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1502刑初748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二部刑訴[2021]Z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欒某某1、被告人丁某某2及辯護人李學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1、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在聊城市建設西路汽運四公司院內(nèi)暢通汽車租賃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租賃魯PXXXXX別克君威轎車一輛,次日將該車抵押給他人,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48500元。至2011年9月,二被告人支付被害人租金、押金21500元。
2、2011年9月5日,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在上述地點,采用同樣方式租賃伊蘭特轎車一輛,后將該車抵押給他人,抵押得款27000元。期間,二被告人支付租金、押金6000元。
案發(fā)后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歸案說明、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汽車租賃合同、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收到條;證人傅玉豹、劉鳳霞、徐白粉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聊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聊價認定[2021]018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欒某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丁某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丁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丁某某2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丁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請求對丁某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3月14日,新疆某區(qū)公安局民警將網(wǎng)上追逃人員欒某某1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1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2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還查明,案發(fā)后,被騙別克君威轎車被追回,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欒某某1、丁某某2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欒某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丁某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二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積極繳納財產(chǎn)刑保證金,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丁某某2的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丁某某2的辯護人所提丁某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汽車租賃合同是以丁某某2名義簽訂,合同簽字是丁某某2所簽,得款70000元借條也系丁某某2出具并簽字,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決定刑罰。對被告人欒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丁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欒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丁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富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