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蘇0903刑初266號
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都檢刑訴〔2021〕Z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姚佳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管某某及辯護人吳文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經(jīng)營的鹽城市駿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向其全款購車可以優(yōu)惠為由,騙取徐某、胡某、倪某、賀磊、劉某、邵紅軍的購車款合計人民幣90.58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個人消費等。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23日,騙取胡某購車款30萬元;
2、2020年12月間,騙取倪某購車款19.5萬元;
3、2020年12月13日,騙取賀磊購車款5.78萬元;
4、2020年12月25日,騙取徐某購車款14.3萬元;
5、2021年1月6日,騙取被害人劉某夫妻購車定金10萬元;
6、2021年3月26日,騙取被害人邵某車款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建議本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
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管某某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予從寬處理。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的被害人徐某、胡某、倪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周建星等人的證言、微信聊天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汽車銷售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據(jù)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管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均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管某某退賠人民幣九十萬五千八百元,發(fā)還相關被害人。
(具體發(fā)還金額:胡禮龍30萬元、倪圣亞19.5萬元、賀磊5.78萬元、徐麗華14.3萬元、劉崇霞10萬元、邵紅軍11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盧建婭
審 判 員 高愛軍
人民陪審員 張鍔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張 咪
書 記 員 盧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