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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7刑初396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16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津0117刑初396號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寧檢二部刑訴〔2021〕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1年9月26日、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鵬,檢察官助理高晗博、高智慧出庭支持公訴,常某某1及其辯護人郭耀棟、史瑞宵,付某某2及其辯護人李根輝,岳某3及其辯護人任勇,陳某某4及其辯護人王丹、朱紹峰,丁某5及其辯護人孫愛晶,李某6及其辯護人韓旭,邢某某7及其辯護人張偉杰,張某8及其辯護人盧小偉,張某9及其辯護人韓家利,姚某10及其辯護人張振宇,梁某某11及其辯護人戴品峰,李某某12及其辯護人左杰,王某13,王某14及其辯護人張艷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案經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伙同于某(另案處理)在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內,先后以河南國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及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商公司)名義,組織、指揮被告人岳某3、邢某某7等11名業(yè)務員聯系眾多域名持有人,謊稱國信或云商公司系域名買賣中介公司,專門開展域名轉讓業(yè)務,并謊稱被害人名下域名價值高,可以幫被害人尋找買家,并有香港、上海、北京等地的投資公司要購買其域名,后由于某、付某某2分別冒充香港和上海收購公司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謊稱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的域名,但需注冊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以達到增值目的;或者以高價收購域名為名誘使被害人同意出售域名,后再由該團伙其他成員冒充其它中介公司聯系被害人稱要以低價購買被害人所持域名,在被害人拒絕后聲稱要搶注被害人域名下相關資源,導致被害人誤以為該資源被搶注后域名無法高價出售,進而使被害人找最先聯系其出售域名的該公司業(yè)務員咨詢,該業(yè)務員便謊稱被害人域名下資源的重要性,使得被害人誤認為在該公司辦理業(yè)務就可以實現域名的高價轉讓,進而交付大量錢款辦理上述增值服務,以此詐騙被害人錢財。李某6為另一同類型公司老板,接收常某某1公司的甩單業(yè)務,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同類型詐騙。

截止案發(fā),上述被告人共詐騙曾某、陳天斌、張某1、任某等14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810.096萬元,其中常某某1涉案金額為784.17萬元,付某某2涉案金額為781.67萬元,岳某3涉案金額為218.04萬元、陳某某4涉案金額為109.47萬元,丁某5涉案金額為104.82萬元,邢某某7涉案金額為69.36萬元,張某8涉案金額為50.2萬元,張某9涉案金額為36.7萬元,姚某10涉案金額為31.6萬元,梁某某11涉案金額為11.3萬元,李某某12涉案金額為8.3萬元,王某13涉案金額為8.2萬元,王某14涉案金額為4.1萬元,李某6涉案金額為91.166萬元,其中單獨詐騙25.926萬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王某13、李某某12、王某14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6家屬退繳非法所得91.166萬元,被告人張某9家屬退繳參與的詐騙金額17萬元,被告人李某某12家屬退繳非法所得1.225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光盤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常某某1、付某某2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從犯。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常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付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處罰金;判處岳某3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判處陳某某4、丁某5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處罰金;判處李某6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邢某某7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處罰金;判處張某8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張某9、姚某10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梁某某1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李某某12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13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14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付某某2、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常某某1、岳某3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常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1.涉案被告人所在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簽訂互聯網資源注冊協議、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技術服務合同,在騙取技術服務費后斷絕聯系,侵犯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權,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與詐騙罪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2.常某某12020年3月加入云商公司,主要工作是前臺打印假合同和證書,直接實施詐騙3起,在犯罪中不是組織者、糾集者及犯意提起者,沒有參與犯罪方某制定,對詐騙錢款沒有處分權,應當認定為從犯;3.常某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綜合以上情節(jié),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付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1.付某某2應在違法所得范圍內退繳贓款,退繳數額為33.261萬元;2.于某1名下的奔馳牌轎車系其個人合法財產,應予返還;3.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主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不當,并重復評價了主犯與組織、領導作用;4.付某某2所起作用相較于其他管理人員較輕;5.付某某2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小,無前科劣跡,家庭有特殊困難。結合以上情形,建議法庭判處付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

岳某3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合同的簽訂、履行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的犯罪構成,不構成詐騙罪。2.岳某3具有從犯、坦白、初犯的情節(jié),自愿認罪、悔罪,家庭困難,有退賠意愿,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陳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2.陳某某4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認罪態(tài)度好,家庭困難,愿意退贓,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丁某5的辯護人提出:1.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與被害人締結書面合同,形成合同法律關系,提供了部分計算機軟硬件技術服務,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采用“話術”引誘客戶簽署軟件服務合同,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2.丁某5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有前科但不構成累犯,與同案被告人岳某3系夫妻關系,家庭困難,愿意退繳違法所得15萬余元。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下量刑。

李某6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李某6具有從犯、坦白的情節(jié),不是公司負責人,詐騙人數較少,從犯減少基準刑50%,坦白減少基準刑20%,涉案金額91.166萬元全部退繳,減少基準刑30%,建議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量刑;3.扣押的車輛、現金及其名下銀行卡予以返還。

邢某某7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邢某某7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社會危害性小,與同案犯張某8系夫妻關系,家庭貧困,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張某8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張某8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社會危害性小,與同案犯邢某某7系夫妻關系,家庭貧困,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張某9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張某9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主觀惡性不深,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姚某10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姚某10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僅獲取正常的工資和提成,此次犯罪是初犯,案發(fā)前已辭職。希望法庭本著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其從輕處罰。

梁某某11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梁某某11系從犯,參與犯罪時間相對較短,涉案的次數相對較少,家屬已著手退繳違法所得0.955萬元,本次犯罪系初犯,有三個子女需要撫養(yǎng),希望法庭考慮家庭情況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李某某12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犯罪行為發(fā)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侵犯客體包括市場秩序和財產權,結合罪刑相適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2.李某某12系從犯,其坦白情節(jié)與自首作用相當,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1.225萬元,此次犯罪時剛剛成年,是初犯,希望法庭結合家庭因素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王某14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王某14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小,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伙同于某(另案處理)在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內,先后以國信公司、云商公司的名義,組織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作為公司業(yè)務員電話聯系眾多域名持有人,謊稱其名下域名價值高,國信公司、云商公司作為域名轉讓業(yè)務中介公司可以幫忙尋找買家,再由于某、付某某2分別冒充香港和上海收購公司向域名持有人撥打電話,謊稱高價收購域名,但需域名持有人注冊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以達到增值目的;或者先與域名持有人約定以高價收購域名,再由其他被告人冒充其它中介公司聯系域名持有人以較低價格購買其所持域名,在被拒絕后便聲稱搶注其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導致域名持有人誤以為被搶注后域名無法高價出售,從而找最先聯系其出售域名的被告人咨詢,該被告人便謊稱其域名下相關資源的重要性,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即可辦理相關服務,辦理后可以實現域名的高價轉讓,域名持有人信以為真進而交付錢款辦理上述服務,以此詐騙錢財。被告人李某6為另一同類型公司負責人,接收國信公司、云商公司的甩單業(yè)務或單獨進行,采用類似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經查證,上述域名下網絡資源均無需注冊。

截止到案發(fā),上述被告人共詐騙曾某、陳某、張某1、任某等143名被害人共計801.996萬元,其中被告人常某某1涉案金額為776.07萬元,被告人付某某2涉案金額為773.57萬元,被告人岳某3涉案金額為207.04萬元,被告人陳某某4涉案金額為109.47萬元,被告人丁某5涉案金額為104.92萬元,被告人李某6涉案金額為91.166萬元(其中單獨詐騙25.926萬元),被告人邢某某7涉案金額為69.36萬元,被告人張某8涉案金額為50.2萬元,被告人張某9涉案金額為36.7萬元,被告人姚某10涉案金額為31.6萬元,被告人梁某某11涉案金額為11.3萬元,被告人李某某12涉案金額為8.3萬元,被告人王某13涉案金額為8.2萬元,被告人王某14涉案金額為4.1萬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被抓獲歸案。李某6家屬退繳全部違法所得91.166萬元,張某9家屬退繳詐騙金額17萬元,李某某12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225萬元。

另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岳某3申請將其名下尾號5773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內存款29.5112萬元用于退繳被告人丁某5違法所得及罰金,剩余錢款用于退繳其個人違法所得,公安機關于2021年11月24日凍結;被告人梁某某11退繳違法所得0.95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證明:本案由被害人曾某等人相繼報案案發(fā),公安機關陸續(xù)立案偵查,被告人常某某1等14人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2.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害人人員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被害人的主體身份情況。

3.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無犯罪記錄的情況。

4.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合同、協議、證書證明:云商公司注冊信息,被告人與被害人簽訂的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等注冊合同、協議及偽造的上述網絡資源的證書的情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說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截圖、辦案說明證明:中國企業(yè)信用建設發(fā)展聯盟、中國互聯網軟件檢測中心、5G商城平臺注冊服務中心、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網絡服務平臺、互聯網O2O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互聯網B2B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全球商務名址服務中心、商通搜索引擎應用開發(fā)中心、公信·中國管理中心、支付平臺數據查詢中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均無登記、注冊。

6.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于停征軟件著作權登記繳費有關事項的通告證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發(fā)放各登記、查詢申請的繳費通知書,登記、查詢申請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發(fā)放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

7.話術紙、筆記本證明:被告人獲取被害人信任及溝通技巧、方某,與被害人溝通時間、內容的記錄,不特定多數域名及其持有人的信息等情況。

8.銀行交易流水、存取款憑證及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被害人向被告人邢某某7、李某6及于某等人賬戶轉賬,邢某某7向常某某1中國銀行賬戶轉賬89萬余元以及邢某某7、李某6、丁某5向常某某1母親常某工商銀行賬戶存款15筆共計315.99萬元的情況。

9.被害人曾某等143人的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涉案被告人等人以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及北京商幫名企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名義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的過程及被詐騙的數額等情況。

10.證人張某5證言及工作證明、學歷、資質證書證明:張某5是天津大學智能與計算學部副教授,專業(yè)研究計算機網絡。域名在被域名所有人注冊之后,其他人是沒有辦法再搶注域名下所謂的資源,能夠搶注的只有域名,即在注冊域名之后,在這個域名下開發(fā)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服務、O2O、B2B等商業(yè)營銷模式,只要是域名的所有人就可以進行開發(fā),不存在被他人搶注的說法?;ヂ摼W+網絡服務平臺、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5G商城平臺注冊服務中心、5G云平臺創(chuàng)新應用發(fā)展服務中心、互聯網B2B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互聯網O2O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易備安”、“公信中國”、“商品備案資格證”或者出具這些證書的機構都沒有聽過。

11.證人包某證言及工作證證明:包某為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護解析員?!肮ゎl電流互感器.網址”是該公司為曾某代理在北龍中網上注冊的一個域名,北龍中網是我國一個比較大的可以注冊“.網址”后綴域名注冊機構,很久之前曾某就在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下注冊這個域名。2020年2月25日,該域名到期后,重新注冊“工頻電流互感器.網址”,注冊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5日,該域名沒有連接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IMSC互聯網+、互聯網O2O平臺、互聯網B2B平臺、互聯網5G云等平臺,也沒有做解析。該域名只有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濱海電器有限公司有權操作解析,沒有人聯系給該域名做解析,現在這個域名就只是中文域名,沒有其他任何東西。“互聯網電子商務注冊證書”、“互聯網O2O商業(yè)服務平臺持有者資質證書”、“互聯網B2B商業(yè)服務平臺網址持有者資質證書”、“5G商城項目應用證書”、“IMSC互聯網+”、“互聯網網站數據應用測試多項功能安全檢測報告”與“工頻電流互感器.網址”沒有關系,這些東西看著也不像是真的,沒有實際意義,也沒有任何作用,特別是“互聯網網站數據應用測試多項功能安全檢測報告”,產品名稱直接寫的“工頻電流互感器”這種寫法本身就是錯的,“工頻電流互感器”不是產品名稱,而且上面沒有注冊公司、備案號等東西,是一個假的檢測報告?!肮ゎl電流互感器.網址”這個域名是北龍中網注冊的域名,在北龍中網上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到,而且注冊信息也在北龍中網上有記載,不需要去公布。

12.證人于某1證言證明:付某某2自2019年至案發(fā)在公司拿底薪共計6萬元,并按他涉及的客戶在公司消費的10%提成,提成中30余萬元給了于某1的母親,還剩30余萬元,付某某2共計獲利36萬余元,用于購買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四季花城的房子,其余用于生活開銷。

13.被告人常某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云商公司的法人是邢某某7,幕后老板是于某,付某某2負責管理員工、給員工培訓、冒充買家給客戶打電話。常某某1在公司前臺幫員工打印合同、證書,也給其他員工打配合。于某假扮香港的買家,付某某2假扮上海的買家。公司辦理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業(yè)務都是假的。常某某1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陳某、張某1、任某,詐騙金額共計18.6萬元。

14.被告人付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國信公司是于某和常某某1于2019年3、4月成立,付某某2于2019年5月進入該公司,由常某某1安排其在公司里當經理,負責管理考勤、早晚開會、激勵員工工作、制作證件、發(fā)客戶資料給員工等事宜。常某某1是國信公司和云商公司的老板,兩個公司就是她和于某成立的,公司賺的錢都存在常某某1母親卡里,李某6、丁某5、張某8等人幫助常某某1存過錢。常某某1在公司主要負責教員工騙人的“話術”,在公司具有話語權,騙取客戶時有員工向常某某1請示,由常某某1定價。公司詐騙的運作模式是公司員工先找到域名持有者的信息,給對方打電話,假裝該公司是域名買賣的中介,稱對方域名可以賣高價,然后其他員工再冒充買家跟域名持有者聯系,對方確定出售之后,公司員工再謊稱對方域名需要注冊相應的證書才能得到保護或者更有價值,否則就賣不出,讓他們找公司辦理相應注冊證書,或者公司其他員工冒充其他中介公司搶注域名,域名持有者便會向最初聯系的公司辦理相關證書,以此實施詐騙。公司甩單給李某6,由常某某1決定。

15.被告人邢某某7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國信公司于2019年4、5月由于某和常某某1成立,位于鄭州市中原區(qū),法定代表人是于某,總經理是付某某2,實際的日常管理者為付某某2和常某某1。其名義上是云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管理,老板是于某和常某某1,管理者是于某、常某某1、付某某2,日常參與管理較多的是付某某2。付某某2和常某某1平時負責培訓新人,給新來的開會,口口相傳,教他們怎么騙人,教大家騙術。具體方某是:付某某2把域名發(fā)過來,公司員工用企查查、站長之家查出來域名持有者的聯系電話,接著給對方打電話,自稱是買賣域名的第三方中介,問對方要不要賣域名,對方如果想賣,會問對方想賣多少錢,對方會給一個報價,公司員工就會騙他們說有客戶想收購域名,而且會給對方一個比他們心里價位高出不少的價格,誘惑對方上鉤。口頭達成協議之后,對這個客戶會跟一段時間,等到時機成熟,客戶信任之后就把這個客戶的消息告訴付某某2,于某冒充香港中都國際投資集團的王某2,付某某2冒充上海魔亮投資有限公司的丁迪,假裝出高價購買域名。等付某某2、于某和客戶談好后,公司員工就會找其他員工幫忙“打配合”,“打配合”的人用公司里上海、北京、西安、天津、深圳的手機號冒充一家新的中介公司跟這種已經初步談好的上鉤客戶聯系,提出要以低價收購客戶域名,那這些客戶肯定不會同意賣,“打配合”的人就會說要搶注“5G商城”、“互聯網+”等業(yè)務,騙他們說一旦注冊完成后,如果別的買家看見域名旗下資源被搶注,就肯定不會購買,只能賣給“打配合”的人。那些客戶就會上當,害怕賣不出高價,然后找到最初聯系的員工詢問,公司員工就會把這個事情告訴付某某2,讓付某某2在5G商城注冊后臺做一個客戶域名的5G商城注冊正在審核中的狀態(tài),截圖后發(fā)給客戶看,稱確實有人在搶注客戶域名下的5G商城,催客戶趕緊在別的公司搶注之前注冊好,并且騙他們說注冊后域名還會升值,賣的價格比之前更高,然后稱所在公司可以辦理5G商城,這些客戶就會相信并在該公司辦理5G商城,并通過微信或者銀行卡轉賬騙到客戶的錢。付某某2會讓員工向客戶要身份證號碼、名字、域名名稱,由付某某2把這些信息錄到后臺,再聯系“李總”幫客戶辦理5G商城,這個過程大概需要3-5個工作日。5G商城辦好后,付某某2會把5G商城的鏈接和5G商城的證書電子版發(fā)給公司員工轉發(fā)給客戶,之后還會給客戶打電話,話術和之前一樣,讓客戶辦理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業(yè)務。如果客戶愿意辦理,就會接著找客戶要相關資料,然后把這些資料給付某某2,手法與辦理5G商城的手法一樣。如果客戶不再辦理這些業(yè)務,說明已經沒有錢了,就不再聯系了。這時客戶可能會發(fā)覺自己被騙了,然后找麻煩,為了擺脫麻煩,就會把這個客戶信息推給常某某1和付某某2,他們把這個客戶的信息推給李某6,讓李某6繼續(xù)去騙客戶,把這個客戶帶走,降低風險。邢某某7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王某1、廖某、張某2、賈某、龐某、吳某、張某3、杜某、張某4、楊某1、劉某、王某、譚某、姚某等人。

16.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李某6為北京商幫名企互聯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公司就其自己一個人,實施詐騙時自稱華北數據中心經理,叫“汪某”,詐騙模式和常某某1公司一致,接受常某某1的甩單。常某某1和于某是情人關系,其最早跟常某某1接觸,認為常某某1就是老板,常某某1說于某是老板。常某某1在他們公司應該有話語權,具體表現就是她可以把客戶甩給自己,還有就是她能讓客戶把錢轉給自己,可以決定資金的走向。常某某1說付某某2是公司唯一的經理,公司的大小事務都是由付某某2主持,包括跟客戶的溝通聯系,他是于某的女婿。證書沒有價值,有的有一點價值,也就是一個網站,實際上沒有什么用處。李某6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曾某、黃某、任某、胡某1、萬某、覃某、胡某2、李某1、楊某2、李某2、孟某等人。

17.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情況。

18.協助查封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于2020年12月8日對被告人付某某2位于河南省信陽市息縣的房產予以查封;對于某1名下牌照號為豫S×××××奔馳牌汽車予以查封的情況。

19.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收繳贓款憑證、申請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分別于2020年8月7日、8月9日對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高新開發(fā)區(qū)863軟件園的云商公司、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秦莊嘉園的姚某10租住處及李某6的車牌號為滬C×××××的車輛進行搜查,并將手機、硬盤、電話等作案工具及相關涉案物品進行扣押的情況。2021年4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李某某12家屬退繳的違法所得1.225萬元。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張某9家屬退繳張某9詐騙錢款17萬元;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6家屬退繳李某6違法所得91.166萬元。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11家屬退繳梁某某11違法所得0.955萬元。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依申請凍結被告人岳某3尾號5773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內存款29.5112萬元。

20.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及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等人持有的手機、電腦內存數據進行提取并予以固定的情況。

針對公訴機關提出的公訴意見,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意見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對本案的定性綜合評判如下: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及公私財產所有權,而詐騙罪侵犯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具的說明及登錄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的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的結果可知,本案合同涉及的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等內容的注冊信息并不存在,且無一被告人及辯護人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上述服務的真實性、實用性或服務價值,被告人虛構上述內容簽訂合同,無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實及依據,必然不會對市場經濟秩序產生影響,其侵犯的客體僅為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另外,在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財產處分的主要原因,即被告人通過合同的簽訂、履行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實現非法占有目的。對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被害人基于合同以外的因素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交付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被害人目的是委托被告人出售其所持有的域名,被告人據此誘騙被害人對持有域名“保值增值”而簽訂合同并交納高昂費用,被告人詐騙的本質并非依據所簽訂的合同,而是以高價出售域名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合同系被告人取得信任的手段。綜合以上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本案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且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電信詐騙。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本院予以變更,相關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罪名不當,本院予以變更。常某某1系云商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付某某2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二被告人培訓公司員工,教授員工“話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于常某某1辯護人提出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本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減輕處罰,對張某9、姚某10從輕處罰。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張某9、李某6、李某某12、梁某某11、丁某5、岳某3積極退贓,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相關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梁某某11、李某某12參與犯罪時間較短,涉案次數較少,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對其適用緩刑,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對于相關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家庭困難等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承擔退賠責任。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均為云商公司雇傭的業(yè)務員,其違法所得為底薪及詐騙金額15%的提成,應予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并在其實施詐騙的犯罪數額范圍內與常某某1、付某某2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岳某3申請將其名下存款29.5112萬元用于退繳丁某5違法所得及罰金,剩余部分退繳其本人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應優(yōu)先用于退賠被害人損失,故其全部存款用于退繳丁某5個人自認的違法所得15萬元,剩余部分用于退繳岳某3違法所得,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查封于某1名下奔馳牌汽車系付某某2、于某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付某某2所有部分應作為退賠被害人的可供執(zhí)行財產,對于付某某2辯護人提出在違法所得范圍內退賠、發(fā)還于某1名下車輛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其提交的銀行卡轉賬記錄等證據不予采信。李某6已退賠其實施詐騙的全部犯罪所得,其扣押在案的車輛、現金、銀行卡應予返還,對于李某6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5年2月7日止。)

被告人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岳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

被告人陳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被告人丁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

被告人李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被告人邢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

被告人張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被告人張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姚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梁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李某某1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王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被告人王某1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上述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6、張某9、梁某某11、李某某12、丁某5、岳某3退賠的錢款在其參與的范圍內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退賠(詳見附后清單)。

隨案移送的滬C×××××轎車、現金47600元(存于公安機關)及尾號0323中國銀行銀行卡發(fā)還被告人李某6,其他隨案移送物品(詳見移送清單)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衛(wèi)軍

審 判 員 張妮娜

審 判 員 靳加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盧 坤

書 記 員 楊金超

退賠清單

涉案

被告人

   

退賠被害人

及數額

   

承擔退賠責

任被告人

   


常某某1

   


陳天斌40,000元、張鎮(zhèn)20,000元、任寶珍126,000元及涉案其他139名被害人(除萬伏連)

   


常某某1

   


付某某2

   


涉案141名被害人(除樊國太、萬伏連)

   

付某某2

   



岳某3

   


黃隨新70,000元、蔡嘉躍12,000元、王蛟龍12,000元、尹蘭營65,000元、陳東70,000元、王德君38,000元、鄧國軍1,123,800元、陳**64,000元、李偉東50,000元、王二軍252,600元、曹**存1,000元、鄭龍星18,000元、劉萬春92,000元、陳斌174,000元、潘齊霞12000、張桂林16,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岳某3(岳某3已退繳145,112元,現存于岳某3尾號5773工商銀行賬戶,已凍結)

   



陳某某4

   


譚鐵柱56,000元、曾憲琴53,000元、房玉民105,000元、李朝英54,000元、彭坤60,000元、孟慶玉155,200元、賈春真54,000元、苗長福39,000元、彭蓉32,000元、林興建76,000元、張志陽80,000元、雷光霞54,000元、張甲華56,000元、馬用超34000、樊建軍48,000元、彭文森56,000元、文小兵4,500元、王建業(yè)78,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陳某某4

   




丁某5

   


趙喜霞6,000元、彭再能1,500元、楊文俊17,000元、劉鳳芹80,000元、蘇帥20,000元、張仁華18,000元、齊爽36,000元、石敏18,000元、付卓雅20,000元、付樹梅30,000元、葉鳳艷96,000元、鄒建存27,000元、龔樹德20,000元、孟宏宇259200、申滿元40,000元、計艷娟6,000元、范惠萍72000、張傳東47,000元、費伶80,000元、李升和32,000元、張居民41,000元、劉繼云34,000元、雷文武34,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丁某5(丁某5已退繳15萬元,現存于岳某3尾號5773工商銀行賬戶,已凍結)

   



李某6

   


曾凡嶺160,000元、任寶珍29,400元、萬伏連259,260元、王耀41,000元、李慶東12,000元、覃丹26,000元、胡永奎63,800元、杜文11,800元、林興建18,000元、雷光霞45,400元、王德君23,200元、李偉東19,200元、黃友鳴32,600元、李朝紅57,000元、胡云生30,000元、楊文俊30,000元、孟宏宇53,000元


   


李某6(已全部退賠,現存于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邢某某7

   


賈建立73,100元、龐建輝17,000元、張登號17,000元、王顯兵16,000元、廖志英49,500元、吳方亮40,000元、張新春55,000元、杜文68,000元、張宇28,000元、楊彥江20,000元、劉佑良15,000元、王海忠56,000元、譚天仙23,000元、姚樹仁5,000元、孫含宇78,000元、王金30,000元、王金成32,000元、張佩斯70,000元、彭善平1,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邢某某7

   


張某8

   


蘇金英50,000元、枚啟彪15,000元、董正茂36,000元、黃瓊41,000元、王曉莉23,000元、周春平15,000元、黃友鳴34,000元、簡路冬20,000元、田海榮128,000元、李朝紅140,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張某8

   


張某9


   


陳春霖24,000元、楊誼輝26,000元、羅莉莎20,000元、馮境爍32,000元、大普珠40,000元、陳良55,000元、岑垚林20,000元、張勇36,000元、崔桂林12,000元、周登華20,000元、王**10,000元、四朗平措10,000元、胡云生51,000元、馬玉會11,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張某9(張某9已退繳17萬元,現存于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姚某10

   


曾凡嶺100,000元、馮鵬偉20,000元、佟慶20,000元、吳柳民8,000元、王永60,000元、莊秋記32,000元、徐龍彬76,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姚某10

   


梁某某11

   


王方13,000元、陸文華36,000元、彭興強28,000元、莫華友16,000元、謝殷淋11,000元、袁瓊華9,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梁某某11(梁某某11已退繳9,950元,現存于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王某13

   


曾家印36,000元、王振華24,000元、朱秀連2,000元、余景20,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王某13

   


李某某12

   


陳鴻梅15,000元、肖斌8,000元、葸文霞12,000元、郭玲秀24,000元、周洪巖24,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李某某12(李某某12已退繳12,250元,現存于公安寧河分局)

   


王某14

   


郭寶功8,000元、王世友12,000元、丁全富21,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王某14

   


離職人員

   

李慶東32,000元、覃丹32,000元、胡永奎78,000元、崔增鵬30,000元、樊國太25,000元、杜寶安17,000元、張麗娟14,000元、連旭斌17,000元、江康桂34,000元、楊洪兵32,000元、陳紅盛36,000元、莫翠云9,000元、葉鳳艷32,400元、肖玉玲28000元

   


常某某1、付某某2


   

附本裁判文書依據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五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依據法律和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二十六章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十)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對涉案財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依照本解釋第十八章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

具有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再次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及如何量刑進行辯論。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津0117刑初396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1,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初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地河南省息縣,住河南省鄭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薊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郭耀棟,上海浩信(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史瑞宵,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付某某2(曾用名付路路),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高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經理,戶籍地河南省息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李根輝,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岳某3,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初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息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任勇,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4,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光山縣人,初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光山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丹、朱紹峰,河南銘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丁某5(曾用名陽陽),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小學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息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孫愛晶,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6,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光山縣人,高中文化,北京商幫名企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南省光山縣,住北京市房山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韓旭,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邢某某7(別名金靈),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大專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柘城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河北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偉杰,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8,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夏邑縣人,大學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夏邑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盧小偉,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9,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溫縣人,中專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溫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韓家利,天津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姚某10,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光山縣人,高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光山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振宇,天津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某11(別名梁靜),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初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河南省息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戴品峰,天津賢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12,男,200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高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河南省息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寧河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左杰、朱逸豪,天津承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13(曾用名王路路),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息縣人,高中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息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薊州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14,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大學文化,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地河南省柘城縣,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執(zhí)行?,F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艷,天津微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薛珊,天津微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寧檢二部刑訴〔2021〕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1年9月26日、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鵬,檢察官助理高晗博、高智慧出庭支持公訴,常某某1及其辯護人郭耀棟、史瑞宵,付某某2及其辯護人李根輝,岳某3及其辯護人任勇,陳某某4及其辯護人王丹、朱紹峰,丁某5及其辯護人孫愛晶,李某6及其辯護人韓旭,邢某某7及其辯護人張偉杰,張某8及其辯護人盧小偉,張某9及其辯護人韓家利,姚某10及其辯護人張振宇,梁某某11及其辯護人戴品峰,李某某12及其辯護人左杰,王某13,王某14及其辯護人張艷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案經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伙同于某(另案處理)在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內,先后以河南國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及河南云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商公司)名義,組織、指揮被告人岳某3、邢某某7等11名業(yè)務員聯系眾多域名持有人,謊稱國信或云商公司系域名買賣中介公司,專門開展域名轉讓業(yè)務,并謊稱被害人名下域名價值高,可以幫被害人尋找買家,并有香港、上海、北京等地的投資公司要購買其域名,后由于某、付某某2分別冒充香港和上海收購公司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謊稱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的域名,但需注冊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以達到增值目的;或者以高價收購域名為名誘使被害人同意出售域名,后再由該團伙其他成員冒充其它中介公司聯系被害人稱要以低價購買被害人所持域名,在被害人拒絕后聲稱要搶注被害人域名下相關資源,導致被害人誤以為該資源被搶注后域名無法高價出售,進而使被害人找最先聯系其出售域名的該公司業(yè)務員咨詢,該業(yè)務員便謊稱被害人域名下資源的重要性,使得被害人誤認為在該公司辦理業(yè)務就可以實現域名的高價轉讓,進而交付大量錢款辦理上述增值服務,以此詐騙被害人錢財。李某6為另一同類型公司老板,接收常某某1公司的甩單業(yè)務,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同類型詐騙。

截止案發(fā),上述被告人共詐騙曾某、陳天斌、張某1、任某等14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810.096萬元,其中常某某1涉案金額為784.17萬元,付某某2涉案金額為781.67萬元,岳某3涉案金額為218.04萬元、陳某某4涉案金額為109.47萬元,丁某5涉案金額為104.82萬元,邢某某7涉案金額為69.36萬元,張某8涉案金額為50.2萬元,張某9涉案金額為36.7萬元,姚某10涉案金額為31.6萬元,梁某某11涉案金額為11.3萬元,李某某12涉案金額為8.3萬元,王某13涉案金額為8.2萬元,王某14涉案金額為4.1萬元,李某6涉案金額為91.166萬元,其中單獨詐騙25.926萬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王某13、李某某12、王某14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6家屬退繳非法所得91.166萬元,被告人張某9家屬退繳參與的詐騙金額17萬元,被告人李某某12家屬退繳非法所得1.225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光盤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常某某1、付某某2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從犯。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常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付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處罰金;判處岳某3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判處陳某某4、丁某5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處罰金;判處李某6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邢某某7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處罰金;判處張某8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張某9、姚某10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梁某某1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李某某12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13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14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付某某2、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常某某1、岳某3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常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1.涉案被告人所在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簽訂互聯網資源注冊協議、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技術服務合同,在騙取技術服務費后斷絕聯系,侵犯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權,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與詐騙罪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2.常某某12020年3月加入云商公司,主要工作是前臺打印假合同和證書,直接實施詐騙3起,在犯罪中不是組織者、糾集者及犯意提起者,沒有參與犯罪方某制定,對詐騙錢款沒有處分權,應當認定為從犯;3.常某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綜合以上情節(jié),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付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1.付某某2應在違法所得范圍內退繳贓款,退繳數額為33.261萬元;2.于某1名下的奔馳牌轎車系其個人合法財產,應予返還;3.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主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不當,并重復評價了主犯與組織、領導作用;4.付某某2所起作用相較于其他管理人員較輕;5.付某某2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小,無前科劣跡,家庭有特殊困難。結合以上情形,建議法庭判處付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

岳某3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合同的簽訂、履行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的犯罪構成,不構成詐騙罪。2.岳某3具有從犯、坦白、初犯的情節(jié),自愿認罪、悔罪,家庭困難,有退賠意愿,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陳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2.陳某某4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認罪態(tài)度好,家庭困難,愿意退贓,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丁某5的辯護人提出:1.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與被害人締結書面合同,形成合同法律關系,提供了部分計算機軟硬件技術服務,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采用“話術”引誘客戶簽署軟件服務合同,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2.丁某5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有前科但不構成累犯,與同案被告人岳某3系夫妻關系,家庭困難,愿意退繳違法所得15萬余元。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下量刑。

李某6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李某6具有從犯、坦白的情節(jié),不是公司負責人,詐騙人數較少,從犯減少基準刑50%,坦白減少基準刑20%,涉案金額91.166萬元全部退繳,減少基準刑30%,建議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量刑;3.扣押的車輛、現金及其名下銀行卡予以返還。

邢某某7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邢某某7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社會危害性小,與同案犯張某8系夫妻關系,家庭貧困,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張某8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張某8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社會危害性小,與同案犯邢某某7系夫妻關系,家庭貧困,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張某9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張某9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主觀惡性不深,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姚某10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姚某10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僅獲取正常的工資和提成,此次犯罪是初犯,案發(fā)前已辭職。希望法庭本著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其從輕處罰。

梁某某11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梁某某11系從犯,參與犯罪時間相對較短,涉案的次數相對較少,家屬已著手退繳違法所得0.955萬元,本次犯罪系初犯,有三個子女需要撫養(yǎng),希望法庭考慮家庭情況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李某某12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犯罪行為發(fā)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侵犯客體包括市場秩序和財產權,結合罪刑相適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2.李某某12系從犯,其坦白情節(jié)與自首作用相當,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1.225萬元,此次犯罪時剛剛成年,是初犯,希望法庭結合家庭因素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王某14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2.王某14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小,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伙同于某(另案處理)在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內,先后以國信公司、云商公司的名義,組織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作為公司業(yè)務員電話聯系眾多域名持有人,謊稱其名下域名價值高,國信公司、云商公司作為域名轉讓業(yè)務中介公司可以幫忙尋找買家,再由于某、付某某2分別冒充香港和上海收購公司向域名持有人撥打電話,謊稱高價收購域名,但需域名持有人注冊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以達到增值目的;或者先與域名持有人約定以高價收購域名,再由其他被告人冒充其它中介公司聯系域名持有人以較低價格購買其所持域名,在被拒絕后便聲稱搶注其域名下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平臺等相關資源,導致域名持有人誤以為被搶注后域名無法高價出售,從而找最先聯系其出售域名的被告人咨詢,該被告人便謊稱其域名下相關資源的重要性,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即可辦理相關服務,辦理后可以實現域名的高價轉讓,域名持有人信以為真進而交付錢款辦理上述服務,以此詐騙錢財。被告人李某6為另一同類型公司負責人,接收國信公司、云商公司的甩單業(yè)務或單獨進行,采用類似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經查證,上述域名下網絡資源均無需注冊。

截止到案發(fā),上述被告人共詐騙曾某、陳某、張某1、任某等143名被害人共計801.996萬元,其中被告人常某某1涉案金額為776.07萬元,被告人付某某2涉案金額為773.57萬元,被告人岳某3涉案金額為207.04萬元,被告人陳某某4涉案金額為109.47萬元,被告人丁某5涉案金額為104.92萬元,被告人李某6涉案金額為91.166萬元(其中單獨詐騙25.926萬元),被告人邢某某7涉案金額為69.36萬元,被告人張某8涉案金額為50.2萬元,被告人張某9涉案金額為36.7萬元,被告人姚某10涉案金額為31.6萬元,被告人梁某某11涉案金額為11.3萬元,被告人李某某12涉案金額為8.3萬元,被告人王某13涉案金額為8.2萬元,被告人王某14涉案金額為4.1萬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被抓獲歸案。李某6家屬退繳全部違法所得91.166萬元,張某9家屬退繳詐騙金額17萬元,李某某12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225萬元。

另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岳某3申請將其名下尾號5773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內存款29.5112萬元用于退繳被告人丁某5違法所得及罰金,剩余錢款用于退繳其個人違法所得,公安機關于2021年11月24日凍結;被告人梁某某11退繳違法所得0.95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證明:本案由被害人曾某等人相繼報案案發(fā),公安機關陸續(xù)立案偵查,被告人常某某1等14人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2.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害人人員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被害人的主體身份情況。

3.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無犯罪記錄的情況。

4.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合同、協議、證書證明:云商公司注冊信息,被告人與被害人簽訂的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等注冊合同、協議及偽造的上述網絡資源的證書的情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說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截圖、辦案說明證明:中國企業(yè)信用建設發(fā)展聯盟、中國互聯網軟件檢測中心、5G商城平臺注冊服務中心、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網絡服務平臺、互聯網O2O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互聯網B2B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全球商務名址服務中心、商通搜索引擎應用開發(fā)中心、公信·中國管理中心、支付平臺數據查詢中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均無登記、注冊。

6.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于停征軟件著作權登記繳費有關事項的通告證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發(fā)放各登記、查詢申請的繳費通知書,登記、查詢申請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發(fā)放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

7.話術紙、筆記本證明:被告人獲取被害人信任及溝通技巧、方某,與被害人溝通時間、內容的記錄,不特定多數域名及其持有人的信息等情況。

8.銀行交易流水、存取款憑證及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被害人向被告人邢某某7、李某6及于某等人賬戶轉賬,邢某某7向常某某1中國銀行賬戶轉賬89萬余元以及邢某某7、李某6、丁某5向常某某1母親常某工商銀行賬戶存款15筆共計315.99萬元的情況。

9.被害人曾某等143人的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涉案被告人等人以國信公司、云商公司及北京商幫名企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名義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的過程及被詐騙的數額等情況。

10.證人張某5證言及工作證明、學歷、資質證書證明:張某5是天津大學智能與計算學部副教授,專業(yè)研究計算機網絡。域名在被域名所有人注冊之后,其他人是沒有辦法再搶注域名下所謂的資源,能夠搶注的只有域名,即在注冊域名之后,在這個域名下開發(fā)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服務、O2O、B2B等商業(yè)營銷模式,只要是域名的所有人就可以進行開發(fā),不存在被他人搶注的說法?;ヂ摼W+網絡服務平臺、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5G商城平臺注冊服務中心、5G云平臺創(chuàng)新應用發(fā)展服務中心、互聯網B2B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互聯網O2O技術開發(fā)服務中心、“易備安”、“公信中國”、“商品備案資格證”或者出具這些證書的機構都沒有聽過。

11.證人包某證言及工作證證明:包某為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護解析員?!肮ゎl電流互感器.網址”是該公司為曾某代理在北龍中網上注冊的一個域名,北龍中網是我國一個比較大的可以注冊“.網址”后綴域名注冊機構,很久之前曾某就在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下注冊這個域名。2020年2月25日,該域名到期后,重新注冊“工頻電流互感器.網址”,注冊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5日,該域名沒有連接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IMSC互聯網+、互聯網O2O平臺、互聯網B2B平臺、互聯網5G云等平臺,也沒有做解析。該域名只有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濱海電器有限公司有權操作解析,沒有人聯系給該域名做解析,現在這個域名就只是中文域名,沒有其他任何東西?!盎ヂ摼W電子商務注冊證書”、“互聯網O2O商業(yè)服務平臺持有者資質證書”、“互聯網B2B商業(yè)服務平臺網址持有者資質證書”、“5G商城項目應用證書”、“IMSC互聯網+”、“互聯網網站數據應用測試多項功能安全檢測報告”與“工頻電流互感器.網址”沒有關系,這些東西看著也不像是真的,沒有實際意義,也沒有任何作用,特別是“互聯網網站數據應用測試多項功能安全檢測報告”,產品名稱直接寫的“工頻電流互感器”這種寫法本身就是錯的,“工頻電流互感器”不是產品名稱,而且上面沒有注冊公司、備案號等東西,是一個假的檢測報告?!肮ゎl電流互感器.網址”這個域名是北龍中網注冊的域名,在北龍中網上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到,而且注冊信息也在北龍中網上有記載,不需要去公布。

12.證人于某1證言證明:付某某2自2019年至案發(fā)在公司拿底薪共計6萬元,并按他涉及的客戶在公司消費的10%提成,提成中30余萬元給了于某1的母親,還剩30余萬元,付某某2共計獲利36萬余元,用于購買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四季花城的房子,其余用于生活開銷。

13.被告人常某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云商公司的法人是邢某某7,幕后老板是于某,付某某2負責管理員工、給員工培訓、冒充買家給客戶打電話。常某某1在公司前臺幫員工打印合同、證書,也給其他員工打配合。于某假扮香港的買家,付某某2假扮上海的買家。公司辦理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業(yè)務都是假的。常某某1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陳某、張某1、任某,詐騙金額共計18.6萬元。

14.被告人付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國信公司是于某和常某某1于2019年3、4月成立,付某某2于2019年5月進入該公司,由常某某1安排其在公司里當經理,負責管理考勤、早晚開會、激勵員工工作、制作證件、發(fā)客戶資料給員工等事宜。常某某1是國信公司和云商公司的老板,兩個公司就是她和于某成立的,公司賺的錢都存在常某某1母親卡里,李某6、丁某5、張某8等人幫助常某某1存過錢。常某某1在公司主要負責教員工騙人的“話術”,在公司具有話語權,騙取客戶時有員工向常某某1請示,由常某某1定價。公司詐騙的運作模式是公司員工先找到域名持有者的信息,給對方打電話,假裝該公司是域名買賣的中介,稱對方域名可以賣高價,然后其他員工再冒充買家跟域名持有者聯系,對方確定出售之后,公司員工再謊稱對方域名需要注冊相應的證書才能得到保護或者更有價值,否則就賣不出,讓他們找公司辦理相應注冊證書,或者公司其他員工冒充其他中介公司搶注域名,域名持有者便會向最初聯系的公司辦理相關證書,以此實施詐騙。公司甩單給李某6,由常某某1決定。

15.被告人邢某某7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國信公司于2019年4、5月由于某和常某某1成立,位于鄭州市中原區(qū),法定代表人是于某,總經理是付某某2,實際的日常管理者為付某某2和常某某1。其名義上是云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管理,老板是于某和常某某1,管理者是于某、常某某1、付某某2,日常參與管理較多的是付某某2。付某某2和常某某1平時負責培訓新人,給新來的開會,口口相傳,教他們怎么騙人,教大家騙術。具體方某是:付某某2把域名發(fā)過來,公司員工用企查查、站長之家查出來域名持有者的聯系電話,接著給對方打電話,自稱是買賣域名的第三方中介,問對方要不要賣域名,對方如果想賣,會問對方想賣多少錢,對方會給一個報價,公司員工就會騙他們說有客戶想收購域名,而且會給對方一個比他們心里價位高出不少的價格,誘惑對方上鉤??陬^達成協議之后,對這個客戶會跟一段時間,等到時機成熟,客戶信任之后就把這個客戶的消息告訴付某某2,于某冒充香港中都國際投資集團的王某2,付某某2冒充上海魔亮投資有限公司的丁迪,假裝出高價購買域名。等付某某2、于某和客戶談好后,公司員工就會找其他員工幫忙“打配合”,“打配合”的人用公司里上海、北京、西安、天津、深圳的手機號冒充一家新的中介公司跟這種已經初步談好的上鉤客戶聯系,提出要以低價收購客戶域名,那這些客戶肯定不會同意賣,“打配合”的人就會說要搶注“5G商城”、“互聯網+”等業(yè)務,騙他們說一旦注冊完成后,如果別的買家看見域名旗下資源被搶注,就肯定不會購買,只能賣給“打配合”的人。那些客戶就會上當,害怕賣不出高價,然后找到最初聯系的員工詢問,公司員工就會把這個事情告訴付某某2,讓付某某2在5G商城注冊后臺做一個客戶域名的5G商城注冊正在審核中的狀態(tài),截圖后發(fā)給客戶看,稱確實有人在搶注客戶域名下的5G商城,催客戶趕緊在別的公司搶注之前注冊好,并且騙他們說注冊后域名還會升值,賣的價格比之前更高,然后稱所在公司可以辦理5G商城,這些客戶就會相信并在該公司辦理5G商城,并通過微信或者銀行卡轉賬騙到客戶的錢。付某某2會讓員工向客戶要身份證號碼、名字、域名名稱,由付某某2把這些信息錄到后臺,再聯系“李總”幫客戶辦理5G商城,這個過程大概需要3-5個工作日。5G商城辦好后,付某某2會把5G商城的鏈接和5G商城的證書電子版發(fā)給公司員工轉發(fā)給客戶,之后還會給客戶打電話,話術和之前一樣,讓客戶辦理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業(yè)務。如果客戶愿意辦理,就會接著找客戶要相關資料,然后把這些資料給付某某2,手法與辦理5G商城的手法一樣。如果客戶不再辦理這些業(yè)務,說明已經沒有錢了,就不再聯系了。這時客戶可能會發(fā)覺自己被騙了,然后找麻煩,為了擺脫麻煩,就會把這個客戶信息推給常某某1和付某某2,他們把這個客戶的信息推給李某6,讓李某6繼續(xù)去騙客戶,把這個客戶帶走,降低風險。邢某某7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王某1、廖某、張某2、賈某、龐某、吳某、張某3、杜某、張某4、楊某1、劉某、王某、譚某、姚某等人。

16.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李某6為北京商幫名企互聯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公司就其自己一個人,實施詐騙時自稱華北數據中心經理,叫“汪某”,詐騙模式和常某某1公司一致,接受常某某1的甩單。常某某1和于某是情人關系,其最早跟常某某1接觸,認為常某某1就是老板,常某某1說于某是老板。常某某1在他們公司應該有話語權,具體表現就是她可以把客戶甩給自己,還有就是她能讓客戶把錢轉給自己,可以決定資金的走向。常某某1說付某某2是公司唯一的經理,公司的大小事務都是由付某某2主持,包括跟客戶的溝通聯系,他是于某的女婿。證書沒有價值,有的有一點價值,也就是一個網站,實際上沒有什么用處。李某6直接實施詐騙的被害人有曾某、黃某、任某、胡某1、萬某、覃某、胡某2、李某1、楊某2、李某2、孟某等人。

17.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情況。

18.協助查封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于2020年12月8日對被告人付某某2位于河南省信陽市息縣的房產予以查封;對于某1名下牌照號為豫S×××××奔馳牌汽車予以查封的情況。

19.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收繳贓款憑證、申請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分別于2020年8月7日、8月9日對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高新開發(fā)區(qū)863軟件園的云商公司、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秦莊嘉園的姚某10租住處及李某6的車牌號為滬C×××××的車輛進行搜查,并將手機、硬盤、電話等作案工具及相關涉案物品進行扣押的情況。2021年4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李某某12家屬退繳的違法所得1.225萬元。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張某9家屬退繳張某9詐騙錢款17萬元;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6家屬退繳李某6違法所得91.166萬元。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11家屬退繳梁某某11違法所得0.955萬元。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依申請凍結被告人岳某3尾號5773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內存款29.5112萬元。

20.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及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等人持有的手機、電腦內存數據進行提取并予以固定的情況。

針對公訴機關提出的公訴意見,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意見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對本案的定性綜合評判如下: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及公私財產所有權,而詐騙罪侵犯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具的說明及登錄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的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的結果可知,本案合同涉及的5G商城、互聯網+、互聯網電子商務、O2O、B2B等內容的注冊信息并不存在,且無一被告人及辯護人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上述服務的真實性、實用性或服務價值,被告人虛構上述內容簽訂合同,無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實及依據,必然不會對市場經濟秩序產生影響,其侵犯的客體僅為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另外,在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是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財產處分的主要原因,即被告人通過合同的簽訂、履行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實現非法占有目的。對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被害人基于合同以外的因素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交付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被害人目的是委托被告人出售其所持有的域名,被告人據此誘騙被害人對持有域名“保值增值”而簽訂合同并交納高昂費用,被告人詐騙的本質并非依據所簽訂的合同,而是以高價出售域名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合同系被告人取得信任的手段。綜合以上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本案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且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電信詐騙。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本院予以變更,相關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罪名不當,本院予以變更。常某某1系云商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付某某2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二被告人培訓公司員工,教授員工“話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于常某某1辯護人提出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本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減輕處罰,對張某9、姚某10從輕處罰。常某某1、付某某2、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張某9、李某6、李某某12、梁某某11、丁某5、岳某3積極退贓,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相關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梁某某11、李某某12參與犯罪時間較短,涉案次數較少,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對其適用緩刑,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對于相關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家庭困難等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被告人常某某1、付某某2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承擔退賠責任。被告人岳某3、陳某某4、丁某5、李某6、邢某某7、張某8、張某9、姚某10、梁某某11、李某某12、王某13、王某14均為云商公司雇傭的業(yè)務員,其違法所得為底薪及詐騙金額15%的提成,應予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并在其實施詐騙的犯罪數額范圍內與常某某1、付某某2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岳某3申請將其名下存款29.5112萬元用于退繳丁某5違法所得及罰金,剩余部分退繳其本人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應優(yōu)先用于退賠被害人損失,故其全部存款用于退繳丁某5個人自認的違法所得15萬元,剩余部分用于退繳岳某3違法所得,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查封于某1名下奔馳牌汽車系付某某2、于某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付某某2所有部分應作為退賠被害人的可供執(zhí)行財產,對于付某某2辯護人提出在違法所得范圍內退賠、發(fā)還于某1名下車輛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其提交的銀行卡轉賬記錄等證據不予采信。李某6已退賠其實施詐騙的全部犯罪所得,其扣押在案的車輛、現金、銀行卡應予返還,對于李某6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5年2月7日止。)

被告人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岳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

被告人陳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被告人丁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

被告人李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被告人邢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

被告人張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被告人張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姚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被告人梁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李某某1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王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被告人王某1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上述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6、張某9、梁某某11、李某某12、丁某5、岳某3退賠的錢款在其參與的范圍內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退賠(詳見附后清單)。

隨案移送的滬C×××××轎車、現金47600元(存于公安機關)及尾號0323中國銀行銀行卡發(fā)還被告人李某6,其他隨案移送物品(詳見移送清單)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衛(wèi)軍

審 判 員 張妮娜

審 判 員 靳加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盧 坤

書 記 員 楊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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