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青刑終69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07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0)青刑終69號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青01刑初3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青刑終4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青01刑初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丁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玉蘭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汪春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8年1月20日,廣東中鐵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鐵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曹偉民(已判刑)。    

2014年4月21日,經(jīng)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居間介紹,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約定廣東中鐵公司因開展業(yè)務,需求資金合作,委托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融資居間服務。西寧五礦公司因自有開證(信用證)額度閑置,委托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專案融資居間服務。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的委托結合雙方各自實際需求,為雙方融資合作提供居間服務。    

2014年7月29日,曹偉民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形下,指使被告人丁某某以廣東中鐵公司名義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約定由西寧五礦公司代理廣東中鐵公司進口煤炭50170噸,西寧五礦公司向銀行申請開具以香港三匯公司(該公司由曹偉民實際控制)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協(xié)議簽訂后曹偉民將他人已使用過的過期提單提供給西寧五礦公司,預付48.3889萬美元開證保證金,并承諾給予5%的代理費。西寧五礦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提供的銷售方信息,與香港三匯公司簽訂購銷協(xié)議,并接受廣東中鐵公司信用證項下提單一正一副的要求。2014年8月5日,西寧五礦公司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開具了受益人為香港三匯公司的信用證,同日香港三匯公司通過其開戶行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支行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xiàn),用于償還廣東中鐵公司欠廣州市廣銀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債務。2014年11月6日,該信用證到期,因廣東中鐵公司未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付款贖單,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從西寧五礦公司賬戶扣劃322.59萬美元(合計人民幣1975.66萬元)。2014年11月7日至21日,廣東中鐵公司向西寧五礦公司還款176萬元,截至到案發(fā)尚欠1499.66萬元未償還。2016年5月27日,廣東中鐵公司又還款150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報案材料證明:2014年11月22日,西寧五礦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2014年7月29日,西寧五礦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按合同約定,西寧五礦公司代為開立遠期信用證,但信用證到期日,廣東中鐵公司未按約定付清貨款,西寧五礦公司向中國銀行青海分行支付了信用證項下16756569.22元贖回提單后,發(fā)現(xiàn)貨物已被廣東中鐵公司提走?,F(xiàn)西寧五礦公司損失特別巨大,請求立案查處。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4年11月27日,西寧五礦公司報案稱,其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簽訂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書。在交易過程中,廣東中鐵公司采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提單方式,騙取西寧五礦公司1676萬元貨款。2016年4月20日,西寧市公安局決定對廣東中鐵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3.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7年11月22日8時許,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qū)湛塘路3號將丁某某抓獲。    

4.被害人薛某陳述證明:我是西寧五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份,我公司與中鐵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丁某某接洽,雙方簽訂了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按照協(xié)議,我公司將信用證開給指定的受益方,中鐵公司開始進出口貨物,同時中鐵公司支付給我公司開證金額15%的保證金。信用證開的是90天的遠期信用證。我公司委托中國銀行開證給中鐵公司指定的銀行,中鐵公司指定的銀行將單據(jù)郵寄至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后,銀行就開始審核單據(jù),有不符點會通知我公司。2014年4月29日,我公司收到銀行寄來的進口信用證不符點通知,銀行提出有兩個不符點,一是只有三分之二的提單提交,未交全套提單;二是銀行匯票期限與信用證不符。我公司與中鐵公司聯(lián)系,銀行不能按期兌付,中鐵公司只有將信用證開具的金額全部付給我公司。2014年4月29日,我公司通知銀行接受以上不符點,按期對外付款。銀行才將信用證金額付給中鐵公司指定的銀行。2014年7月29日,我公司與中鐵公司第二次簽訂了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書,由我公司從印度尼西亞進口50170噸煤炭,中鐵公司給我公司每噸5元的提成。我公司又和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同時又到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辦理開具信用證的申請,申請額度是3225931美元,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就從印度尼西亞發(fā)煤炭。根據(jù)協(xié)議要求在信用證到期的90天期限內,由中鐵公司付2000萬元貨款至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但在信用證到期的前一天,中鐵公司還沒有將貨款轉給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就從我公司賬戶上劃走2000萬元貨款。2014年11月6日,我公司前往廣州中鐵公司要錢,中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偉民稱他們公司的銀行貸款馬上下來,并保證絕對有貨物,貨物已經(jīng)到廣東陽江口岸,出示了貨物的相關發(fā)票,所以我們就相信了,后來才知道貨物已經(jīng)被提走。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船務公司運貨的船到達港口是要持中國銀行的提貨單,提貨單是三證三副,副證不能提貨。我公司按照國際慣例要求中鐵公司開具三正三副提單,但中鐵公司的丁某某要求我們信用證開一正一副,銀行會根據(jù)我們的要求開具信用證,銀行收到的單證是一正一副,銀行沒有認真核單,亦沒有提出不符點。到期后銀行就將錢兌付了,但是廣東中鐵沒有來贖單。按照規(guī)定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jù)是掌控在我公司手中的,但中鐵公司交的提單是已經(jīng)使用過的提單,是一張廢紙,沒有貨物,中鐵公司就不會拿錢來贖一張已使用過的提單。當我問曹偉民和丁某某怎么回事時,他們拒絕說明貨物的情況但承諾會還錢。在這期間中鐵公司付給我公司一百多萬元。2014年廣交會期間經(jīng)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居間介紹,我公司得知廣東中鐵公司需信用證業(yè)務。2014年4月,我們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由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居間為西寧五礦公司和廣東中鐵公司融資借款提供居間服務。    

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我原系西寧五礦公司的部門經(jīng)理。2014年4月,我公司和中鐵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丁某某簽訂了煤炭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由我公司將信用證開給指定的受益方,中鐵公司就開始進出口貨物,同時中鐵公司支付我公司開證金額的15%的保證金,信用證開的是90天的遠期信用證。信用證開具給中鐵公司指定的外方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外方將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提單、發(fā)票等單據(jù)郵寄到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銀行負責審單,銀行審單之后認為無不符點,我公司確認后,銀行就將這些項下單據(jù)交給我公司,然后中鐵公司向我公司贖單,中鐵公司拿單據(jù)去港口提貨,我公司收取中鐵公司每噸3元的代理費用。我經(jīng)辦的第一筆業(yè)務中銀行提出了兩個不符點,我們與中鐵公司聯(lián)系,中鐵公司將信用證開具的全部金額付給我們,我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通知銀行接受以上不符點,按期對外付款,銀行就將信用證金額付給中鐵公司指定的銀行。第二筆業(yè)務是2014年8月,程序與第一筆業(yè)務相同,我當時要求銀行開具三正三副的信用證,但中鐵公司的丁某某要求我開一正一副的信用證,我就通知銀行開一正一副的信用證,銀行會根據(jù)我們的要求開具信用證,這次銀行沒有提出不符點就將錢匯了過去,但是我們沒有拿到對方贖回提單的貨款。11月6日,我公司向中鐵公司要錢,曹偉民和丁某某告訴我們說銀行貸款馬上下來,讓我們等待。丁某某說貨已經(jīng)到達廣東陽江口岸,我想提單在我們手里,他們肯定要來贖單,沒有提單他們是拿不到貨的,后來才知道貨已經(jīng)被提走了。中鐵公司沒有按期支付贖單,我公司只要回來176萬元,至今中鐵公司還欠我公司1500萬元。    

6.證人鄒某的證言證明:中鐵公司的財務讓我去星展銀行簽過字,是以香港三匯國際控股公司的名義簽的,是曹偉民讓我簽的。曹偉民讓我當廣州三匯燃料有限公司的股東,還有曾某也是股東,只是掛了名,曹偉民實際控制廣州三匯燃料有限公司。    

7.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曹偉民讓我擔任廣州三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讓鄒某擔任股東。我就將身份證郵寄給曹偉民,他辦好手續(xù)后我簽了字。我在三匯公司沒有上過一天班,也沒領過工資,對公司具體事務不清楚,公司實際上由中鐵公司的曹偉民控制。    

8.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我是深圳國投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副總裁。2014年6月,廣東中鐵公司的曹偉民、丁某某來我公司做商業(yè)保理借款,當時給我公司提供了廣東中鐵公司應收賬,包括華潤電力、玖龍紙業(yè)、廣東電力燃料公司的煤款。我公司就與曹偉民開展商業(yè)保理業(yè)務,廣東中鐵公司向我公司借款1億元,期限半年,現(xiàn)只償還了2500萬元。期間丁某某給我公司拿來一張2500萬元、一張500萬元的承兌匯票,經(jīng)到銀行驗證,這兩張承兌匯票都是假的,至今欠我公司7500萬元未還。后經(jīng)我公司核實曹偉民提供的供貨合同、應收賬款、發(fā)票及兩張承兌匯票都是假的。    

9.居間協(xié)議證明:2014年4月21日,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約定廣東中鐵公司因開展業(yè)務,需求資金合作,委托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融資居間服務。西寧五礦公司因自有開證(信用證)額度閑置,委托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專案融資居間服務。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的委托結合雙方各自實際需求,為雙方的融資合作提供居間服務。    

10.客戶確認開證通知書、海運提單、發(fā)票、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合同、到單通知等開證資料證明:西寧五礦公司為廣東中鐵公司第一次開具信用證的是在2014年4月份,信用證項下煤炭40530噸,開證金額為241.1535萬美元,因銀行提出有不符點,后經(jīng)西寧五礦公司接受不符點而按期對外付款。第二次雙方于2014年7月29日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約定由西寧五礦公司受廣東中鐵公司委托代理進口煤炭50170噸,合同金額322.5931萬美元,西寧五礦公司收取250850元代理費。西寧五礦公司按照規(guī)定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90天內贖單),受益人是香港三匯公司。廣東中鐵公司預付48.3889萬美元的開證保證金。2014年8月5日,西寧五礦公司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金額為322.5931萬美元。西寧五礦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西寧五礦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開具了信用證,該信用證項下提單系2014年6月3日廣銀石化公司開具信用證項下提單,該信用證記載所需提供單據(jù)的數(shù)量從三正三副更改為一正一副。    

11.西寧五礦公司關于廣東中鐵公司的欠款說明、款項往來銀行憑證證明:2014年8月4日,西寧五礦公司收到廣東中鐵公司開證保證金300萬元后開具信用證,11月6日,信用證到期,銀行從西寧五礦公司劃走322.59萬美元(1975.66萬人民幣)。11月7日、20日,廣東中鐵公司向西寧五礦公司還款人民幣176萬元。截至案發(fā)尚欠1499.66萬元未償還。2016年5月27日,廣東中鐵公司又還款150萬元。    

12.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的證明材料證明:2014年8月5日,西寧五礦公司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信用證編號為LC1684514000106,金額為USD3,225,931.00,申請中要求該信用證項下提單為一正一副。2014年8月8日,星展銀行寄送至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的信用證項下包括一正一副的提單及其它單據(jù),中國銀行在處理完審單程序后,將該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jù)交由西寧五礦公司領取。2014年11月6日,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從西寧五礦公司賬戶扣款19756569.22元(3225931美元)。    

13.廣州市廣銀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相關材料證明:2014年5月8日,廣州市廣銀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同月19日,廣銀石化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大道支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同月23日,該信用證項下的煤炭貨款已由廣銀石化公司開具了384萬美元的信用證,6月10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到達陽江港卸貨。    

14.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開戶資料、賬戶流水明細、單據(jù)證明: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jù)中的數(shù)量確認書記載為50170噸,提單數(shù)量顯示為63000噸。8月13日,星展銀行將USD3208538.54轉入香港三匯公司賬戶并通知開證行,指示開證行在信用證到期付款日將上述款項匯往新加坡總行。2014年11月7日,星展銀行接到總行通知該筆交易結清。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曾某,董事會主席為廣州市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廣州市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的注冊地址均為廣州市越秀區(qū)寺右新馬路111-115號1519房。    

15.工商登記資料證明:1998年1月20日,廣東中鐵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曹偉民,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500萬元。2006年5月10日,廣州市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注冊成立,2012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由曹偉民變更為曾某,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上述兩公司地址均為廣州市越秀區(qū)寺右新馬路東湖街111-115號1519房。    

16.華潤電力公司華南分公司的煤炭買賣合同等相關資料證明:2014年5月4日,華潤電力與廣東中鐵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煤炭數(shù)量為6萬噸+10%。2014年6月10日,貨物到達陽江港,提單號SAMCHINA133。同月23日,華潤電力公司向廣東中鐵公司轉賬3005.9164萬元。    

17.福建南洋船務公司、廣東陽江港港務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等相關資料證明:廣東中鐵公司與南洋船務公司簽訂運輸合同,運輸63000噸煤炭至陽江港。2014年6月13日,經(jīng)廣銀石化公司報關該批煤炭運往華潤電力(賀州)有限公司。    

18.借款協(xié)議、支票證明:2015年2月16日,西寧五礦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廣東中鐵公司向西寧五礦公司借款580萬。2015年3月5日、3月10日,廣東中鐵公司向西寧五礦公司開具兩張現(xiàn)金支票,分別為1540余萬元、580萬元。該兩張現(xiàn)金支票為空票不能兌現(xiàn)。    

19.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書、煤炭采購的上下游合同、開證合同及中國銀行開證通知書、承兌單據(jù)、香港三匯公司向星展銀行支付款項的單據(jù)、香港三匯公司寫給星展銀行的函件、還款協(xié)議書、煤炭供需代理合同、還款承諾書、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借款協(xié)議書、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書、帳目明細表及相關銀行回單等證明:西寧五礦公司與廣東中鐵公司于2014年1月簽訂了效力及全年的總的代理進口協(xié)議書,2014年7月29日簽訂了代理進口煤炭50170噸的協(xié)議,金額322.5931萬美元,西寧五礦公司收取每噸人民幣5元的代理進口手續(xù)費。同日,作為買方的西寧五礦公司與作為賣方的香港三匯公司簽訂合同。2014年8月12日,廣東中鐵公司有322.5731萬美元到賬。次日,香港三匯公司向銀達典當公司(系廣銀石化所控制公司)分二次轉款321.5443萬美元,用途為向銀達典當償還債務及其他付款項目。2014年10月28日,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同年12月31日簽訂還款承諾書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廣東中鐵公司承諾于2015年1月15日前還款300萬元,1月31日前還款1200萬元。2015年3月10日,廣東中鐵公司將所持有的1170萬元長沙礦業(yè)公司股權質押給西寧五礦公司,同年3月11日簽訂借款580萬元的協(xié)議,同年3月31日雙方再次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書。至案發(fā),廣東中鐵公司一共給西寧五礦公司付款626萬元。    

20.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書、申請書、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借款合同、從深圳國投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調取的有關材料證明:2014年7月2日,曹偉民因資金周轉向深圳國投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借款1億元,將廣東中鐵物資公司3420萬元股權(占公司全部股權的97.71%)作質押擔保,7月10日將該部分股權出質給深圳國投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曹偉民將應收帳款做為抵押,深圳國投公司代償5000萬元。深圳國投公司出具的報案材料記載廣東中鐵公司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財物涉嫌合同詐騙。    

21.廣東中鐵公司、廣州三匯公司賬戶明細證明:廣東中鐵公司的賬戶已無足額資金。    

22.情況說明、粵房地他項權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證明:截至2014年9月,廣東中鐵公司尚欠中國銀行越秀支行貸款1.1626億元,無力歸還,將公司位于越秀區(qū)寺右新馬路的14套房產,評估價為4604.05萬元,抵押給銀行。    

23.建行電力支行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2014年11月份,廣東中鐵公司向建行電力支行申請貸款1500萬元。貸款未予正常發(fā)放的原因為擔保方未向銀行出具放款通知書,銀行根據(jù)貸款合同的規(guī)定停止發(fā)放貸款。    

2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終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說明證明:2014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維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長中民二初字第01156號民事判決:湖南黑金時代長沙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公司長沙供電分公司電費5720.4572萬元及違約金。湖南黑金時代長沙礦業(yè)公司董事長楊富強對長沙礦業(yè)現(xiàn)狀的說明記載:湖南黑金時代長沙礦業(yè)公司,2010年由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中鐵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組建。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出資7150萬元,占股55%,廣東中鐵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出資5850萬元,占股45%。雙方股東股資于2010年全部到位。湖南黑金時代長沙礦業(yè)公司下屬五畝沖礦山、西峰侖礦山、竹西塘礦山三個煤礦因拖欠電力公司電費7100萬元被供電部門拉閘斷電導致煤礦被淹,已關閉。所持有的湘東礦業(yè)公司42%的股權因欠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無力償還抵還黑金股份公司欠款。高陂礦業(yè)公司65%的股權已被長沙市中院查封。原計劃接替煤礦礦權,因調整方案后予以壓覆礦產,不予賠償。    

25.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廣東中鐵物資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20日成立。廣東中鐵產業(yè)集團母公司為廣東中鐵物資有限公司,集團成員公司包括:廣東中鐵物資有限公司、廣東中鐵海運有限公司、廣州新影數(shù)字傳媒有限公司、廣州市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廣東中鐵物資有限公司、廣東中鐵海運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曹偉民。廣州市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初為曹偉民,2012年7月變更為曾某。廣州新影數(shù)字傳媒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是廣東中鐵合銀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廣州中鐵合銀投資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包括廣東合銀創(chuàng)新投資合伙企業(yè)、廣州中鐵達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中鐵達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廣東合銀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香港三匯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成立于香港,法定代表人曾某,股東是廣州三匯燃料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7月24日在星展銀行開戶。    

26.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廣東中鐵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300萬元。曹偉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7.曹偉民的供述及自書材料證明:2014年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有過幾筆代理進出口業(yè)務,是廣東中鐵公司項目經(jīng)理丁某某與西寧五礦公司的人簽訂的協(xié)議,是讓五礦公司開具信用證。第一筆我公司贖單(付款),第二筆業(yè)務因為資金不到位,合約無法繼續(xù)履行,沒有實際貨物交易,我們公司就用之前和廣銀石化公司交易過的提貨單和五礦公司交易。香港三匯公司的股東是廣州三匯公司和丁某某,廣州三匯公司的股東是曾某和鄒某,都是我公司的人,也是我的親戚。當時是找的代辦機構辦理的,我沒有具體的工商資料,計劃的是由廣州三匯公司、丁某某作股東在香港開展業(yè)務。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合作的第二筆業(yè)務是代開300多萬元信用證,這筆貨物是我公司從印尼公司買的電煤,我公司要賣給華潤電力公司,我找的廣銀石化公司的李思聰談好的,由廣銀石化公司代開即期信用證,貨也到了陽江口岸,是六月份到的,也賣給華潤電力公司。但是貨款一直沒有給廣銀石化公司付清,只付了一部分,把單據(jù)從廣銀石化公司贖出來了。具體的業(yè)務是丁某某經(jīng)辦的,還有財務部的人相配合。華潤電力公司把這筆錢已經(jīng)支付給我公司,但我公司當時有好多銀行貸款要還,公司的錢到賬后就被銀行劃走了。當時由于公司資金緊張,沒有錢從廣銀石化公司贖單,我公司就通過星展銀行先期兌現(xiàn)了200多萬美元,是香港三匯國際控股公司兌現(xiàn)的,香港三匯國際公司實際是由我控制,我讓廣東中鐵公司財務總監(jiān)劉瑞紅和丁某某具體負責管理香港三匯國際控股公司,然后這筆信用證項下的單證是公司財物部和丁某某提供給星展銀行,提單是哪來的具體我不清楚,要問丁某某。星展銀行將單證提供給中國銀行西寧支行(開證行),對方銀行審單后認可,星展銀行貼現(xiàn)給香港三匯公司200多萬美金,這些錢我公司按照廣銀石化公司的要求支付給了香港的一家公司。從西寧五礦公司代開的信用證1900萬元,三個月后到期兌付,直接還給星展銀行了。和廣銀石化公司、華潤電力公司的交易已完成,但是公司沒有錢,丁某某他們運作先從星展銀行貼現(xiàn)借款、融資,再從西寧五礦開具信用證,三個月兌付,等于先借用了西寧五礦公司的錢,后來公司沒有錢,銀行辦理貸款還沒有拆借到,沒錢還給五礦公司。2014年11月份給五礦公司償還了176萬元,還有1500萬元沒有償還。西寧五礦公司開出的信用證用作了循環(huán)開證。這筆錢通過信用證的方式開給香港三匯公司,香港三匯公司就和我們公司循環(huán)使用了。主要是公司資金緊張為了循環(huán)開證,因公司資金鏈斷裂,沒有資金及時贖單。現(xiàn)公司所有的3000多平方米的寫字樓,于2010年抵押給中國銀行。我個人房產給了前妻,欠中國銀行廣州越秀支行1個多億,個人和公司賬戶已沒錢了。    

28.被告人丁某某供稱:我在廣東中鐵物資公司負責做融資。香港三匯公司的股東是廣州三匯公司,廣州三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某,股東是鄒某,都是曹偉民安排的,香港三匯公司實際由曹偉民控制,香港三匯國際控股公司在星展銀行(廣州)有開戶。曹偉民讓我兼香港三匯公司信用證工作,我代表香港三匯公司與五礦公司簽訂過合同,是曹偉民讓我簽的。2014年1月,我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談代開信用證業(yè)務,簽訂了一年的代理進口(開證)協(xié)議,就是代開信用證協(xié)議,香港三匯公司與五礦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形式上是香港三匯公司從外方購買煤再賣給五礦公司。4月發(fā)生了一筆代開信用證業(yè)務,我與五礦公司的張經(jīng)理接洽,后與五礦公司的袁經(jīng)理簽訂合同。2014年8月,我代表中鐵公司、香港三匯公司與五礦公司簽訂第二筆代開信用證業(yè)務是已經(jīng)發(fā)生過的業(yè)務,從印尼購買的貨6月份就到港了,賣給華潤電力的煤。中鐵公司與香港三匯公司從印尼購買的煤,是即期付款,貨從印尼到港口就要付錢,是從廣銀石化支付,公司要從廣銀石化贖單。但是公司沒有錢,就從星展銀行兌現(xiàn)五礦公司開的信用證。香港三匯公司從星展銀行先兌現(xiàn)300多萬美金給公司,中國銀行西寧支行信用證到期再還給星展銀行,星展銀行兌現(xiàn)的款按照廣銀石化的要求轉給對應的公司。廣東中鐵公司從交通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7月4日有1000萬元貸款,也給了廣銀石化公司。我公司賣給華潤電力的煤款3600萬元,打到公司賬上后就被中國銀行越秀支行劃走,償還了中鐵公司的貸款,最后中鐵公司就沒有錢從西寧五礦公司贖單,才發(fā)生了今天的結果。2014年中鐵公司光給銀行還貸款就3個多億,五礦公司的提單是要贖,但是公司沒有錢,沒辦法贖。從星展銀行開給中國銀行西寧市支行的信用證要求的單證(提單、發(fā)票、數(shù)量單據(jù)、質量報告等)是曹偉民從廣銀石化公司要出來的,曹偉民讓公司的人以香港三匯公司的名義郵寄給星展銀行,由星展銀行再轉寄給中國銀行西寧支行。曹偉民的公司也一直在籌錢還西寧五礦公司的錢,沒有騙他們的意思,是公司缺資金,從五礦公司拿來的錢有一部分是給了廣銀石化公司,只是拆東墻補西墻,用五礦公司的錢還給了廣銀石化公司,也是圍繞這筆業(yè)務開具的信用證,是沒有錢給廣銀石化才采取這種方式。當時中鐵公司去建行電力支行準備貸款1500萬元,最后由于銀達擔保公司(其老板是廣銀石化公司老板)不擔保了,貸款就沒有貸下來,也沒有辦法給西寧五礦公司還錢。開具信用證的提貨單證是曹偉民與廣銀公司協(xié)商好后,從廣銀石化公司要到提貨單證、發(fā)票、數(shù)量單據(jù)、質量報告等資料,系曹偉民讓公司員工以香港三匯公司的名義郵寄給廣州星展銀行,星展銀行再寄給中國銀行西寧市支行。2015年2月左右,曹偉民欠的外債特別多,又向西寧五礦公司借款580萬元,曹偉民向西寧五礦公司提供了一張580萬元,一張1500多萬元的轉賬支票,但廣東中鐵公司沒有這筆錢,是兩張空頭支票。當時曹偉民向西寧五礦公司借款580萬元,曹偉民給西寧五礦公司的薛某說會有5000萬元的募集資金到賬,所以開了兩張轉賬支票作為抵押,但我們不知道這5000萬元的募集資金能不能到賬,因為廣東中鐵公司還欠深圳國投公司7500萬元。廣州中鐵公司和廣州三匯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這兩家公司都是曹偉民的,只是互相用來倒賬。因為是我在和深圳國投公司接洽,曹偉民就給我兩張承兌匯票讓我交給國投公司,不是給國投公司還款用的,只是讓國投公司給投資人看的,國投公司拿到匯票發(fā)現(xiàn)都是假的,我只拿回了一張500萬元的匯票,另一張在國投公司,我不知道票的真假,是曹偉民給我的。我只經(jīng)辦了這筆信用證的代開,其他的我不知道。曹偉民從廣銀石化公司拿到提單,以香港三匯公司的名義提供給星展銀行,再寄給中國銀行。這筆信用證項下1900余萬元的去向,曹偉民用于還賬和支付,具體我不知道。這筆業(yè)務我沒拿過錢,我借給曹偉民150多萬元,曹偉民還欠我四十幾萬元的工資,這筆業(yè)務是曹偉民讓我辦的。我不管業(yè)務,我只經(jīng)辦了這筆信用證的代開,其他的我不知道。香港三匯公司和廣州三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曹偉民,這在集團公司的宣傳里都有介紹。    

在一審期間,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人事任職文件擬證明:丁某某并非廣東中鐵公司副總經(jīng)理,而是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融資部工作人員。2013年7月29日該公司任命丁某某為集團國際融資部部長,負責探索開發(fā)境外融資模式,工作對集團財務總監(jiān)匯報。    

2.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廣東中鐵公司通訊錄擬證明:丁某某自2013年12月份與廣東中鐵公司沒有關系。自2013年12月份丁某某為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際貿融部”工作人員。    

3.廣東中鐵產業(yè)集團合同/協(xié)議審批流程表(融資類)、廣東中鐵公司采、銷合同/協(xié)議審批流程表擬證明:丁某某的業(yè)務范圍是融資,而不是煤炭銷售的具體業(yè)務,對提單項下有沒有貨物不了解。2014年4月16日,丁某某作為廣東中鐵產業(yè)集團分管領導簽字同意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書,而廣東中鐵公司審批表上沒有丁某某簽字。    

4.廣東中鐵公司周例會紀要擬證明:例會紀要參會人名單中沒有丁某某,自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丁某某已經(jīng)不在廣東中鐵公司任職、工作,丁某某不可能知道提單項下的真實情況。    

原判認為,廣東中鐵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定代表人曹偉民指使被告人丁某某與他人簽訂合同,二人利用虛假提單,騙取他人資金1499.66萬元。其與曹偉民明知提單是使用過的,而用該提單騙取他人資金的主觀故意一致。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具體負責并實施,其作為直接責任人亦應承擔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丁某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丁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丁某某在為廣東中鐵公司辦理融資過程中并不知道提單的實際情況,丁某某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丁某某沒有參與廣東中鐵公司的詐騙犯罪,丁某某屬于實際實施人而非直接責任人,請求宣告丁某某無罪。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丁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1月20日,廣東中鐵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鐵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曹偉民(已判刑)。    

2014年4月21日經(jīng)香港中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居間介紹,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金礦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五礦公司)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約定廣東中鐵公司因開展業(yè)務,需求資金合作,委托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提供融資居間服務。西寧五礦公司因自有開證(信用證)額度閑置,委托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提供專案融資居間服務。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的委托結合雙方各自實際需求,為雙方融資合作提供居間服務。    

2014年7月29日,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形下,曹偉民指使上訴人丁某某以廣東中鐵公司名義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約定由西寧五礦公司代理廣東中鐵公司進口煤炭50170噸,西寧五礦公司向銀行申請開具以香港三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三匯公司,該公司由曹偉民實際控制)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協(xié)議簽訂后曹偉民將他人已使用過的提單提供給西寧五礦公司,預付48.3889萬美元開證保證金,并承諾給予每噸人民幣5元的代理費。西寧五礦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提供的銷售方信息與香港三匯公司簽訂購銷協(xié)議,并接受廣東中鐵公司信用證項下提單一正一副的要求。2014年8月5日,西寧五礦公司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開具了受益人為香港三匯公司的信用證。同日,香港三匯公司通過其開戶行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支行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xiàn),用于償還廣東中鐵公司欠廣州市廣銀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銀石化公司)的債務。2014年11月6日,該信用證到期,因廣東中鐵公司未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付款贖單,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從西寧五礦公司賬戶扣劃322.59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975.66萬元)。2014年11月7日至21日,廣東中鐵公司向西寧五礦公司還款176萬元,截至到案發(fā)尚欠1499.66萬元未償還。2016年5月27日,廣東中鐵公司又向西寧五礦公司還款15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第一、二審出示、質證、認證的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等書證,被害人薛某陳述,證人張某、鄒某等人的證言,罪犯曹偉民和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丁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丁某某在被告單位廣東中鐵公司單位犯罪中的身份認定    

經(jīng)查,廣東中鐵公司與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均系曹偉民設立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起訴書指控案發(fā)前丁某某為廣東中鐵公司副總經(jīng)理。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人事任職文件證實,2013年7月29日,丁某某被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任命為該公司國際融資部部長,負責探索開發(fā)境外融資模式,工作對集團財務總監(jiān)匯報。2014年4月21日,經(jīng)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居間介紹,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2014年7月29日,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形下,曹偉民指使丁某某以廣東中鐵公司名義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現(xiàn)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系廣東中鐵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或案發(fā)時系廣東中鐵公司工作人員,不符合廣東中鐵公司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條件。    

2.關于丁某某是否具有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    

經(jīng)查,丁某某受曹偉民指派授權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香港中商國際公司、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三方居間協(xié)議后,丁某某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了代理進口協(xié)議,即廣東中鐵公司利用西寧五礦公司自有開具信用證額度進行融資,表面上是借用銀行資金,實質是借用西寧五礦公司的資金,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在簽訂協(xié)議時創(chuàng)造虛假條件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協(xié)議。2013年7月,丁某某就職于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國際融資部,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在簽訂協(xié)議時明知廣東中鐵公司無履約能力。曹偉民供稱提單是其從廣銀石化公司借出,由公司財務部門與丁某某提交給銀行。丁某某供稱提單是由曹偉民安排公司財務部門通過香港星展銀行郵寄給西寧五礦公司,其只簽訂了合同未經(jīng)手提單。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中除曹偉民供述外,無證據(jù)證實涉案提單系丁某某提交給銀行,亦無證據(jù)證明丁某某明知提單項下的貨物已被提走。曹偉民與丁某某的供述形成一對一的孤證。被害人薛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曹偉民的供述、丁某某的供述在對丁某某是否明知提單系虛假的證明上亦無法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故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丁某某在簽訂協(xié)議時虛構提單項下有貨物的事實或隱瞞了提單已使用過的真相。丁某某受單位指派簽訂融資協(xié)議,系其履職行為。本案涉案款項均按照曹偉民指示轉款并被曹偉民控制的廣東中鐵公司償還對外債務,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使用該款項或從中獲取了利益,亦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為廣東中鐵公司利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簽訂虛假合同,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廣東中鐵公司未能按期還款贖單系因在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實施以簽訂合同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行為,而非因丁某某行為造成。綜上,丁某某在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關于丁某某按照中鐵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偉民安排與授權代表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性質認定    

經(jīng)查,居間協(xié)議、代理進口協(xié)議、信用證及相關附隨單據(jù)等書證,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薛某的陳述,罪犯曹偉民的供述,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2014年4月21日,經(jīng)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居間介紹,香港中商國際公司、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三方簽訂居間協(xié)議,約定廣東中鐵公司因需求資金,委托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提供融資居間服務。西寧五礦公司因自有開證(信用證)額度閑置,委托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提供專案融資居間服務。香港中商國際公司根據(jù)廣東中鐵公司、西寧五礦公司的委托結合雙方各自實際需求,為雙方的融資合作提供居間服務。2014年5月4日,廣東中鐵公司與華潤電力(賀州)有限公司簽訂代理進口煤炭協(xié)議,該交易由廣銀石化公司代開即期信用證支付,并由華潤電力(賀州)有限公司實際提貨。2014年7月29日,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并向西寧五礦公司提供曹偉民從廣銀石化公司借出的已由華潤電力(賀州)有限公司提貨的提單。同日,西寧五礦公司與香港三匯公司簽訂購買煤炭50170噸的合同,并向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開具受益人為香港三匯公司的信用證。香港三匯公司賬戶明細等書證證實,香港三匯公司將西寧五礦公司為其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款項資金貼現(xiàn),由廣東中鐵公司償還其欠廣銀石化公司的債務。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又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西寧五礦公司借給廣東中鐵公司580萬元,用于廣東中鐵公司辦理相關貸款擔保業(yè)務。2015年3月5日、3月10日,廣東中鐵公司在其賬戶已無款項貼現(xiàn)的情況下,向西寧五礦公司開具兩張支票,分別為1540余萬元、580萬元。廣東中鐵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持他人已使用過的提單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代理進口協(xié)議,并讓西寧五礦公司開具受益人為香港三匯公司的信用證,香港三匯公司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xiàn),曹偉民即用該款償還廣東中鐵公司債務。廣東中鐵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中,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作為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員工明知廣東中鐵公司的負債情況及廣東中鐵公司已無還款能力。丁某某在廣東中鐵公司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中,實施的受曹偉民委托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并無證據(jù)證實丁某某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行為之一。丁某某作為廣東中鐵創(chuàng)新公司員工,其所實施的上述行為均系受曹偉民指使所從事的職務行為。綜上,丁某某受曹偉民指派代表廣東中鐵公司與西寧五礦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存在,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為廣東中鐵公司利益,在明知廣東中鐵公司無履行能力情況下,實施了采用已使用的提單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綜上,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丁某某明知提單是使用過的,而利用虛假提單騙取他人資金的事實與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丁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鑒于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定罪有誤,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青01刑初8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丁某某的定罪量刑;    

二、宣告上訴人丁某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祁國慶

審判員    劉紅梅

審判員    冉劍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閆康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