們到了之后直接找到張聰鈴,張聰鈴帶他們去找到局長,局長承認房屋他項產權證上的公章是局里的,答應處理這件事。后來一次他和王某、張某一起找到張聰鈴,其當時說給局長匯報過了,局長安排其自行處理還錢。見過張聰鈴后他們幾個人又到漳州市公證處,找到了黃主任,問公證情況,黃主任說公證書上面的章是真的,具體提供的房屋資料是否真實,沒有去核實,是其的失職。
5、胡勇貴證言證明,他從2015年起給方X當了三年的司機,石建猛是方X的表弟,方X和石建猛經常在一起。尾號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間方X使用過。方X說幫其過一下資金,他就把卡給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轉過錢,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轉走了。2017年卡上的轉賬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錢也都是轉給方X的。他沒有見過楊車杰,但是名字比較熟悉,因為方X用他的卡經常向楊車杰轉賬。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作抵押擔保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方X與同案犯石建猛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方X與同案犯楊車杰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二十八萬元;被告人方X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六千元;上述款項退賠給被害單位安徽省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并由該公司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凌宇
人民審判員 胡金山
人民陪審員 時亞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孫 穎
書 記 員 李XX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皖1323刑初42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靈璧縣人民XX院。
被告人方X,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縣,漢族,??莆幕?戶籍地福建省云霄縣,現住福建省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0年6月被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XX機關抓獲,同月24日被靈璧縣X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經靈璧縣人民XX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靈璧縣XX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靈璧縣XXX。
指定辯護人姜賓,靈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靈璧縣人民XX院以靈檢刑訴〔202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X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XX院指派XX員李新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X及辯護人姜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靈璧縣人民XX院指控:
1、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3幢101至1××號的房產證,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該房產已被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沈美紅、崔思煜、黃樹森、蔡紫生、林立妍。方X等人聯系時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負責人張聰玲從常山房管中心以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制作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42萬元,余款58萬元未還。
2、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8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楊車杰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萬元,余款70萬元未還。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至1××號的房產證,并以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房產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該房產不在其名下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萬元,余款89.25萬元未還。
4、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55萬元,余款45萬元未還。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張聰玲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管理區(qū)大埔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萬元。并通過時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再次向其出借100萬元,方X將部分借款用于償還6月20日借款。后方X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萬元,剩余122.6萬元沒有歸還(包含6月20日的22.6萬元和8月24日的100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出示了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借款資料等書證;證人倪某、呂某、張某、金某等人證言;被害人王某陳述;被告人方X的供述和辯解、同案人石建猛、楊車杰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偽造房產證辦理虛假他項權證、公證等用來抵押,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人民幣284.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方X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事實是楊車杰、石建猛同張聰玲之間溝通實施的,他不知道也沒有參與。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起130萬元予以認可,但是開始他不是想詐騙的,也一直在還錢。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一、公訴機關指控的前四起犯罪事實,被告人方X事前不知情,證明材料都是張聰玲提供的。涉及的借款均不是被告人方X的名義借的,款項也不是方X使用的。被告人方X與楊車杰、石建猛之間的轉賬屬于正常的借款還款及經濟往來。二、第五起的130萬元是方X在張聰玲的要求下向王某借款,虛假的房產證也是張聰玲提供的,被告人方X應系從犯。三、被告人方X已經償還了107.4萬,犯罪數額應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
一、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3幢101、102、103、104、105、1××號的房產證,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該房產已被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101、102(沈美紅)、103(崔思煜)、104(黃樹森)、105(蔡紫生)、106(林立妍)。方X等人聯系時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負責人張聰玲從常山房管中心以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制作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42萬元,余款58萬元未還。
二、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楊車杰(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8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萬,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楊車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楊車杰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楊車杰等人支付給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萬元,余款70萬元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借款協議、借條、收條、征信授權書、產權證、房屋他項權等證明,2017年5月22日楊車杰與倪某簽訂200萬元借款協議及提供的相關房產權屬情況;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簽訂150萬元借款及提供的相關房產權屬情況。
2、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上城國際3幢101-1××號的六套房屋產權人分別是沈美紅、沈美紅、崔思煜、黃順堅、蔡紫生、林立妍;查無上城江畔2幢樓盤,無該樓盤8號、××號房產信息。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材料證明,上城國際3幢101-1××號分別系沈美紅、沈美紅、崔思煜、黃順堅、蔡紫生、林立妍購買及相關材料。
4、關于“漳房他證常字第××、17××36、等號的信息”回執(zhí)、關于“漳房他證常字第××號的信息”回執(zhí)證明,經漳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無漳房他證常字第××、17××36、16××51號房屋他項權證的登記記錄,此房屋他項權證不是原發(fā)證單位繕證;2017年5月至8月漳州市房地產常山房屋登記中心無登記權限。
5、楊車杰名下尾號0563建行卡交易明細及資金流向證明,2017年5月22日,通過陳路銀行卡給被告人楊車杰轉賬共計200萬元,楊車杰向方X轉賬30萬元、向張聰玲轉賬9.6萬,向葉某轉賬87萬。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銀行卡給被告人楊車杰共計轉賬150萬元,楊車杰向張聰玲轉賬62萬、向方X轉賬5萬、向胡勇貴轉賬32萬元。
6、委托書、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證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等人到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證處公證,委托孫超楠代為辦理其上城國際3幢101至1××號六套偽造房產出租出售過戶等事宜;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楊車杰與倪某等人到廈門市公證處公證,委托孫超楠代為辦理其上城江畔2幢8號、××號偽造房產出租出售過戶等事宜。
7、刑事判決書證明,楊車杰因合同詐騙于2020年8月26日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證人葉某證言證明,她不認識楊車杰,她沒有在建設銀行辦過卡,楊車杰向她尾號為6515建設銀行卡轉錢的事情她不清楚。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靈璧縣成立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社會上吸收存款,再轉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價。2017年5月,他在杭州接到廈門一中介公司電話,說有人要借款。過了幾天他和倪某到廈門和借款人談,借款人叫楊車杰,他和楊車杰談借款條件和利息,兩次借款金額為200萬元、150萬元,楊車杰用房屋作為抵押。楊車杰帶他和倪某到福建漳州云霄縣看了兩處房產,楊車杰把這兩處房子房產證和土地證、個人房屋產權證明拿給他看后,他和楊車杰一起到云霄縣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找到了主任張聰鈴,張聰鈴給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漳房他證常字第××號),他和楊車杰又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所有手續(xù)辦好后,他以倪某的名義和楊車杰簽訂了借款合同,于2017年5月22日通過陳路銀行卡向楊車杰銀行卡轉了200萬元,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的銀行卡向楊車杰銀行卡轉了150萬元,這些錢都是從立豐公司轉到他指定的卡里面,再轉給借款人的。200萬元那筆,打款當天扣除15天的保證金、10天的利息還有平臺費合計是46萬元,他轉給楊車杰后,楊車杰當天給他轉46萬元,這筆借款的利息還到2017年8月22日,每10天還一次,每次是12萬元,合計108萬元,扣除先前支付的10天利息12萬元,楊車杰實際上還欠他58萬元。借款當天扣除的46萬元是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的。他收取的利息都是呂某、倪某去拿的現金,沒有出具收條。150萬元那筆,所有抵押手續(xù)辦好之后,通過李正的銀行卡將150萬元打進楊車杰的銀行卡里,這筆借款楊車杰是用他的房產作為抵押,房產證號是05××23等,辦理的房屋他項權證號為漳房他證常字第××號,這筆借款約定是1萬元每天的利息是60元,打款當天扣除15天的保證金、10天的利息平臺費等25.5萬元,這25.5萬元楊車杰當天轉到了孔令彪的卡上,后來利息還了大概有50萬元,楊車杰這筆借款大概還欠70萬元左右。2017年6月10日楊車杰轉到孔令彪的卡上7.5萬元之外,利息大部分都是拿的現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楊車杰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證,說把一些房產寫在他的名下,然后以他的名義向私人借款,等銀行貸款下來之后就把借款還上。然后他把身份證和復印件交給方X。2017年5月22日方X打電話說出借人已經聯系好了,借款利息雙方也談好了,讓他到上城國際1幢1××號2樓其住處簽個借條。借條約定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城國際3幢101、102、103、104、105、106作為抵押。到了之后看見出借人倪某、呂某、孫超楠(后來才知道名字),他在借條上簽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呂某、孫超楠一起到了常山經濟開發(fā)區(qū)房屋登記中心,方X帶著他們幾個人直接到了張聰鈴的辦公室,倪某、呂某他們當時也看了房產證了,后來張聰鈴直接讓他們在表上簽字,簽好后張聰鈴在辦公室里把房屋他項權證給辦好了,之后他們到漳州市佳信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xù)。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錢打到了他尾號為0562的建設銀行卡)上,每筆5萬元,打了好多筆,都是通過陳路的卡轉給他的。約定利息1萬元1天60元,打款當天扣除了15天的保證金10天利息、平臺費,合計46萬元,是通過他的銀行卡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面的。5月22日轉給方X25萬元,5月23日轉給方X5萬元。5月22日方X讓他轉給張聰鈴8萬元,5月24日轉給張聰鈴1.6萬元。原來方X借曾玉洪的10萬元打到他的賬戶上面,5月22日方X讓他轉給曾玉洪10萬元還賬,5月23日又打給曾玉洪4萬元。5月22日打給葉某87萬元,這87萬元也是方X原先向葉某借的。他還給一些人錢外余下的錢被他自己開支了。這筆借款的利息還到2017年8月22日,還了96萬元的利息。
2017年5月27日方X打電話給他說貸款快下來了,暫時資金周轉不過來再向他們借一下,讓他到其住處上城國際1幢1××號2樓簽個借條,借條上面約定借款金額150萬元,用上城江畔2幢8號、××號作為抵押的。他到了之后看見出借人倪某、呂某、孫超楠,他在借條上簽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呂某、孫超楠一起到常山經濟開發(fā)區(qū)房屋登記中心,方X帶著他們幾個人直接到了張聰鈴的辦公室里面,然后方X就把以他的名義辦理的房產證拿出來放在張聰鈴的辦公桌上,倪某、呂某他們當時也看了房產證了。后來張聰鈴讓他們在表上簽字,張聰鈴把房屋他項權證辦好了。辦好后他們到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xù)。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錢打到他的建設銀行卡了,這筆150萬元是通過李正卡分二筆打到他的建設銀行卡上面的。當時約定利息1萬元1天50元,打款的當天就扣除了15天的保證金、10天利息、平臺費合計25.5萬元,這25.5萬元是通過他的銀行卡轉到孔令彪的銀行卡的。6月3日轉給方X1萬元,6月4日轉給方X1萬元,6月6日轉給方X9999元,5月27日到6月6日合計轉給張聰鈴70萬元。5月28日方X讓他轉給其司機胡勇貴32萬元。5月30日打給曾玉洪20萬元。這筆借款還利息合計55萬左右。2017年6月10日轉了1筆7.5萬元的利息到孔令彪的銀行卡上面,利息大部分是用現金償還的,基本上都是呂某、倪某去拿的。
2、被告人方X供述和辯解證明,楊車杰向倪某借錢的事情,他一開始不知道,后來聽楊車杰說過,楊車杰借倪某的錢,不是他借的。石建猛、楊車杰都認識張聰玲。
三、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號、102號、10××號、104號、1××號的房產證,并以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房產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該房產不在其名下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萬元,余款89.25萬元未還。
四、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的房產證,并以該虛假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萬元,經查該房產均不屬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石建猛在明知這些房產不是其名下房產的情況下與倪某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以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55萬元,余款45萬元未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偽造的2015年登記頒發(fā)的石建猛位于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房屋的產權證書,證書載明房產于2015年11月向福建福凱實業(yè)有限公司購買;偽造的2016年3月登記頒發(fā)的石建猛位于上城國際4幢101至1××號5套房屋的產權證書,證書載明房產于2016年3月向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
2、借款協議、借條、收條證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向倪某借款170萬元相關情況;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向倪某借款100萬元,次日石建猛收到倪某銀行轉賬100萬元及相關情況。
3、房屋他項權證證明,被告人石建猛以上城國際4幢101號等房產作為抵押的情況。
4、漳州市房產交易中心回執(zhí)證明,經查詢,無漳房他證常字第××、17××42的登記記錄,此房屋他項權證不是原發(fā)證單位繕證;查無涉案房產登記記錄;查無方X、漳州福農園林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產權的登記記錄;石建猛坐落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上城國際5幢1101號房產于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查封。
5、委托書、公證書等證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廈門市公證處公證,全權授權孫超楠辦理其位于上城國際4幢101-1××號5套房屋抵押登記等權利;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漳州市公證處公證,全權授權呂某辦理其位于上城江畔2幢1-××號3套房屋抵押登記等權利。
6、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出具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4幢101號-1××號的房產證產權人不是被告人石建猛。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湖濱路2號上城江畔2幢沒有登記。
7、尾號0383建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30萬元、140萬元,石建猛轉賬100萬元給方X;2017年6月20日,通過陳路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每筆5萬元分九筆共計轉賬45萬元,王某通過銀行卡給被告人石建猛轉賬55萬元,石建猛轉賬30萬元給方X、62萬元給胡勇貴。
8、查封決定書、不動產查詢結果證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石建猛位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上城國際5幢1101號房產被靈璧縣XX局查封,查封時間至2020年9月19日,協助查封單位是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
9、二手房登記、變更程序證明,二手房屋買賣、變更登記需要程序及材料。
10、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石建猛因合同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證人雷某證言證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讓她和其一起去簽字,她問簽什么字,石建猛說其表哥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貸款,讓他們夫妻二人一起去簽字,后來她就到了廈門和漳州公證處分別簽了字。她不知道用誰的房子作抵押的,在公證處具體簽的什么她不知道,她家沒有上城國際4幢101-1××號,上城江畔2幢1、2、××號房產。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靈璧縣對面成立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就是從社會上吸收存款,然后再轉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價。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0日石建猛分別向他借了170萬元、100萬元,這兩筆借款是他打到倪某的賬戶里面,通過倪某的賬戶轉給石建猛的,石建猛的建行卡的尾號是0383,這兩筆借款石建猛用其房產作為抵押的,房產證號碼是06××01、05××20,他當時也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號碼是漳房他證常字第××、17××81號,并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手續(xù)辦好之后2017年5月27日通過李正(尾號為6219)向石建猛尾號0383建行卡轉了170萬元,2017年6月20日通過他的尾號8236建行卡向石建猛尾號0383建行卡轉了55萬元,通過陳路尾號為2779銀行卡轉了45萬元。借款到期后對方一直拖著不還錢,他想起訴查封對方的房產,就到漳州市住建局對借款抵押的房產查詢,產權物業(yè)科的工作人員告訴說抵押的房產都不存在。當時所有房屋的他項權證都是張聰鈴辦理的。當時約定1萬元每天50元利息,170萬元每日的利息8500元,當天扣除15天的利息共計12.75萬元,保證金12.75萬元,平臺費3.4萬元,實際借給石建猛141.1萬元。2017年6月20日借的100萬元和上次約定的一樣,1萬元每天的利息是50元,借款當天扣除15天利息7.5萬元,保證金7.5萬元,平臺費2萬元,合計17萬元,實際借給石建猛83萬元。后來石建猛支付了利息共計69.85萬元。2018年8月8日他給方X打電話,方X說他用石建猛卡轉到倪某卡上20萬元,這20萬元應該算是方X還他的。保證金就是預付借款風險的費用,這些費用都是給的現金,都是呂某去拿的,呂某拿過之后都給他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石建猛供述與辯解證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2017年5月,他第一次向倪某借款170萬元,是用上城國際小區(qū)4幢101號、102號、10××號、104號、1××號進行抵押借款,第二次向倪某借款是用上城江畔2幢1號、2號、××號進行抵押借款的。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是方X找他幫忙的,他和方X是表兄弟關系。有一次方X找他說其要問別人借錢,讓他去簽字。第一次方X拿了5本房產證給他,他看房產證上面的5套房子都在他名下,他為了給方X幫忙,就陪同方X到常山不動產中心辦理了這5套房產的他項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中心辦理了公證,然后從倪某處借款170萬元。第二次是在2017年6月,方X又找他說其要向別人借錢,又拿了3本房產證給他,房產證上的這3套房子也在他名下,跟第一次一樣辦理了他項權證和公證后從倪某處借款100萬元。這些房產證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為方X跟他是表兄弟關系,其找他幫忙,他也不好拒絕。這兩次借款方X說其生意周轉急需用錢,讓他幫忙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以后錢也不用讓他還。他妻子雷某也在抵押借款合同等手續(xù)上簽字了。倪某兩次都是把錢打到他的尾號0383建行賬戶內,第一次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二十多萬先支付倪某借款三個月的利息了,其余的錢都按照方X指示匯走了。第二次錢到賬后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十幾萬元給方X,其余的錢都按照方X的指示匯走了。去年方X給他20萬元,讓他轉給倪某了。他和方X向倪某借款兩次到常山房產中心辦理他項權證時,是常山房產中心主任張聰鈴給辦理的,方X安排他向張聰鈴賬戶匯款了50萬,是在借款之前還是借款后他想不起來了,這筆錢是不是好處費他不清楚。方X在常山搞房地產開發(fā),張聰鈴是常山房產中心主任,平時他們私交很好,另外張聰鈴喜歡賭博,外面少了不少錢。方X沒有給他好處費。
2、被告人方X的供述與辯解證明,石建猛是他姨弟,石建猛向倪某借錢的事情他知道,但不是替他借的。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他們也都認識張聰玲,他和石建猛是合伙人關系,平時有銀行交易往來。
關于被告人方X辯解第一、二起和第三、四起系楊車杰、石建猛與張聰玲之間各自聯系實施的行為,他不知情;辯護人提出第一至四起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明,用于抵押借款的房產不屬楊車杰、石建猛所有,不動產登記部門沒有查詢到上述房產的登記記錄;同案人石建猛供述證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這些房產證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為方X跟他是表兄弟關系,其找他幫忙,他也不好拒;同案人楊車杰供述證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證,說把一些房產寫在他的名下,以他的名義向私人借款。后在方X的安排下實施了第一、二起的犯罪事實;另胡勇貴證言證明他從2015年起給方X當了三年的司機,尾號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間方X使用過。方X說幫其過一下資金,他就把卡給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轉過錢,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轉走了。2017年卡上的轉賬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錢也都是轉給方X的。方X用他的卡經常向楊車杰轉賬;證人雷某證言證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說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貸款,讓他們夫妻二人一起去簽字,她不知道用誰的房子作抵押的,她家沒有上城國際4幢101、102、103、104、1××號,上城江畔2幢1、2、××號房產。結合銀行轉賬及資金明細,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采取偽造房產證辦理虛假他項權證、公證等用來抵押,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張聰玲用偽造的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作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萬元。并通過時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張聰鈴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記備案的房產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并在廈門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資金,經倪某將錢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再次向其出借100萬元,方X將部分借款用于償還6月20日借款。后方X陸續(xù)償還給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萬元。剩余22.6萬元沒有償還。
另查明,被告人方X于2010年6月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書證
1、王某提供材料證明,方X向倪某借貸130萬元所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條、收條、房產證、產權證、他項權證等相關借貸所需要的證明手續(xù);方X向倪某借貸100萬元所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條、收條、征信授權書、他項權證等相關借貸所需要的證明手續(xù)。
2、公證書資料證明,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漳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漳州常國用(2015)第00201號】作為抵押的公證。
3、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不動產登記處2019年9月20日:被查丘地號:C0206889查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資金流向證明,通過陳路轉給方X人民幣130萬元,方X轉給李燦亮8萬元、余廣寒5萬元,林浩5.2萬、方X另一卡7.8999萬、陳煜68.75萬元、楊車杰5.5萬。
(二)證人證言
1、倪某證言證明,王某是他親戚,他受王某委托去福建漳州幫他辦理過貸款手續(xù),按照王某要求到漳州他打電話給呂某,他們一起找到借款人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他們用房產證作為抵押,他看了房產證,沒有核實真假,沒有實際去看房,這些人借款用房屋作為抵押在漳州常山房屋登記中心張聰玲辦公室辦理了八個房屋他項產權證。按照王某的要求完善相關的借款手續(xù),具體轉賬他不清楚,借款合同他都是按照王某安排填寫的。他幫過王某收過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的借款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聯系好,讓他去拿,具體金額記不清了,都是現金,錢都轉給王某了。他幫王某做這些王某沒給他好處費,就給他車票錢。
2017年8月方X又找他借錢,他就和呂某一起到了云霄找方X,方X當時只拿了房產證給他們看,由于當天晚了,房產局已經下班了無法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開始他不愿意借給方X,因為沒法給王某交差。就說讓其想辦法弄一個好給王某交差。方X大概出去一個小時左右,拿了個房屋他項權證給他,他知道是假的,因為他們幾個談話時說明了,先辦個給老板交差。方X找誰辦的不知道,他拿到假證交給王某了,王某不知道是假的。他當時看了房產證,以為房子是真的,覺得房屋他項權證無所謂。
2、呂某證言證明,方X向倪某借了兩次錢,分別是2017年6月20日的130萬和2017年8月24日的100萬。方X打電話問過他借款的事,他說原來怎么借的現在還是怎么借。
2017年8月24日那次,他、倪某和方X在一起說話,當時方X向倪某借錢,因為天晚了房管局下班了,方X沒有辦好他項權證,倪某不同意,讓方X想辦法不然沒法向王某交差。倪某對方X說不然想辦法先弄一個(假的),還對倪某說拍照上傳時拍的模糊點,別太清晰。大概到了凌晨方X拿了一本房屋他項權證回來交給倪某。當天沒有簽借條,房屋他項權證主要是證明抵押借款的房屋是真的。
方X當天給倪某的他項權證應該是假的,倪某也應該知道。當時方X意思是天晚了,先弄個假的好讓倪某給王某交差,等上班再辦真的,這么晚也不能逼著房管局主任辦他項權證。還有借款就用一個禮拜就還了,他項權證也不用辦真的了,等錢還上,借款合同、房屋他項權證還給方X。
王某不知道他項權證是假的,也沒有辦過公證。他幫著拿過幾次現金的利息,之后都交給倪某了。
(三)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他是2017年通過中介認識方X的,借了兩次錢給其,一次130萬,一次100萬元。都是以倪某的名義借給方X的。
第一次他安排倪某和方X談的借款情況,后來倪某告訴他方X用房產作為抵押需要借款130萬,他說房產抵押后需要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和到公證處公證,后來倪某把手續(xù)都辦好了。他就通過陳路的銀行卡分多次打給方X共計130萬。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丘地號:C0206889)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漳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漳常國用(2015)第00201號】作為抵押的。2017年8月又借了一百萬,他還是安排倪某去辦理的,這次方X是用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1幢10××號等房屋的房產證辦理的他項權證作為抵押借的款,手續(xù)辦好后,他通過陳路向方X的建設銀行卡分兩筆轉了100萬元。第一次借貸130萬元扣除15天保證金(1萬元每天50元)、15天利息(1萬元每天50元)以及5%的平臺費用,共計23.4萬元,后期方X大概支付了2個月的利息三四十萬元。第二次借貸100萬元扣除15天保證金、10天利息以及平臺費用,共計15.5萬元。他給方X轉100萬元后,方X取了45萬元現金給他作為第一次借貸130萬元的本金。
方X所用的他項權證是漳州市房地產常山房屋登記中心主任張聰玲給辦理的,方X兩次借貸所用的房產證、他項權證是假證,他去找過張聰玲核實過,張聰玲知道有點害怕。他后來到法院起訴,才知道兩套房產是假的。
(四)被告人方X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張聰玲要他幫其向呂某借款100萬元,張聰玲說其來搞定手續(xù),當天他就找呂某借了。張聰玲是6月份找他的,呂某說他要扣除利息就找呂某借了130萬扣除利息什么的就剩了一百萬,過兩天呂某就過來了,他說公司要有房屋抵押必須要房產證,他就提供了。呂某說可以去做一本房產證先去應付公司那邊,他就去把位于漳州市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大埔的房屋辦了張房產證,張聰玲直接送過來給他的,是借款前面送過來的,是張聰玲讓他跟呂某聯系的,他就跟呂某一起去房管局去找張聰玲辦理的房屋他項權證,然后又到漳州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后他和倪某簽訂了借款協議,2017年6月20日通過陳路銀行卡向他的建行銀行卡轉賬一百三十萬,向倪某借款是要先交15天保證金加上15天利息以及平臺費,保證金和利息都是貸款金額千分之五,平臺費是貸款金額百分之五,貸款一百三十萬,這些費用共計是23.4萬,他是通過現金的形式交給呂某的。這筆130萬元貸款是張聰玲要用的,當時打了欠條是他的名字和倪某簽的,并且張聰玲指定他打給陳煜(張聰玲朋友),還有其他的一部分人,比如說陳鷺,他是通過轉賬給張聰玲朋友中轉給張聰玲以及部分現金交給張聰玲。
2017年8月份他又向倪某借了一筆一百萬,這次他是用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寮管理區(qū)新浦路1號上城國際1幢10××號等房屋的房產證辦理的他項權證作為抵押向倪某借的款,這本房產證也是張聰玲給他的,這個借款協議是他和倪某簽訂的,手續(xù)辦好之后,陳路向他的建設銀行卡分二筆轉了100萬元,一筆是45萬元另一筆是55萬元。打過款之后還是和上次借款一樣扣除平臺費是3萬,十五天的保證金是7.5萬,十天利息是5萬,一共是15.5萬,余下的錢他取了45萬元現金交給了呂某,余下的錢被他轉給了張聰玲大概20萬元,具體轉給誰的他也忘記了。
當庭辯解該起130萬元的借款歸還了107.4萬元,是現金轉交給呂某的。另100萬元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也已經歸還了38萬。
本案的綜合證據如下: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方X的自然狀況。
2、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方X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3、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方X于2021年2月20日在云霄縣被XX局抓獲。
4、工商注冊、股權轉讓材料證明,2016年1月4日,方X轉讓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權情況。
5、通告、公告證明,自2016年8月25日,漳州市國土資源局常山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為該區(qū)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6、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明,方X曾經是漳州福農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份和管理人員。
(二)證人證言
1、倪某證言證明,2017年四五月份,王某打電話讓他到福建漳州給其簽個字,并給了他方X的電話號碼,讓他到漳州找呂某一起去。到了廈門,王某讓他到廈門附近的一個超市把借款協議拿著,他聯系呂某之后,和方X聯系,方X讓他到云霄上城國際小區(qū),他和呂某到了之后,方X把他們帶到一個屋里簽了借條和其他一些手續(xù)。之后方X和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把他帶到常山房屋登記中心主任張聰鈴的辦公室,張聰鈴讓他在一個單子上簽字,張聰鈴在那張單子上蓋章,之后把手續(xù)拿到里面的辦公室,過了一會張聰鈴就把房屋他項權證拿給他了。辦好之后他們幾個人到漳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到了公證處方X把他帶到一個辦公室里面讓他把手續(xù)交給辦事人員,他在一個材料上簽了名字,辦好之后他給王某打了電話,他就拿著這些手續(xù)走了,到了廈門之后他把這些手續(xù)郵寄給王某了。方X等人借款是用房屋做抵押的,簽訂借款合同了。王某打電話給他說每個人的借款金額,讓他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需要房產證、借款協議、身份證等手續(xù)。他看房產證了,沒有去核實房產證的真假,也沒有實際去看房。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收取過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聯系好,讓他去拿,多數都是到云霄拿的,拿的都是現金,都給王某了。王某沒有給他任何好處。
2、呂某證言證明,2017年五六月份,王某給他打電話說其弟弟到漳州辦事,讓他去幫忙,他坐車到了廈門,和倪某聯系見面后打車去云霄縣,去漳州的路上倪某說是辦理公證手續(xù)的,他和倪某到云霄縣房管所,還有對方的人員一起到一個姓張的主任辦公室,倪某和對方不大一會就辦好了房屋他項產權證。辦好后他們到漳州公證處,倪某和對方人員辦理公證手續(xù),倪某借了他的身份證用,他在一個表上簽了名字,大概一個小時就把公證手續(xù)辦好了,辦好后手續(xù)被倪某拿走了。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楊車杰、吳泗發(fā)收取過利息,是王某讓他去拿的,多數是到云霄拿的,每次都是現金,沒有給對方打收條,拿過錢后有的當面給王某,有的王某給他賬號讓他直接轉過去,王某沒有給他任何好處。
3、張某證言證明,2019年3月底,王某說福建漳州有幾個人借其1000多萬元錢,用房地產作抵押的,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王某才借給對方的,后來通過查詢發(fā)現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的房屋產權證是假的,讓他和金某、王占永幾個人和其一起去要賬。到了福建漳州的第二天,他、王占永、王某三個人到漳州市住建局去找局長其不在,找到了住建局的法制科科長,問其單位有沒有叫張聰鈴的工作人員,其說有。下午他們三個人到了福建漳州市公證處找到了黃主任,王某問黃主任其有幾套房產在該處公證,公證處當時為什么不去拉產權調查就出了公證書,黃主任沒有回答。第二天他們三個人又去住建局找到蔡局長說張聰鈴用7套假房產騙取他們公司的錢,后來其安排產權物業(yè)科的科長接待他們的,他們把房屋他項產權證、房產證給其看,其看過后說房屋他項產權證上面的公章是真的,其按房屋他項產權證上面的編號進行查詢,發(fā)現用作抵押的7套房產全部不存在,其說局里從2013年后就不針對個人辦理房屋他項產權證了。
4、金某證言證明,2019年4月,王某說福建漳州有幾個人借其1000多萬元錢,用房產作抵押的,辦理了房屋他項產權證,王某才把錢借給對方的,后來經過查詢發(fā)現房屋產權證是假的,讓他們幾個人和他一起去要。到了福建漳州,在住建局王某和張某、王占永去找的局長,他沒去。聽說他們到了之后直接找到張聰鈴,張聰鈴帶他們去找到局長,局長承認房屋他項產權證上的公章是局里的,答應處理這件事。后來一次他和王某、張某一起找到張聰鈴,其當時說給局長匯報過了,局長安排其自行處理還錢。見過張聰鈴后他們幾個人又到漳州市公證處,找到了黃主任,問公證情況,黃主任說公證書上面的章是真的,具體提供的房屋資料是否真實,沒有去核實,是其的失職。
5、胡勇貴證言證明,他從2015年起給方X當了三年的司機,石建猛是方X的表弟,方X和石建猛經常在一起。尾號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間方X使用過。方X說幫其過一下資金,他就把卡給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轉過錢,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轉走了。2017年卡上的轉賬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錢也都是轉給方X的。他沒有見過楊車杰,但是名字比較熟悉,因為方X用他的卡經常向楊車杰轉賬。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作抵押擔保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方X與同案犯石建猛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方X與同案犯楊車杰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二十八萬元;被告人方X將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六千元;上述款項退賠給被害單位安徽省宿州市立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并由該公司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凌宇
人民審判員 胡金山
人民陪審員 時亞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孫 穎
書 記 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