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皖0826刑初344號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1﹞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明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王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與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的楊某口頭商定價格和付款方式,從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進購砂子賣給他人。為騙取楊某的信任,在剛開始拉砂時,劉某均及時按約定支付了貨款,后劉某將購買的砂子低價賣給他人,收到貨款后采取以砂子尚未結(jié)賬等各種理由拖欠砂款拒不支付。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劉某結(jié)清欠款,劉某又偽造銀行轉(zhuǎn)賬單繼續(xù)拉砂。被告人劉某共計騙取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51700元。
2020年8月至9月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通過余飛煌認識了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負責(zé)人,后劉某與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達成了購買砂子的口頭協(xié)議,雙方約定了價格和付款方式。為騙取嘉冠建材有限公司的信任,在剛開始拉砂時,劉某按約定支付了貨款,后其偽造22萬余元的轉(zhuǎn)賬單繼續(xù)拉砂。劉某將購買的砂子低價賣給他人,收到貨款后采取以砂子尚未結(jié)賬等各種理由拖欠砂款拒不支付。被告人劉某共計騙取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27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替其賠付了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全部損失,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楊某對其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系坦白;2、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楊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3、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與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的楊某口頭商定價格和付款方式,從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進購砂子賣給他人。為騙取楊某的信任,在剛開始拉砂時,劉某均及時按約定支付了貨款,后劉某將購買的砂子低價賣給他人,收到貨款后采取以砂子尚未結(jié)賬等各種理由拖欠砂款拒不支付。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劉某結(jié)清欠款,劉某又偽造銀行轉(zhuǎn)賬單繼續(xù)拉砂。被告人劉某共計騙取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51700元。
2020年8月至9月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通過余飛煌認識了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負責(zé)人,后劉某與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達成了購買砂子的口頭協(xié)議,雙方約定了價格和付款方式。為騙取嘉冠建材有限公司的信任,在剛開始拉砂時,劉某按約定支付了貨款,后其偽造22萬余元的轉(zhuǎn)賬單繼續(xù)拉砂。劉某將購買的砂子低價賣給他人,收到貨款后采取以砂子尚未結(jié)賬等各種理由拖欠砂款拒不支付。被告人劉某共計騙取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27000元。
2021年6月15日,劉某被望江縣公安局民警在望江縣抓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家屬替其賠付了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全部損失251700元,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楊某對其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某、方某的陳述,證人金某、余某、柯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楊某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楊某提供的欠條、出賬記錄、聊天記錄,方某提供的銷售合同、欠條、聊天截圖、民事判決書,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劉某的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2014)宜秀刑初字第00054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賠償了宿松縣冠誠建材有限公司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有犯罪前科,可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辯護提出劉某的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經(jīng)查,劉某的行為損害了被害公司的利益和社會公信力,且其合同詐騙的數(shù)額巨大,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其行為并非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故對其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其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劉某退賠宿松縣嘉冠建材有限公司的損失227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甘百松
審 判 員 袁勇奇
審 判 員 黃長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松梅
書 記 員 朱才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