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黔0402刑初638號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區(qū)檢刑訴[2021]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蘭某某犯合同許騙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彥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蘭某某及其辯護人盧仁慶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7月,李平(另案處理)通過貴州眾裕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介紹,認識貴州高山行景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馮某某,并假借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區(qū)黨委書記身份與貴州高山行景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馮某某就安順市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的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進行合作洽談。2018年7月19日,李平以“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義與貴州高山行景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知青酒店簽訂《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部分建設工程設計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簽訂合同后,李平伙同被告人蘭某某、陳某2(另案處理)等人于項目地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永豐村搭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順“生命樹田園綜合體”指揮部,并以“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義及“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引誘分包單位與其簽訂分包承建合同后收取分包單位保證金及居間服務費歸個人使用。被告人蘭某某涉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民居改造項目發(fā)包給被害人潘某,并于同年10月10日雙方在安順轎子山鎮(zhèn)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指揮部陳某2租住房中簽訂《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工程內部合作協(xié)議》。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3日,潘某先后向陳某2個人及指定賬戶轉入工程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潘某在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租住房內等待入場通知未果,經多方了解得知蘭某某、陳某2未取得該工程項目,不具有發(fā)包資格。
2.2018年11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集裝箱項目發(fā)包給被害人黃某,并騙取黃某工程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至今黃某未得到相關工程入場施工,后得知蘭某某等人系假冒中建二局名義對外發(fā)包工程。
3.2019年1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發(fā)包給江蘇瑞景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陳某1,雙方簽訂了《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施工內部承包責任制合同》。2019年1月22日至28日,陳某1按蘭某某、陳某2要求將50萬元居間服務費轉至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賬戶,將150萬元工程保證金打至西秀區(qū)財政局轎子山分局賬戶上。至今陳某1未得到相關工程入場施工,后得知蘭某某等人系假冒中建二局名義對外發(fā)包工程。
4.2019年9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明知李平的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是虛假項目情況下,引誘被害人楊某于2019年9月6日到凱里市洽談,同年9月8日,蘭某某帶楊某、莊某看過虛假項目工地及指揮部后雙方基本同意簽訂合同。2019年9月17日,蘭某某、陳某2從安順趕到凱里市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指揮部與楊某簽訂《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勞務合同》,隨后楊某、莊某共計將保證金人民幣150萬元轉入蘭某某賬戶。后楊某一直未能得到開工通知,找到蘭某某帶其所查看的工地位置進行了解,發(fā)現(xiàn)該工地為滌淪廠片區(qū)棚改項目,項目公司為貴州友誠圣凱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
經安順市X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蘭某某、陳某2與潘某、黃某、陳某1、楊某所簽訂的合同中加蓋的“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陳建光印”,以及2020年11月23日XX機關在成都市李平、何麗萍住處所收繳的“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陳建光印”同XX機關從北京中建二局調取的真實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侵占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處罰。并提出對被告人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蘭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是初犯,應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李平(另案處理)假借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區(qū)黨委書記身份與貴州高山行景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就安順市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的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進行合作洽談,并于2018年7月19日簽訂《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部分建設工程設計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簽訂合同后,李平伙同被告人蘭某某與陳某2(另案處理)等人在安順市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永豐村搭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順“生命樹田園綜合體”指揮部,并以“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義以項目承包的方式引誘被害人潘某、黃某、陳某1、楊某、莊某等人與其簽訂分包承建合同,并向上述人員收取保證金及居間服務費共計人民幣410萬元歸個人使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民居改造項目發(fā)包給被害人潘某,并于同年10月10日雙方在安順轎子山鎮(zhèn),陳某2以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潘某簽訂《貴州生命樹田園綜合體工程內部合作協(xié)議》,并在合同中約定潘某需交納保證金50萬元。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3日,被害人潘某按約定先后向陳某2個人及指定賬戶轉入工程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蘭某某與陳某2在收到該款后,已將該款用于自己的生活開支。潘某在得知蘭某某、陳某2未取得該工程項目,不具有發(fā)包資格后,向XX機關報案。
2、2018年11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集裝箱項目發(fā)包給被害人黃某,并在同年12月20日陳某2以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黃某簽訂《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集裝箱項目施工內部承包責任制合同》,簽訂合同后,被害人黃某按約定向陳某2交納了工程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被害人黃某在簽訂合同后一直沒有能進場施工,直到陳某2被抓后,才知被騙。
3、2019年1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將西秀區(qū)轎子山鎮(zhèn)“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發(fā)包給江蘇瑞景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陳某1,并于2019年1月18日由陳某2代表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與江蘇瑞景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居間合同》,雙方約定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居間報酬50萬元。次日被告人蘭某某與李平讓蘭某某代表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陳某1簽訂了《生命樹田園綜合體項目施工內部承包責任制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人民幣5億元,履約保證金150萬元。2019年1月22日至28日,被害人陳某1按蘭某某、陳某2約定將50萬元居間服務費轉至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賬戶,將150萬元工程保證金打至安順市西秀區(qū)財政局轎子山鎮(zhèn)分局賬戶上。被告人蘭某某與陳某2在收到50萬元后,已將該款用于自己的生活開支。后被害人陳某1未得到相關工程入場施工,知道被騙后向XX機關報案。
4、2019年9月,被告人蘭某某伙同陳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員,明知李平的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是虛假項目情況下,仍引誘被害人楊某進行項目洽談,并帶被害人楊某、莊某現(xiàn)場看過虛假項目工地和指揮部。在取得楊某、莊某信任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蘭某某和陳某2在凱里市以貴州黔誠華偉勞務有限公司名義與楊某簽訂《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勞務合同》,簽訂合同后,被告人蘭某某隨后向楊某、莊某收取保證金人民幣150萬元,其中被害人楊某通過銀行轉賬60萬元,被害人莊某通過銀行轉賬90萬元到被告人蘭某某的賬戶,被告人蘭某某同時向被害人楊某、莊某出具收條。合同簽訂后楊某因未能進場施工,發(fā)現(xiàn)凱里濱江國際城綜合體項目是虛假項目,即向XX機關報案。
經安順市X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蘭某某、陳某2與潘某、黃某、陳某1、楊某所簽訂的合同中加蓋的“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陳建光印”,是偽造的印章。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潘某報案材料、被害人黃某提供的材料、被害人陳某1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建二局與楊某簽訂的勞務合同、收條、中國建設銀行開戶信息及銀行流水、凱里發(fā)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證言:證人羅某、龍某、杜某、吳某、王某的證言,同案李平、陳某2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潘某、黃某、陳某1、楊某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安公司鑒(文)字(2020)0034號印章印文鑒定書;辨認筆錄:被害人潘某、陳某1、楊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王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充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職工名義與多名被害人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偽造的公司合同專用章訂立合同,以收取保證金和服務費的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的工程款共計人民幣4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蘭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是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清。)
二、繼續(xù)向被告人蘭某某追繳贓款人民幣5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潘某;向被告人蘭某某追繳贓款人民幣1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黃某;向被告人蘭某某追繳贓款人民幣5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陳某1;向被告人蘭某某追繳贓款人民幣15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楊某人民幣6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莊某人民幣9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賈虹勃
人民陪審員 彭黔菊
人民陪審員 潘發(fā)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袁小玲
書 記 員 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