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0)吉0322刑初520號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二部刑訴(2020)4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大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張某利用從梨樹縣君宜汽車租賃行租賃的一輛牌照為×××的奧迪轎車,將×××牌照懸掛在該奧迪轎車上,偽造了×××奧迪轎車機動車行駛證和與謝某的一份機動車交易合同,以用該車輛抵押的方式從張某處借款人民幣9萬元,借款后被告人張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還款。
2018年1月,被告人張某高息向被害人王某1和李某1分別借款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10萬元。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張某為王某1出具抵押借款手續(xù),被告人張某將其所有的×××本田雅閣車抵押給王某1。王某1與李某1多次向被告人張某催要,后被告人張某與王某1和李某1失去聯(lián)系。2019年5月被告人張某將×××本田雅閣車賣給四平市金丞二手車行。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供述,被害人王某1等人陳述,證人紀某等人證言,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張某供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合同詐騙事實,不供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二起合同詐騙事實,辯稱王某1和李某1各自的5萬元是借款,一年后因為沒有還上,簽訂了抵押合同,將車做抵押,但車沒有給王某1。后這輛被抵押的車讓我賣了,錢也沒有給,我不屬于詐騙。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張某合同詐騙被害人張某事實
2015年4月,被告人張某從梨樹縣君宜汽車租賃行租賃一輛牌照為×××的奧迪轎車,將×××牌照懸掛在該奧迪轎車上,并偽造了×××牌照奧迪轎車機動車行駛證、與謝某的機動車交易合同,以用×××牌照奧迪車輛抵押的方式從被害人張某處借款9萬元。案發(fā)后張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梨樹鎮(zhèn)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返還張某4萬元,取得張某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抓獲經(jīng)過、拘留證,證明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梨樹鎮(zhèn)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于2020年5月13日被執(zhí)行拘留。
2.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張某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3.釋放通知書,證明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5月19日因變更強制措施被釋放。
4.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證明×××號牌奧迪轎車所有人是紀某,車輛識別代碼XXX,品牌型號XXX,發(fā)動機號是XXX。
5.偽造的機動車交易合同、機動車行駛證,證明被告人張某偽造了×××奧迪轎車所有人是謝某,車輛品牌型號XXX,識別代碼XXX,發(fā)動機號是156918,謝某將該車輛賣給張某。
6.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調(diào)取的車輛信息,證明×××號牌吉利車原車主系李某。
7.借款合同,證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向被害人張某借款9萬元,月利2.18%。
8.收條,證明任某收到張某還款9萬元。
9.諒解書等,證明被告人張某返還被害人張某4萬元,取得張某的諒解。
10.證人任某證言,證實2015年春天,張某對我說張某想借9萬元錢,用車做抵押,我同意了,但我不管是誰用錢,我只管張某要錢,張某也同意了。過幾天我就把錢送到張某家里,然后張某把錢給張某了,隨后張某把奧迪車的行車證給了張某,還出了一張9萬元欠條。我還幫張某核對了行車證上的大架號和車輛上的大架號是一致的。
11.證人紀某證言,證實我在梨樹縣經(jīng)營君宜汽車租賃行。2014年張某就開始租我這臺奧迪A6,車號是×××,大架號是FV7241CVT,發(fā)動機號是156918,一直租到2017年,每次租車時間不確定。
12.被害人張某陳述,2015年春天,張某到我家找我用車做抵押借9萬元錢。我聯(lián)系我姐夫任某問他有人想要借9萬元錢,多少利息往出抬錢,任某說最少2分利,我就告訴張某了,張某也同意了。大約一周以后,我把任某、張某約到我家,張某來時把要抵押的車牌照×××黑色奧迪車開來,還帶了一個叫謝某的人來。謝某說他是這輛車的車主,把車賣給張某了,張某還把購買這輛奧迪車的合同、機動車行車證拿來給我。任某把9萬元現(xiàn)金交給我,我核對了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識別代碼都沒有問題,我就在張某拿來的合同上簽字并把9萬元錢給了張某。簽完合同后張某說他現(xiàn)在沒車,把車先借給他開兩天,然后張某就把車開走了,一個月后我多次找張某要利息和車,張某都說等兩天。2019年春天我發(fā)現(xiàn)車輛的行車證和車牌照都是假的,張某也聯(lián)系不上了,就報案了。
13.被告人張某供述,2015年我去找張某借錢,張某的意思我得有抵押物,然后我就去紀某的租車行租了一輛牌照為×××的奧迪A6轎車。當時有一輛別人押在我手中牌照為×××的吉利轎車,我就把這輛牌照為×××的奧迪轎車牌照改為×××,然后做了一個牌照為×××奧迪車的假行車證,我怕張某不相信我有一輛奧迪轎車,我又找到謝某,與謝某做了一個假的機動車交易合同,謝某是賣方,我是買方,用這個合同證實這輛奧迪A6是我的。這些都做完之后,我和謝某去找張某,給張某看了假的行車證和假的機動車交易合同書,張某就相信了,然后把9萬元錢借給了我,我們簽了一個借款合同,我口頭約定把×××的奧迪車抵押給他。因為我和張某關(guān)系不錯,張某也沒有向我要那輛奧迪A6車,我就把車開走了。2015年5月份我因聚眾斗毆被拘留之后,一直拖欠著這9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合同詐騙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事實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張某以×××本田雅閣轎車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1、李某1分別借款5萬元,共計10萬元。2018年1月3日,李某1、王某1及其妻子找到張某催要借款,張某出具了以×××本田雅閣轎車做抵押借款的手續(xù)。2019年5月張某將×××本田雅閣轎車賣給四平市金丞二手車行,賣車款被張某用于生活花銷,后張某失去聯(lián)系。案發(fā)后張某已全部返還王某1、李某1被騙款項,并取得王某1、李某1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機動車信息登記表、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證明×××號牌雅閣車所有人是潘某,2019年5月21日由李某2購得,于2019年5月27日李某2又轉(zhuǎn)賣給劉某。
2.抵押借款書面材料,證明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張某出具字條,約定在被害人王某1處抵押車牌號×××的黑色雅閣車一臺,借款5萬元,2019年11月1日還清,抵押人張某。
3.轉(zhuǎn)賬截圖及微信聊天記錄、諒解書等,證明被告人張某分別返還被害人王某1、李某15萬元,并取得王某1、李某1的諒解。
4.證人邢某證言,證實我是王某1的妻子,剛開始張某借錢的時候我不知道,過了很長時間王某1告訴我張某用車抵押借5萬元錢,沒有出任何手續(xù)。我說得讓張某給寫個手續(xù)或借條,王某1就多次找張某都找不到。2018年1月3日王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和李某1在張某家堵住張某了,讓我過去,我去后張某給我們出具一張以押車名義的借條,落款日期為2018年1月3日。
5.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我經(jīng)營四平金丞二手車行。2019年5月21日收購一輛×××黑色本田雅閣轎車,車主叫潘某,賣車的人我不認識,他的手機號188XXXXXXXX,微信號是×××-5211314。買車時辦理的所有手續(xù)都是賣車的那個男的辦理的,過戶時那個男的帶著潘某來辦的過戶。2019年5月27日我把這輛車賣給劉某了。
6.證人劉某證言,證實黑色雅閣本田轎車(×××)是2019年5月份我在四平金丞二手車行買的,大本上顯示還用過×××車牌號。
7.證人潘某證言,證實2016年我和張某是戀愛關(guān)系,我名下有一輛×××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是張某買的,落在我名下。2019年的時候張某把這輛車賣了,當時我給簽的字。
8.被害人王某1陳述,201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張某找我和李某1借10萬元,給2分利息,還說有一臺本田雅閣轎車可以抵押給我們,我和李某1就同意了。張某把他開著的本田雅閣轎車的車鑰匙交給我和李某1,我和李某1每人給張某拿5萬元,當時我們關(guān)系不錯,就沒有出手續(xù),口頭約定張某將自己車牌號×××的本田雅閣轎車抵押給我們,并把他的本田雅閣車交給我了。過了兩三天左右,張某給我打電話說想用下抵押在我手中的本田雅閣轎車,我也沒多想,就讓張某把車開走了。后期就聯(lián)系不上張某,我和我妻子到處找張某。2018年1月3日我和我妻子,還有李某1在張某家樓下堵住張某,我們兩口子說張某之前沒有寫過任何協(xié)議,讓張某先把抵押車的協(xié)議給補上,抓緊把錢還給我們,張某才給補了一張押車的借條,日期寫的是2018年1月3日。張某沒有給過我利息。后來我給打張某電話要抵押的車,張某告訴我車被他賣了,現(xiàn)在還不上錢,之后我就聯(lián)系不上張某了。
9.被害人李某1陳述,2017年8月份左右,張某找我和王某1說有一輛2017年的本田雅閣轎車抵押給我倆,向我和王某1借款10萬元,承諾給我倆每月2分的利息,我平時跟張某的關(guān)系也不錯,我和王某1就同意了。我、張某和王某1在公園小區(qū)王某1家樓下見面,在張某的本田雅閣車里我和王某1每人給張某拿了5萬元錢,張某把他的本田雅閣轎車的車鑰匙交給王某1,然后王某1把車鎖到他的車庫里面。當時張某什么手續(xù)都沒有出,就是把他的車抵押給我們。大概四五天后,王某1給我打電話說張某要把那輛本田雅閣轎車借去用幾天,我也同意了,王某1就讓張某把車開走了,但是張某開走之后就沒有再把車還給我們。2018年1月3日,我和王某1在張某家樓下碰見張某了,王某1就給他妻子邢某打電話讓她過來,邢某向張某要錢,張某說沒有錢,邢某說沒有錢就補一張抵押協(xié)議,什么手續(xù)都沒有不行,然后張某就給王某1出具了一張抵押協(xié)議,給我打了一張總借條,因為張某還欠我其他的錢。張某沒有給過我利息。后來我聽王某1說張某把抵押給我和王某1的轎車賣了,錢也還不上。我再找張某要錢,張某電話就打不通,找不著張某了。
10.被告人張某陳述,2018年1月3日我先是在王某1手里借了5萬,然后又在李某1手里借了5萬元錢,都是同一天借的現(xiàn)金,我分別出了借條,借條上沒有寫明利息,口頭約定都是三分利,沒有約定抵押的事,也沒有把車交給他們。過了10個月左右,李某1和王某1在富邦一期樓下看到我,讓我還錢,我當時沒有錢,后來王某1及其妻子,還有李某1同我回到我霍家店的家里,王某1的妻子讓我給出個手續(xù),我就給王某1妻子寫了一個抵押我的本田雅閣轎車的手續(xù),我給王某1出完抵押手續(xù)后,沒把車交給他們。2019年的時候這輛車讓我賣給金丞二手車行14萬元,還了銀行一部分錢,剩余的用我住院看病和平時花銷了。
關(guān)于張某提出其向被害人王某1、李某1系借款,不屬于詐騙的辯解。經(jīng)查,二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邢某證言能夠證實借款時張某將車輛抵押,后張某將抵押的車輛從被害人處取回后出賣,所得款項沒有用于償還借款,并且失去聯(lián)系,足以認定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某合同詐騙二被害人的事實,故對張某的該項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張某積極返還被害人部分錢款并取得諒解,并對騙取被害人張某的事實如實供述,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視本案事實、張某犯有前科等情節(ji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第六十四條(涉案財物的處理)、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罰金)、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折抵與計算)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的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張某因本案被羈押的七天已在刑期中扣除。)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五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長 崔仁
審判員 趙羽
人民陪審員 呂曉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