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吉0322刑初440號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以梨檢刑訴(202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布亞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許景惠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張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將自己在XXX租賃公司承租的×××黑色奧迪A6L轎車抵押給張某,騙取張某人民幣3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返還張某全部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人丁某、王某證言,被害人張某陳述,書證等。
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劉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劉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2.劉某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了諒解;3.劉某某的犯罪動機不是為了個人揮霍,而是為了撫養(yǎng)孩子。綜上,請求法院依據寬嚴相濟的原則給予從輕處罰,判處緩刑或監(jiān)外執(zhí)行。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張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將自己在XXX租賃公司承租的×××黑色奧迪A6L轎車抵押給張某,騙取張某人民幣30000元。2019年12月1日,XXX租賃公司將上述車輛拖回店內。2021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在劉某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劉某某賠償張某全部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等,證明2020年1月6日,張某到梨樹縣公安局報案稱2019年11月7日,劉某某以車輛抵押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此后該車輛被汽車租賃行拖走的情況。
2.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2020)吉0303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2020年1月17日,劉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3.抓獲經過,證明2019年8月17日,劉某某在四平市鐵西區(qū)XXX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租賃合同書等,證明2019年10月27日和10月30日,劉某某兩次與XXX汽車租賃行簽訂租賃合同書,租賃車牌為×××的黑色奧迪A6L轎車。
5.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借款條、收款證明、行駛證等,證明2019年11月7日,劉某某與張某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約定以×××奧迪牌轎車進行質押借款30000元。
6.諒解書、收條,證明劉某某返還被害人張某贓款并且另外作出經濟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7.證人丁某證言,證實2019年11月7日,劉某某開著一輛奧迪A6L的車找張某借錢,說車抵押在這里,之前劉某某和張某已經電話聯系過了,劉某某把車停到XXX保險公司門口之后,我們打印了一張車輛抵押借款協(xié)議和一張借款條,張某和劉某某簽完之后把行駛證和車鑰匙放在屋里,然后劉某某給張某打了一張收款條后,張某和劉某某就去銀行給劉某某拿錢了,劉某某之后就一直沒有回來。當時只有我和張某、劉某某在場。給劉某某錢的時候我不在,張某說給劉某某30000元。抵押借款沒有利息。張某借給劉某某的錢有現金、銀行卡轉賬和微信支付,都沒在XXX保險公司給,在奉化大街的建行給的錢,劉某某簽了收條。抵押車輛時,還有車的行駛證、車鑰匙一把。張某和劉某某簽署車輛抵押借款協(xié)議時,雙方簽字的位置簽反了。
8.證人王某證言,證實我是XXX汽車租賃公司的老板,程某是我兒子。×××黑色奧迪A6L轎車的車主是我兒子程某,現在用于車行的租賃業(yè)務。程某從2015年買這輛車后,就一直在車行租賃。劉某某在我車行租過兩次這輛奧迪A6L轎車,劉某某租車每次都有租賃合同。第一次是2019年10月27日,租了2天,交了900元租車錢。第二次是2019年10月30日,交了26天的租車錢,前后共計交了11710元租車錢。后來我找劉某某要車,劉某某不接電話、不回微信。我就在2019年12月1日19時左右,開著一輛白色本田轎車,根據奧迪車上的GPS位置找到梨樹醫(yī)保局北側的郵政儲蓄銀行,我拿著這輛奧迪車的備用鑰匙試圖開車,車門解鎖后打不著火,我就找朋友開一輛拖車將奧迪車拖回我店里了。劉某某租這輛車時,行駛證放在車里,還給劉某某一把車鑰匙,我將車收回時,行駛證和車鑰匙都不在車里,不知道被劉某某弄到哪去了。到收車時,劉某某共計租車32天,欠我租車錢2690元。2019年11月11日我給劉某某打電話、發(fā)微信告訴她這輛車需要保養(yǎng)、換雪地胎,劉某某先是說車在她哥手里,她哥忙,沒時間,后期追她要車時她又說在外地回不來等各種理由推拖。我將車收回后,在微信上跟劉某某說再不還錢就報案了,劉某某第二天回電話時我告訴她把車收回來了。
9.被害人張某陳述,我和劉某某是朋友關系,2019年11月7日下午,劉某某來到我的XXX保險公司,她說急需30000元錢,想倒個短,用一個月,現在手里有臺奧迪A6L汽車,車牌號×××,這臺車是她姐的,押在我這,一個月之內把錢還上。然后我就同意了,我倆寫了一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我給劉某某拿了30000元錢,其中有銀行轉賬,有現金,她打收條了。然后這輛奧迪車就一直停在我保險公司門口,12月2日早上我去保險公司時我發(fā)現這輛奧迪車不見了,我通過查監(jiān)控看見有個女的開輛白色轎車,后邊跟了一臺拖車,到我保險公司門口就把這輛奧迪車拖走了??吹竭@個情況后我就給劉某某打電話問她是什么情況,劉某某說她打電話問問她姐,沒一會劉某某給我回電話說車是她姐拖走的,她還我錢,我說行。劉某某說讓我給她一周時間,我也說行。后來劉某某不接我電話,把我微信拉黑了,我找不到她了,我就感覺我被劉某某騙了,就報案了。劉某某在抵押轎車時還有我對象丁某在場,這輛奧迪車的行駛證上是一個叫程某的,但是我不認識。劉某某抵押借款30000元,我實際給劉某某30000元整。抵押借款期間沒有利息。我和劉某某簽抵押借款合同了,劉某某也給我打收條了。我和劉某某簽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我從網上找的,我和劉某某簽字時,我倆將甲、乙方簽字簽反了,我應該是乙方,劉某某應該是甲方。
10.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9年10月份左右我在四平市鐵東區(qū)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租車公司的老板外號叫“XXX”。我租的是一輛黑色奧迪A6L轎車,租了一個多月,每月租金是9000元。我租車是為了網絡直播刷人氣,尋思租個好點的車能漲點人氣,多掙點錢,后來我自己一個人撫養(yǎng)孩子,養(yǎng)孩子的費用我實在承擔不起了,就把車抵押給張某換錢了。2019年11月份在梨樹縣XXX保險公司內將車抵押給張某的。我找到張某說龍哥,我這有個奧迪A6L車,抵押你這一個月,你給我拿30000元錢,到期我來拿錢來取車。張某問我誰的車,我說是我“XXX”的,因為我跟張某認識很多年了,張某就沒多問我,我倆就簽了個抵押借款協(xié)議,然后我就把租的這輛車和車鑰匙、行駛證都給張某了,協(xié)議上寫的是我向張某抵押借款30000元,一個月返還,實際張某給我28000元錢,扣下2000元作為利息,然后我就走了,沒過幾天,張某給我打電話說抵押的車被開走了,抓緊還錢。當時張某管我要三萬多,我還不起,再加上他電話里一嚇唬我,我就換了手機號,而且把微信也注銷了,我和張某就沒有再聯系過。從張某手里抵押出來的錢我用于還錢和給孩子買奶粉了。我沒有告訴租賃公司我把車抵押的事。案發(fā)后,我養(yǎng)父把30000元錢返還了,另外還賠償張某10000元。
關于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了諒解,犯罪動機是為了撫養(yǎng)孩子,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以上情況屬實,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判處劉某某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某有犯罪前科,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劉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劉某某還有本案的犯罪事實沒有判決,應當對本案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后,與原因犯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罰。在本案中,劉某某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視本案的事實及劉某某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原因犯詐騙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的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李 楠
審 判 員 賈賀
人民陪審員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果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