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1188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二部刑訴〔2021〕Z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犯合同詐騙罪,并建議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路某伙同李光寶、丁夢洋(均已判決)等人,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地,以×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名義,向購車人謊稱可提供低價購車服務,需購車人預先按照遠高于官方指導價的價格付款,待購得車輛后,將通過贈送加油卡或用油卡折抵現(xiàn)金的方式返還差價。上述人員以此為由,誘騙購車人交付錢款并簽訂《汽車認購服務合同》,對于該合同中預先擬定且與購車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包括“支付購車款服務費用(購車款的百分之貳拾)”“從購車日起四年內(nèi)在甲方處購買全險”“所贈送的油卡或折現(xiàn)金額分四年返還”等,未以顯著方式提示購車人注意,且通過不予明確介紹的方式予以隱瞞。被告帶領購車人前往4S店提取車輛后,方指出合同中存在上述條款,并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服務費、四年保險費等為由,對購車人已交付的錢款不予返還。被告人路某伙同李光寶、丁夢洋等人,通過上述手段騙取鄭某(男,55歲,吉林省人)人民幣42700元。丁夢洋已退賠贓款。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路某在上述地點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路某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路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在案證據(jù)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已經(jīng)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有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路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仁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杭
書 記 員 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