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冀1127刑初353號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以景檢刑訴(2021)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新冠病毒疫情影響,適用遠程視頻開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亞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國某,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某以河北****有限公司老板吳某的身份認識韓某,2020年2月左右,通過韓某介紹和被害人國某商議投資合作,劉某某故意隱瞞真實身份,冒用吳某的名義與國某簽訂了投資1500萬元的合作協(xié)議書,以國某違約為由收取對方五萬元后不再與對方聯(lián)系。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侵犯了市場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國某的陳述、被害人國某的辨認筆錄、證人吳某的證言、證人韓某的證言、戶籍證明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景縣人民法院(2018)冀1127刑初312號刑事判決書、景縣**所出具的出所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合作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聲明)及查詢結(jié)果明細列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并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五萬元,應依法退賠給被害人國某。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國某人民幣五萬元。
(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立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陶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