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皖0603刑初442號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1)3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旭、檢察官助理張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倩玉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王治幫、徐端(以上2人已判決)在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租賃別克GL8商務(wù)車一輛(皖F×××××),并簽訂車輛承租合同。次日由徐端偽造車主劉某1身份證件假冒車主劉某1,通過郝某某聯(lián)系,將該車抵押至淮北市勤勉汽貿(mào)有限公司借款(以下簡稱“勤勉公司”),勤勉公司通過銀行分兩筆轉(zhuǎn)賬61150元。同年11月19日,勤勉公司發(fā)現(xiàn)車輛系租賃車輛遂要求王治幫還款贖回車輛。王治幫聯(lián)系劉某1將車輛贖回,劉某1向勤勉公司支付67500元后將車輛贖出,王治幫安排徐端繼續(xù)冒充車主劉某1,后又將車輛抵押給劉某1過程中被劉某1發(fā)現(xiàn)后報案。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別克GL8(皖F×××××)車輛價格為249038元。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治幫、徐端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郝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有異議,庭后提交認罪認罰申請書,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郝某某主觀上無犯罪故意,無非法占有為目的;被告人郝某某未參與分贓,無違法所得;應(yīng)以車輛抵押款61150元為量刑標準;被告人郝某某主觀惡性小,建議酌情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與王治幫、徐端共同前往淮北康源車輛租賃公司。王治幫、徐端(二人已判刑)以550元/天的價格從淮北康源車輛租賃公司租賃別克GL8商務(wù)車一輛(皖F×××××,車主周某),支付押金1000元。次日偽造名為劉某1的虛假車主信息材料,由徐端冒充車主劉某1通過被告人郝某某將車輛抵押至淮北勤勉車行王某處借款,王某通過銀行分兩筆轉(zhuǎn)賬61150元。同年11月19日,王某發(fā)現(xiàn)車輛系租賃車輛遂要求王治幫還款贖回車輛。王治幫聯(lián)系劉某1將車輛贖回,劉某1支付給王某6.75萬元后將車輛贖出,王治幫安排徐端繼續(xù)冒充車主劉某1,后又將車輛抵押給劉某1過程中被劉某1發(fā)現(xiàn)后報案。經(jīng)鑒定,皖F×××××車輛價值為249038元,案發(fā)后XX機關(guān)將車輛扣押后發(fā)還至朱某(周某之妻)處。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被蕭縣XX局龍城城東派出所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證明:郝某某1964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曾于2016年2月3日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整。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21年4月27日16時許,蕭縣XX局龍城城東派出所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令稱,在蕭縣新世紀賓館門口有糾紛,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當事男子傳喚至派出所,經(jīng)查詢,該男子名郝某某,涉嫌犯罪被淮北市XX局上網(wǎng)追逃,遂將郝某某抓獲。
3.車輛質(zhì)押借款合同,證明:淮北市勤勉車行王某提供的車輛質(zhì)押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為劉某1,身份證號碼3422221984××××××××,出借人(乙方)空白。內(nèi)容為:甲方(劉某1)承諾,本人名下質(zhì)押車輛,車牌皖F×××××,發(fā)動機號170965770,非盜搶租賃及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抵押及變賣債券清晰,屬于本人私有財產(chǎn)。如非實時情況,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及經(jīng)濟責(zé)任。本合同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65000元整,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
4.借款收條,證明: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劉某1今收到出借人(空白)支付的車輛質(zhì)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大寫陸萬伍元整,小寫65000元整,轉(zhuǎn)入戶名:王治幫,轉(zhuǎn)入賬號:62×××12、本人同意將借款打入此卡號。
5.債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劉某1與甲方簽訂《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質(zhì)押車輛(車牌號皖F×××××)并有劉某1簽字確認。
6.租賃合同及身份證、行駛證,證明:2020年10月20日,王治幫從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租皖F×××××別克車輛(紅)1輛,租金為15000元/月,預(yù)付租金5500元(11月1日續(xù)交2750元),承租方交保證金1000元。其中合同約定,承租方保護出租方對租賃車輛享有的所有權(quán)或使用權(quán)不受侵犯,不得轉(zhuǎn)賣、抵押、質(zhì)押、典當、轉(zhuǎn)借、轉(zhuǎn)租租賃車輛。如因上述情況產(chǎn)生的交通事故、違章、違法或經(jīng)濟損失由承租方負全部經(jīng)濟損失和責(zé)任。此租賃合同由出租方朱某、承租方王治幫簽字。身份證、駕駛證復(fù)印件一張。
7.身份證照片截圖、車輛行駛證照片截圖、照片二張,證明:身份證照片顯示姓名劉某1,性別男,民族漢,公民身份號碼為3422221984××××××××。車輛行駛證顯示皖F×××××小型汽車所有人為劉某1。徐端手拿劉某1身份證、借據(jù)收條在皖F×××××號車前拍攝的照片。
8.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20年10月21日,王某通過62×××17賬戶向王治幫招商銀行62×××12賬戶轉(zhuǎn)賬50000元、11150元,附言為“劉某1押別克gl8皖F×××××押車款”。
9.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證明: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淮價認定[2020]568號認定,別克GL8(皖F×××××)認定價格為249038元。
10.辨認筆錄,證明:2020年12月25日,經(jīng)朱某辨認出租車的王治幫、郝某某及一起來租車的人徐端。
11.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其和鄭某合伙在淮北寇灣開了勤勉車行公司,從事實物抵押借款之類的生意。10月21日,一個叫劉某1的通過蕭縣中介向其抵押了一輛棕色GL8商務(wù)車,車牌號皖F×××××,約定抵押1個月,給他抵押了65000元。錢是打到62×××12王治幫的卡里,打了61150元,扣除了三千多的手續(xù)費和中介費。當時康源租賃的老板給其打電話了,說抵押給其的車GL8是他們租出去的車,其就抓緊聯(lián)系抵押人來把車贖走,11月20日的時候,抵押人喊來徐州的人來把抵押金還上了,其把車還給他們了,剩下的兩輛本田艾力紳車都通過XX機關(guān)還給車主了。蕭縣中介機構(gòu)及收多少錢其不清楚,是鄭某聯(lián)系的。
其認識郝某某,他去年總共在其這押了三輛車,通過王某介紹的。前兩個是他開來淮北的,最后一個其在蕭縣直接開走的,是奧德賽。
12.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其在淮北市勤勉汽貿(mào)有限公司工作,車行平時做汽車銷售、汽車抵押貸款之類的業(yè)務(wù)。牽扯到出事的這輛車是別克GL8商務(wù)車,車牌號是皖F×××××,行駛證上的車主好像是姓劉,具體其記不清楚,車是2017年的,車況良好。這輛車大概一個月前抵押到其公司,抵押了65000塊錢,約定一個月內(nèi)拿65000塊錢來贖車,實際當時給抵押人打款是扣除停車費、利息,打了62000多塊錢。這個車不是直接抵押到其公司的,是通過一個叫王某的蕭縣中介抵押到其公司的,其把公司合同范本發(fā)給王某,手續(xù)都是王某在蕭縣辦的,王某的人把車和手續(xù)一起送到其店里來,東西都是其接收的,然后其按照王某給的收款人信息,讓店里文員王某給收款人賬戶打的62000多塊錢。昨天他們一起到其車行去時,其才知道之前收錢的就是那個姓王的,也就是昨天帶人去贖車的那個。車輛抵押在公司有車主的身份證復(fù)印件,車輛的行駛證原件,抵押合同,身份證上的身份具體其記不清楚了,但是跟行駛證上的車主是一致的。其只記得這個小孩姓王,打錢時見過他全名,沒有他的聯(lián)系方式,他大概二十七八歲,蕭縣人,瘦瘦的個不高,大概1米7左右。具體轉(zhuǎn)賬是王某轉(zhuǎn)的,轉(zhuǎn)賬信息是王某給其的,其讓王某按照那個信息給收款人轉(zhuǎn)的賬。昨天大概下午2、3點的時候,有人打其電話說是租車公司的,這輛GL8是他們租車公司的車,后來其到南黎路和西外環(huán)交口附近的機動車檢測站跟租車公司的人見了面,租車公司的人說這個車是他們的車子,其說這個車是人家抵押在其這里的,其去找人家讓人家把車贖走。之后其通過王某聯(lián)系這個姓王的小孩,這個小孩就說等到傍晚時,他讓他哥帶人來把車贖走。昨天晚上大概9點時,這個小孩帶著四個人到其車行來了,其中一個說是車主,另外三個應(yīng)該是徐州一起來贖車的,其中有個徐州的給其公司轉(zhuǎn)了65000塊錢,其讓人把車開過來讓他們驗車。因為其公司負責(zé)保管手續(xù)的任露思摔傷住院了,所以其也沒法拿手續(xù)給他們看,就只有行駛證是在辦公室所以直接拿給徐州來的人看了,他們驗過車之后當時也沒在淮北簽合同,因為這個車主當時也沒帶身份證,徐州的也沒法核實車主的身份,他們準備一起到蕭縣去拿車主的身份證,然后再簽抵押合同,就從其這里走了。因為他們沒按約定的時間贖車,已經(jīng)超期違約。按規(guī)則,未按期贖車,超一天到一個月以內(nèi),都是按一個月算,所以其讓這個小孩支付違約金或者利息,算違約金也是兩千多塊錢,算利息也是兩千多塊錢,其實都一樣。這個錢是徐州人給其兩千五百的現(xiàn)金。
13.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其被一個叫王治幫的,還有一個做抵押車的詐騙了67500元。其和王治幫是因為半年前認識的,認識后沒打過交道,在今年十月二十號他要抵押一個別克GL8商務(wù)車給其,然后從其這借錢,當時還把車子的行駛證發(fā)給其了,車子是皖F×××××,灰色的別克GL8商務(wù)車,車主是劉某2(仙),車子的車輛識別代號是LSGUL8AL1HA084338,當時其就答應(yīng)了,讓他到徐州找其。后他給其說,他把車子抵押過了,就不過來了,其也就沒當回事了。之后也就沒任何聯(lián)系了。直到昨天下午15點48分的時候,他用微信給其打電話,說他朋友的車逾期了,也就是上面說的那個GL8抵押的車逾期了,他想通過其幫他朋友劉某1把車贖回來,然后抵押到其這里兩天,當時也說好給其兩千到三千元的好處費,其說可以,然后其和兩個朋友一起從盱眙開車到淮北。其到淮北是晚上九點多,當時王治幫在微信上給其發(fā)的位置是在淮北寇灣汽車城那邊,其到地方后王治幫還帶著一個男的,說是車主劉某1,然后王治幫說劉某1車子抵押在汽車城的勤勉車行,讓其跟他一起去贖車,當時就一起過去了。到車行的時候有其、王治幫、叫劉某1的、還有其朋友鄭志凱,當時車行那邊有說是老板的人,其就當著自稱叫劉某1的人問勤勉車行老板,是不是他(自稱叫劉某1)把車抵押給你的,那個老板說是的,緊接著其就問了抵押金額是多少,他們說是65000元整,緊接著就問車子是否有事故或者其他問題,有無抵押合同手續(xù),勤勉車行的都說有,都正常。然后其就把之前準備的65000元現(xiàn)金拿出來準備給他,但是對方不愿意收,要求其轉(zhuǎn)賬,其就又通過朋友鄭志凱的手機銀行給對方的招商銀行轉(zhuǎn)了65000元。轉(zhuǎn)完賬之后大約過了一個小時,車就開到勤勉車行了。車到后,叫劉某1的又跟勤勉車行老板溝通了違約金問題,說好2500元的違約金,雙方同意后,其就給對方現(xiàn)金2500元。之后其就在車行跟劉某1說把車子抵押合同搞好,劉某1不愿意,說身份證沒帶,忘在蕭縣家里了,最后說好一起去蕭縣。后面勤勉車行就把車給其了,其一起開車去了蕭縣,路上其感覺不對勁。到了蕭縣,自稱劉某1的又說車子已經(jīng)協(xié)議賣給王治幫了,讓王治幫簽字也管,其就知道肯定有問題,其不愿意,其說其只認車子登記的是誰的就和誰簽合同,然后王治幫的微信一直有電話,其讓他接電話開外放,其就想印證是否車子有問題,微信電話是一個叫“**租賃”的打來了,對方開口就說把商務(wù)車還過來,其就知道被騙了,其給租賃公司通話,讓他去淮北派出所,其要帶著王治幫報警,就在溝通時,叫劉某1的不知道什么時候走了,之后其就開車帶著王治幫到了淮北并報警。其昨天才知道他大名叫王治幫的,之前借錢其是借給楊超的,然后楊超轉(zhuǎn)借給他的,昨天其看了他身份證,他是1996年的,蕭縣人,身份證號碼是3422221996××××××××,電話號碼是156××××2876。現(xiàn)在其知道叫劉某1的是徐端。報警之后其和租車公司見面才知道對方上個月租的這輛GL8給王治幫的,具體租賃信息其沒問,租車公司當時留的聯(lián)系電話是185××××3666,名字叫什么其也不知道,車子其昨天就還給人家了。那個自稱叫劉某1的據(jù)他自己說是86年人,其轉(zhuǎn)賬使用的是郵政儲蓄卡號62×××13,戶名叫鄭志凱,對方的銀行卡是招商銀行卡號62×××06,戶名叫任露思。
14.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明:皖F×××××車輛是用其妹妹的名字登記的,實際所有人是其,其開設(shè)的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有汽車租賃業(yè)務(wù),平時這個車就放在公司出租用。車是10月20號左右租給王治幫,其老婆朱某辦的租車手續(xù),昨天歸還的。在昨天下午時,其查看這個車的GPS,發(fā)現(xiàn)車好多天沒有動了,顯示軌跡在濉溪縣七里河村,其就去現(xiàn)場找了,然后發(fā)現(xiàn)車在一個院子里。其問院子里的人,院子里的人給其一個號碼說是這個人停在這里的,其就打了電話151××××7733,對方說這個車是車主壓在這里的,其當時給他說了這是租賃公司的車,對方說他在外地,就給其另一個電話,叫鄭西峰的人,這個人來到了也見面了,這個人說車是別人抵押的,接著其就讓其老婆聯(lián)系租車的人王治幫,問他要車,其就回去了。到了晚上,其看到GPS車又動了,其就問抵押公司,公司說已經(jīng)被贖走了,后來徐州的就給其打電話了。到了派出所,徐州那邊的人就把車還給其了。租賃協(xié)議里有說不許抵押。只給他行駛證,其他沒有給他。具體他怎么抵押的,用的什么手續(xù),其不知道。
15.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明: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人周某,主要從事汽車租賃和銷售業(yè)務(wù),公司地址在渠溝花鳥市場對面,登記地址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公司是其老公的。王治幫是之前租其公司車的人。其公司有王治幫租車時留的身份證復(fù)印件、駕駛證復(fù)印件。他是199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96××××××××,聯(lián)系電話是156××××2876,家是蕭縣張莊寨鎮(zhèn)王柳元行政村的。大概上個月時,王治幫跟郝某某、還有一個胖胖的人到其公司,說租商務(wù)車,當時公司有個酒紅色的GL8新款,車牌號是皖F×××××,車主叫劉某1,王治幫要租這個車,當時談好550元一天。其看了簽訂的租車合同是2020年10月20號16點租的車,王治幫提供的身份證復(fù)印件、駕駛證復(fù)印件、然后簽訂合同,車子就交給他使用了。期間基本上都是五天一付款,都是其找他要的租車費用,因為他不確定用幾天,其基本上到期了其就問他可用了,然后他決定用就付錢,一直到十來天前,其發(fā)現(xiàn)車輛GPS不動了,其就要他還車,多次催要,他沒有歸還。后其老公根據(jù)GPS在一個車庫里找到了車,具體中間什么情況其也不清楚。后來有個徐州的打電話問其是不是租賃公司,說牽涉一個GL8車子的事,其就交給其老公接電話了,然后其聽著電話說王治幫騙他,把GL8抵押給他了,他要報案,其老公就說行,問他們在哪,馬上就過去找他們,接著其老公就出去找他們?nèi)チ?,后面其就不知道了。其微信號是“zhuqiuhon?907”,名字叫“康源租車.婚車153××××9907”,王治幫的微信是“LtesGo110”,名字叫“太陽”。王治幫都是微信付款,總計付了16500元租車款。
2020年10月20日公司出租的別克GL8是出租給王治幫的,當時租車的時候來了三個人,一個王治幫,一個郝某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其認識王治幫和郝某某。王治幫、郝某某是以前的租車客戶。這三個人租車前沒有打電話或發(fā)短信,直接來的。都是王治幫詢問租車的事宜的,如租賃車型、每天租金等。王治幫問這些情況時及簽訂租車協(xié)議時,王治幫和郝某某在場,那個胖胖的人不在。
王治幫租車時,郝某某在場,中間出去過,但是知道王治幫是租車的。這輛GL8是王治幫自己租的,王治幫開車走的時候,郝某某在旁邊看到了。
16.同案犯王治幫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0月20號左右下午,其和朋友徐端去了淮北電廠旁邊花鳥市場康源汽車租賃租了淺棕色的別克GL8,是用其身份證租的車,店里一個女老板給辦的租車手續(xù),租金550元一天,租的時候沒說多長時間,需要的話再續(xù),交了1000元押金,其就把車開走了。是其辦的,當時簽了租賃合同。10月21日,其已經(jīng)把車開到蕭縣了,徐端從聯(lián)系的中間人那里聯(lián)系到了淮北的車行,其就把車交給中間人抵押出去了,約定抵押一個月,抵押65000元,除去中間人收的錢,抵押公司收取的費用,到其手里面是接近6萬塊錢。是徐端提出來租車抵押這個事情的。目的是拿點錢周轉(zhuǎn)一下。在租車之前就已經(jīng)打算把車抵押出去了。租車的費用是其倆一起付的,中間陸續(xù)微信轉(zhuǎn)給老板的。抵押時沒有和淮北的車行見面,都是中間人郝景華辦的,是徐端聯(lián)系的。辦理抵押車輛時,中間人發(fā)來的抵押合同,徐端打印出來寫的,偽造名字叫劉某1的身份證(照片用的徐端照片),還有原車的行駛證。弄好之后交給中間人。當時抵押的錢下到其銀行卡的,然后其用微信轉(zhuǎn)給徐端。下到其卡里是五萬九千多,給了徐端一半。原計劃錢用一段時間后,通過資金周轉(zhuǎn)再把車贖回來,把車還掉。昨天,抵押車行老板催還錢,但是其手里面沒有錢,其就給徐州的朋友劉某1打電話幫忙。其當時給他說讓他幫其朋友過個橋來贖個車,車放他那兩天之后其就把錢湊齊還給他,他說要3000元的手續(xù)費,其同意了。昨天晚上劉某1來到淮北寇灣汽車城勤勉車行,當時其和徐端都在,店里有一個員工,后來老板也來了。劉某1那邊來了三個人。其給他說徐端就是劉某1,是車主,幫他贖個車過個橋,他也同意了。一開始劉某1說要用現(xiàn)金,結(jié)果勤勉車行不收,后來又轉(zhuǎn)賬65000元,又要了2500元的費用,也是劉某1付的。付完錢車就開走了。后劉某1讓其朋友簽抵押手續(xù),但是因為徐端不是車主劉某1,沒有證件簽不了,就被劉某1發(fā)現(xiàn),報案了。抵押來的錢用于日常開銷,買東西,玩。
徐端不愿意簽協(xié)議,說沒帶身份證,因為他本身就不是車主劉某1,就說身份證在蕭縣,劉某1就說去蕭縣拿,徐端看編不下去了,就把劉某1喊下車說他不是車主,之后就跑了。
三輛車都是通過郝景華抵押的,他知道這三輛車不是其的。第一輛GL8還是他跟其一起租的。當時徐端聯(lián)系的郝某某,郝某某到康源租賃有其他的事,就一起去了。其和徐端租車抵押是一開始就商量好的。租車前,徐端就聯(lián)系好郝某某了,去康源租賃也是郝某某領(lǐng)著去的。當天下午他一直都在現(xiàn)場,開車走時郝某某就在旁邊,看到其開GL8了。找郝某某辦抵押時,徐端、其、郝某某都在場。郝某某知道這輛車是前一天租賃的車。偽造手續(xù)用的徐端的照片,劉某1的名字。郝某某問車主是誰,打開手機錄像問徐端,徐端說是他的,就關(guān)錄像了。他知道徐端不是車主,拍錄像就是意思一下。徐端使用偽造身份證用打印的紙貼在真身份證上,郝某某都是知道的,沒有問徐端身份證起角,他一直知道是假的,向身份證上貼假身份證信息是他出的點子。其知道王某,郝景華是通過王某抵押的車。郝景華沒有收手續(xù)費,第一輛車給他買了條煙,手續(xù)費是車行收的。
17.同案犯徐端的供述與辯解,主要內(nèi)容:在10月19號左右,王治幫請其吃飯時問其借錢,其說沒有。第二天,他找其說讓其給他一起去淮北看車,他想租一輛。找到了淮北一家叫康源的租車公司,進店后,王治幫和老板娘在說話聊天,接著其就出去到對面的拉面館吃飯了,過了大概半個小時,他給其打電話說租好車了,是一輛白色GL8,然后就一起回蕭縣了,第二天中午,王治幫問其找人能不能把車押掉,隨后其就給朋友郝某某(其都喊他四哥)打電話,郝某某說押車必須得有實名制,王治幫說給其點好處,用其身份證信息,照片,把名字改成車主,造一個假的身份證,然后把車押掉,隨后王治幫帶其去了蕭縣消防隊旁邊的一個打字社,其在車里等他然后他去辦了假的證件,是一個和身份證一樣大的一張紙,然后貼在其自己身份證上。辦好之后,到了蕭縣南外環(huán)和郝某某見面了,然后郝某某給其拍了照片,其還提供了一份抵押合同。其簽完手續(xù)之后,王治幫讓其在上面注明把錢打到他自己的銀行卡里,然后郝某某就把車開走了。大概到晚上,當時其在樓下吃飯,王治幫對其說他給其轉(zhuǎn)一筆錢,因為他怕自己的銀行卡被封了,所以存其這里,他什么時候用讓其轉(zhuǎn)給他,用微信給其轉(zhuǎn)了兩筆29000余元。當天后半夜,王治幫就讓其把錢一筆一筆轉(zhuǎn)給他了。后來這個事就結(jié)束了,一直到前幾天,郝某某和王某打電話給其說抓緊把這個車贖回去,不然得出事,其和王治幫就一起來淮北處理贖車的事情了。租車之前,其沒有和王治幫說過抵押車的事情。租來的是一輛白色的GL8,車牌號其記不得了。合同是其簽的,署名劉某1。抵押合同是王治幫打印帶來的,簽訂的押車是押一個月。郝某某給其拍照是其站在車旁手持合同和假身份證的照片。是王治幫找其幫忙簽的。知道車是租來的,還要幫忙抵押是因為王治幫答應(yīng)給其3000塊錢好處。合同上寫65000元,到賬不到6萬。王治幫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賬了29000余元,王治幫說放其這里,他隨時用,讓其隨時給他轉(zhuǎn)過去。郝某某是其找的,王治幫一開始不認識他。郝某某是做貸款中介的。當時其說這個車是其弟弟王治幫的車,其幫他押一下。郝某某也沒有多問了。郝某某沒有拿好處費。其不知道王某是什么人。當時在蕭縣王治幫給徐州叫超哥的人打電話讓對方幫他過下橋,贖個車,車在淮北,是65000元。然后其和王治幫就打的來淮北了,在車行等超哥。大概晚上8點多,超哥就來了,來到后超哥問車在哪,王治幫說車在辦公室那邊,然后指著其說這個是車主,其當時也沒有說話。接著王治幫和超哥談了二十多分鐘,具體談的什么不知道,超哥拿出來6萬塊錢現(xiàn)金,老板要轉(zhuǎn)賬,不要現(xiàn)金。超哥的弟弟按照對方給的賬號就轉(zhuǎn)了65000元。接著老板又問王治幫和其要了2500元的違約金,也是超哥給的。后車就開來了。超哥當時在車行打印了一份協(xié)議,王治幫說身份證沒有帶,其也說沒帶,身份證在蕭縣,到蕭縣再簽,然后就開車回蕭縣了。到蕭縣之后,停在城市之家賓館門口,超哥讓其簽協(xié)議,拿身份證在車前面拍照,其沒有答應(yīng),其說這個事找王治幫打條子,超哥不愿意,其把他喊出來說,其不是車主,超哥說你不是車主那不讓你簽,接著其就回去了。下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超哥沒有直接問其是不是車主,王治幫回復(fù)的其是車主。王治幫提前給其說了,讓其別說話,這是他安排的過橋的。其沒有和王治幫一起有過其他的租車抵押車的事。其給王治幫轉(zhuǎn)的錢都是他先轉(zhuǎn)給其的,他說放其的銀行卡里保管,防止他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jié)了。另外還有其借給他了35000元。
其和王治幫參與抵押了一輛車,是GL8。當時來淮北租車是其、王治幫和郝某某一起來的。前一天其正好和郝某某通電話,他聽其計劃去淮北租車,就說一起去,因為他也要去淮北辦事,一起去了車行。到車行其到門口去吃飯,吃完飯他倆一起找的其。這輛車抵押后,王治幫沒有給其好處費,沒有分給其錢,王治幫給其轉(zhuǎn)的錢是暫時放其這。租車之后,王治幫讓其找人把車抵押,其找的郝某某辦的。其不知道后來王治幫到淮北租了一輛本田艾力紳抵押了。在租第一輛車之前,其和王治幫沒有約定租車后抵押。郝某某知道其叫徐端不叫劉某1。給郝某某交付GL8時,王治幫、其、郝某某在場。當時找他說抵一輛車,其是車主,他說實名制的可以抵押,不是實名的不能抵押。后來其和王治幫打印假身份證的紙貼在其真身份證上。他說的實名制就是車主本人來抵押。當時其和GL8的合照是郝某某拍的。他沒有問其身份證上面貼紙的事,其不知道他能不能看出是假身份證,他沒問。他給其說身份證拿歪了。當時租車時,其在外面,他倆在康源,王治幫在那租車他應(yīng)該知道。其沒有給他好處費,不知道王治幫有沒有給他。第二輛車是王治幫聯(lián)系的郝某某,第三輛車不知道。
郝某某知道這個車是租的,他知道其不可能買起GL8,其欠郝某某錢一直沒還上,他到法院起訴其了,更不可能買起GL8。抵押車后郝某某找其要錢,其說這是替王治幫押的車,錢是王治幫的,但車是其名,這筆錢沒給郝某某。郝某某心里有數(shù),心知肚明,問的車主的及實名制的問題都是為了保護自己。他肯定能看出來身份證是假的,但他沒問。
18.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王治幫通過其抵押了一輛車,是其給他介紹的。徐端通過其也抵押了一輛車。徐端抵押的車是不是從康源租賃公司租的那一輛其不清楚。其不知道王治幫還有王治幫的朋友從其這里抵押的車輛是否是租賃的車輛。
其給徐端、王治幫中介過三輛車。有天晚上,小隨(徐端的小名)給其打電話問能不能押車,其說必須是本人的車才能押掉。第二天其和徐端、王治幫一起來淮北去康源租車,其去那邊是談酒的事。徐端剛到康源就出去吃飯了,其帶康源老板的小孩出去買雪糕了,回來時王治幫正在辦理租車的手續(xù),租好車其就跟車回蕭縣了。第二天,小隨找其押車,其說自己的車才能押,他說都是自己的車,后其找熟人要了合同打印出來,和徐端約在蕭縣路口見面,拿出合同讓他簽字,他把手續(xù)給其后,其就把車開來淮北老鄭(專門做押車生意的店)這里押了6萬還是6萬5千,老鄭直接轉(zhuǎn)給他們的,其沒有碰錢,事后徐端給其轉(zhuǎn)了七八百元手續(xù)費。當時其問徐端這輛車是不是昨天租的車,他說不是。其看著像,認為是昨天那一輛。車的型號、顏色、車牌都不記得。當時他們說小隨(徐端)是車主,他自己也說是。他們押車提供了身份證、行駛證,合同是其帶過去的。徐端提供的不是真實身份證,當時拍車主手持身份證照片時,徐端拿的身份證是貼了一張紙的,紙上是假的身份信息。徐端捏著身份證邊角舉起來讓其拍照,其看到有個角還張嘴了,問徐端怎么回事,他說開膠了。其不識字,但看著是真身份證上面貼了一張紙,紙上的照片也是徐端。其認識徐端好幾年了。找其抵押的這輛車當時其不知道他是不是車主,等把車押掉就知道了。其當時把照片和手續(xù)給淮北的老鄭發(fā)后,老鄭說可以押,其沒有想后面會造成這一步。第二輛車是王治幫押的,和第一次沒有幾天,他直接找其說押車,車主是他自己。手續(xù)過程和第一次一樣,在蕭縣城西派出所西邊的路上把車交給其。這輛車也是押到淮北老鄭那里了。王治幫和徐端一樣,也是身份證上貼一張紙。這次押車只有王治幫找其,其不記得車的規(guī)格,型號,顏色,車牌。第三輛車也是王治幫找其,說他朋友有一輛車,幫忙押一下,和前兩次一樣,押到淮北鄭西峰那。車主其不認識,這次的合同是其發(fā)給王治幫,他自己打印出來簽的。其只是介紹,老鄭說行就可以。介紹的目的是掙錢,三輛車掙了三千多元。說實話當時其心理也是懷疑的,但其太缺錢了,沒有想到這么嚴重的后果。
其對幫王治幫、徐端承租康源汽車的一輛別克GL8車輛(皖F×××××)的事實有異議,其只是中介。當時抵押這輛車,徐端說他是真正的車主。其不知道這輛車就是前一天王治幫和徐端在康源租賃租的車輛。當時徐端和王治幫租賃好車把車開走時,其在場。其自己會駕駛,駕駛證是20年前花錢辦的。其沒有記車牌號。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治幫、徐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將租賃的車輛抵(質(zhì))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參與此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郝某某主觀無犯罪故意且無非法占有為目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興召
審 判 員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武子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邢曉波
書 記 員 楊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