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0402刑初256號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市中檢二部刑訴〔2021〕Z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7年12月至2011年9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單獨或與王光明(已判決)共同以投資工程為由,以高息或工程分紅為誘餌,采用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抵押手段,先后9O余次與25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騙取現(xiàn)金948.5萬元。
1、2007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的現(xiàn)金45.5萬元。
2、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1月3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1的現(xiàn)金46萬元。
3、2009年至2011年8月25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楊某的現(xiàn)金53.5萬元。
4、2009年底至2011年9月20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趙某的現(xiàn)金18萬元。
5、2010年2月3日,騙取被害人朱某的房產(chǎn)抵押貸款10萬元。
6、2010年7月2日至2011年5月2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郭某的現(xiàn)金37萬元。
7、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2的現(xiàn)金80萬元。
8、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3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孫某1及其家人現(xiàn)金76萬元。
9、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梅某現(xiàn)金18萬元。
10、2010年9月23日、24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3的現(xiàn)金16萬元。
11、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劉某1現(xiàn)金17萬元。
12、2010年1O月26日至2011年8月13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蔣某的現(xiàn)金39萬元。
13、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2月25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馮某的現(xiàn)金20萬元。
14、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1O月4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孫某2現(xiàn)金186萬元。
15、2011年4月23日至5月23日,先后騙取被害人孟某現(xiàn)金20萬元。
16、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5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殷某的現(xiàn)金53萬元。
17、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間,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尹某的現(xiàn)金16萬元。
18、2011年7月21日,騙取被害人褚某的現(xiàn)金2O萬元。
19、2011年9月l7日,騙取被害人吳某的現(xiàn)金10萬元。
20、2010年1O月3日至2011年9月15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姚某及其親屬、朋友現(xiàn)金30.5萬元。
21、2011年8月10日,騙取被害人任某的現(xiàn)金2萬元。
22、2011年6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杜某的現(xiàn)金7萬元。
23、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3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劉某2的現(xiàn)金11萬元。
24、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28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劉某3的現(xiàn)金70萬元。
25、2011年5月1O日至2011年9月20日,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劉某4的現(xiàn)金47萬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同案犯王光明
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李某1、楊某等人陳述、證人姜某、周某、郝某等人證言、借款合同、借條、文件檢驗鑒定書、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948.5萬元,其中張某45.5萬元、李某146萬元、楊某53.5萬元、趙某18萬元、朱某10萬元、郭某37萬元、李某280萬元、孫某1及其家人76萬元、梅某18萬元、李某316萬元、劉某117萬元、蔣某39萬元、馮某20萬元、孫某2186萬元、孟某20萬元、殷某53萬元、尹某16萬元、褚某2O萬元、吳某10萬元、姚某及其親屬、朋友30.5萬元、任某2萬元、杜某7萬元、劉某211萬元、劉某370萬元、劉某447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傅曉燕
人民陪審員 劉 婷
人民陪審員 莊凱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高廣世
書 記 員 陳錦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