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浙0783刑初599號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1]20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R虬讣枰a充偵查,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9月30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并于同年10月28日建議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宇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斯某某及辯護人馬旭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斯某某系木星影視娛樂(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星影視)的實際負責人。2020年7月,被告人斯某某對被害人王某1謊稱能夠聯(lián)系主播進行直播帶貨。被害人王某1信以為真,與被告人斯某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木星影視負責聯(lián)系明星網(wǎng)紅幫王某1的產(chǎn)品進行網(wǎng)紅直播帶貨,并支付帶貨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45000元。被告人斯某某收到款項后,隨即用于歸還個人欠款、高消費等支出,未履行合同,也未退還王某1款項。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斯某某通過中間人王某3與趙某所在經(jīng)紀公司溝通后,在明知以50萬的合同價款無法達成“p”美容儀XXX視頻推廣合約的情況下仍與XXX傳媒法定代表人鄒某于2020年10月21日簽訂了《品牌合作協(xié)議》,約定木星公司聯(lián)絡洽談趙某在小紅書平臺上進行推廣事宜。后犯罪嫌疑人偽造趙某經(jīng)紀人催款的微信記錄、偽造未經(jīng)趙某方授權的《XXX授權書》向鄒某催款。被害人鄒某信以為真,被騙取款項共計人民幣44萬元。被告人斯某某收到款項后,用于支付個人欠款、個人消費等支出,未履行合同,也未歸還被害人鄒某款項。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斯某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斯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斯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據(jù)此建議以被告人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斯某某當庭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且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異議。辯護人馬旭芳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斯某某系自首,且當庭認罪認罰,在第一起犯罪中,其并非一開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故意,而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客觀因素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后續(xù)處置失當,未能及時將錢款退還,其主觀惡性較小,現(xiàn)已當庭認罪、悔罪,自愿接受處罰。雖然目前沒有完成退贓工作,但其亦當庭表示,今后一定會想辦法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斯某某系木星影視娛樂(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星影視)的實際控制人。2020年6月份,被告人斯某某籌辦網(wǎng)紅直播帶貨節(jié),之后該活動實際未能正常開展。同年7月,被告人斯某某對被害人王某1謊稱能夠聯(lián)系主播進行直播帶貨。被害人王某1信以為真,與被告人斯某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木星影視負責聯(lián)系明星網(wǎng)紅幫王某1的產(chǎn)品進行網(wǎng)紅直播帶貨,并支付帶貨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45000元。被告人斯某某騙取上述款項后,隨即用于歸還個人欠款、高消費等支出,未履行合同,也未退還王某1款項。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斯某某通過中間人王某3與趙某所在經(jīng)紀公司溝通后,在明知以50萬的合同價款無法達成“p”美容儀XXX視頻推廣合約的情況下仍與XXX傳媒法定代表人鄒某于2020年10月21日簽訂了《品牌合作協(xié)議》,約定木星公司聯(lián)絡洽談趙某在XXX平臺上進行推廣事宜。后犯罪嫌疑人偽造趙某經(jīng)紀人催款的微信記錄、偽造未經(jīng)趙某方授權的《XXX授權書》向鄒某催款。被害人鄒某信以為真,被騙取款項共計人民幣44萬元。被告人斯某某收到款項后,用于支付個人欠款、個人消費等支出,未履行合同,也未歸還被害人鄒某款項。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斯某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王某1、鄒某的陳述、證人斯某、王某2、方某、金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銀行賬戶開戶信息、交易記錄、工商登記資料、征信資料、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公安民警對被告人斯某某歸案時所作的筆錄、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斯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斯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馬旭芳據(jù)上所提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斯某某犯罪所得,發(fā)還被害人王某1、鄒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上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胡偉東
人民陪審員 陳良紅
人民陪審員 郭曉紅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 呂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