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新0104刑初44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烏新檢二部刑訴(202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智慧、助理檢察員金霜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江國際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曹某1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共計5萬元人民幣,后將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
2、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銀都尊茂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李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2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江國際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鞠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2.5925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北京北路塔里木酒店長福宮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秦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分三次向其收取婚宴餐費共計7.1976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5、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豐喜事會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顏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和《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4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6、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豐喜事會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和《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1.9427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7、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南山雅集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單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0.5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8、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瑞豪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沈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1萬元人民幣,其中0.1萬元人民幣用于支付瑞豪酒店定金,剩余0.9萬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消費等。經鑒定,以上涉案合同加蓋的“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印章均系偽造。
案發(fā)后,被告人代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書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江國際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曹某1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共計5萬元人民幣,后將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
2、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銀都尊茂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李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2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江國際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鞠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2.5925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北京北路塔里木酒店長福宮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秦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和《婚禮服務合同》,分三次向其收取婚宴餐費共計7.1976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5、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豐喜事會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顏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和《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4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6、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錦豐喜事會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和《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1.9427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7、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400元的價格在本市南山雅集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單某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0.5萬元人民幣,后用于個人消費等。
8、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代某某謊稱可以每桌優(yōu)惠600元的價格在本市瑞豪酒店訂婚宴,以“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沈某簽訂《酒店訂餐合同》,向其收取婚宴定金1萬元人民幣,其中0.1萬元人民幣用于支付瑞豪酒店定金,剩余0.9萬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消費等。經鑒定,以上涉案合同加蓋的“新疆愛麗絲婚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印章均系偽造。
案發(fā)后,被告人代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被告人代某某身份信息;酒店訂餐合同;婚禮服務合同;宴會訂購合同;收據;預訂單;銀行回單;證人張某1、金某、曹某2、陳某、豐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秦某、曹某1、沈某、單某、王某、李某、顏某、鞠某的陳述;(烏)公(刑技)鑒(文檢)字【2021】183號、189號、190號、191號、192號《文件檢驗鑒定書》;微信記錄;微信支付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簽訂合同,共計騙取他人錢款24.1328萬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量刑時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本院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張雍
人民陪審員 王立新
人民陪審員 孫應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黃兆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