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3477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2554號起訴書、京朝檢刑變訴(2021)11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帥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被害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室內,被告人趙某某以投資吉林省梅河口市康大營鎮(zhèn)紙尿褲生產線等項目為誘餌,用假房產證等騙取信任,使用北京泓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杜某簽訂投資合同,說服杜某將自身房屋抵押給哈爾濱銀行獲取貸款后,交付給趙某某人民幣619萬元。被告人于案發(fā)前返還杜某239.8萬元,現可查明杜某將其中1138343.68元用于支付貸款利息。被告人趙某某后被查獲,其持有的手機2部、轎車一輛(及登記證書、行駛證)現被扣押,其個人名下工商銀行卡(尾號7653)、民生銀行卡(尾號9126)、北京泓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銀行賬戶(尾號4956)、北京泓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趙某某在海通證券開設賬戶、趙某某在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開設的資金賬戶及股票賬戶,現被凍結。
案發(fā)后,杜某自行籌款歸還了貸款并承受了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當庭予以供認,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轉賬記錄、金融機構出具的賬戶查詢材料、到案經過、扣押、凍結手續(xù)等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前返還金額中的部分被用于歸還貸款利息,考慮到被害人系被騙進行貸款等的實際情況及損失,對此部分可視為犯罪成本,不予從犯罪金額中扣除。杜某后續(xù)自行籌款歸還貸款產生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無法在本案中一并解決,應另行提起訴訟。
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垩簝鼋Y資產尚可彌補部分損失,本院量刑之時酌予體現。其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責令退賠。款物一并依法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審前被羈押的2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杜某人民幣四百九十三萬零三百四十四元。
三、凍結之賬戶內余額、股票、扣押之手機、汽車變價后用于執(zhí)行主文第二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礪兵
人民陪審員 王 萍
人民陪審員 劉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汪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