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詐騙
案號 (2021)蘇1322刑初96號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二部刑訴[2020]114號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以沭檢二部刑變訴[2021]Z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本案變更指控為詐騙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光輝、汪玉泉、郁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以能夠準時提供口罩及原材料99級別醫(yī)用熔噴布)為借口,騙取他人貨款共計人民幣404.8萬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事實,依據(jù)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歸案后有坦白情節(jié),能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謊稱能夠提供口罩及原材料(99級別醫(yī)用熔噴布),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3.8萬元。案發(fā)后已退贓人民幣118萬元?,F(xiàn)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謊稱其能提供口罩,騙得北京一六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74萬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沒有貨源,且有大額欠債的情況下,為了償還欠款,其謊稱能提供口罩原材料(99級別醫(yī)用熔噴布),騙取巨潔超凈無塵科技(沭陽)有限公司人民幣158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涉案關系人李某甲等人已退出全部贓款(其中被告人張某某退給被害單位118萬元)。
3.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沒有貨源,且有大額欠債的情況下,為償還欠款,其謊稱能提供口罩原材料(99級別醫(yī)用熔噴布),騙得王某甲人民幣161萬元。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謊稱其能提供口罩,騙取被害人張某丙貨款人民幣10.8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且均具有證明效力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了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疫情期間詐騙他人財物的時間、手段、金額、具體經過等事實。上述供述得到了被害人浦某、胡某、王某甲、張某丙陳述,證人張某乙、耿某、孔某、李某甲、王某乙、呂某斗、
武某、李某乙、李某丙、孫矯陽、史立平等人證言、購銷合同證、立案決定書證實、受案登記表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證實了被告人案發(fā)后的部分退贓情況。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乎物品文件、清單證實了案發(fā)后涉案關系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了本案的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的歸案情況?!坝袩o前科劣跡證明”證明了被告人張某某無前科劣跡?!俺W∪丝诨拘畔ⅰ弊C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假借銷售預防、控制突發(fā)××疫情災害用品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fā)后退賠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觀點一致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所處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單位北京一六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74萬元、退賠被害人王建光人民幣161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曉東人民幣10.8萬元。
三、涉案關系人李印飛等人的退贓款,由沭陽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屠鑫鑫
人民陪審員 耿立義
人民陪審員 熊建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寧尚尚
書 記 員 許 靜
書 記 員 劉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