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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21刑初23號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3-03   閱讀:

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川3221刑初23號    

汶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汶檢刑訴〔202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有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于2021年5月20日轉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汶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帥、檢察官助理肖力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楊壹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尚某(另案處理)為促使四川省能投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能公司)參與經(jīng)營汶川砂石資源,請托時任汶川縣國有資產(chǎn)服務中心負責人黃某1(已判刑)幫忙,在黃某1的違規(guī)操作下川能公司與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成立汶川川能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汶川川能公司),后余某、尚某通過汶川川能公司承攬了福堂壩砂石加工點場平工程等項目。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余某為感謝黃某1的幫助,先后給予黃某1財物共計人民幣79萬元,其中余某個人行賄59萬元,與尚某共同行賄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為謀取不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1.余某主動投案,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被指控的犯罪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3.系初犯,無前科或行政處罰記錄,悔罪態(tài)度真誠,認罪徹底。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案件的事實及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在量刑范圍內處以較低的處罰。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20年6月,余某因涉嫌行賄的問題被汶川縣監(jiān)委立案調查,但因其外逃被通緝。2020年9月29日,余某主動到阿壩州監(jiān)委留置中心茂縣分中心投案,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初步核實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證實2020年6月5日,汶川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余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進行初核并立案調查,同日將立案情況通知福臨大酒店。

2.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證實2020年6月8日汶川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余某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9月29日宣布,并通知家屬李彬和福臨國際大酒店。于2020年12月28日決定延長留置時間。

3.戶籍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被告人余某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汶川縣福臨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法人。

4.四川省公安廳通緝令、關于余某歸案情況說明,證實四川省公安廳于2020年9月11日對余某通緝,2020年9月29日,余某主動到阿壩州監(jiān)委留置中心茂縣分中心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5.中筑泰禾有限公司、四川豐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建集團程度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當晟商貿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恒光建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相關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購銷合同、機具設備租賃合同,證實中筑泰禾建設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為鄭某,該公司承攬了汶川川能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材綜合利用項目福堂壩砂石加工點場平工程施工項目;四川豐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為鄭某,該公司在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出承攬了羅圈灣溝壅塞體排危處置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四川當晟商貿郵箱公司法人何某,該公司與汶川川能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砂石毛料購銷合同,成都市嘉恒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該公司與汶川縣川能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機具設備租賃合同。

6.汶川縣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關于委托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管理砂石資源的請示、汶川縣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汶川縣砂石經(jīng)營管理工作方案、汶川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汶川縣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壅塞體清理加工銷售合作協(xié)議書營業(yè)執(zhí)照、汶川川能礦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證實2018年4月7日,汶川縣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請示縣人民政府委托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砂石資源,經(jīng)汶川縣政府決定,2019年3月7日,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省能投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壅塞體清理加工合作協(xié)議書。

7.黃某1的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任職的通知、汶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國有資產(chǎn)服務中心機構名稱、職能職責的情況說明、汶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的通知、關于黃某1負責先國資辦(金融辦)工作的情況說明、關于汶川縣國有資產(chǎn)服務中心監(jiān)管范圍的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12月3日,汶川縣委批準成立國有資產(chǎn)管理辦公室,2015年11至2019年6月,黃某1負責國有資產(chǎn)辦公室工作,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負責國有資產(chǎn)管理服務中心工作。2019年3月13日,任汶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黃某1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8.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判決書,證實2020年12月25日,茂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決書中認定了余某、尚某向黃某1行賄79萬元的犯罪事實。

9.呂某中國銀行卡交易流水,證實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呂某銀行卡先后收到李彬、代兵、林貴英6次轉款2萬元,共計12萬元。

10.證人黃某1的多次供述,供稱大概2018年7月左右至2019年年初期間,先后多次收受尚某送的共計10萬元現(xiàn)金;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先后多次收受余某送的45萬元現(xiàn)金;2019年5月左右收受尚某和余某共同送的20萬元。以上收受尚某和余某送的現(xiàn)金共計75萬元,其中有10萬元是尚某單獨送的,有45萬元是余某單獨的,有20萬元是尚某和余某共同送的。

2017年開始,中央、省、州環(huán)保督察對汶川縣的砂石資源管理提出了許多問題,2018年4月,汶川縣按照環(huán)保督察的要求關閉了全縣43家砂場,在2018年5月將汶川縣砂石資源委托給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統(tǒng)一管理,并安排國資辦牽頭負責全縣砂石資源經(jīng)營管理,其作為國資辦的負責人,按汶川縣委政府的要求從事汶川縣砂石資源的經(jīng)營管理工作。2018年5月左右,余某找到其,希望其幫助他參與到汶川縣砂石資源經(jīng)營當中,其告訴余某汶川縣政府有意找一家外地大型國有企業(yè)合作經(jīng)營汶川縣的砂石資源。2018年7月左右,余某將尚某介紹給其認識,尚某表示他在四川能投集團有關系,余某和尚某希望其能夠促成四川能投集團和汶川縣合作,以便他們二人能夠通過四川能投集團參與到汶川縣的砂石經(jīng)營當中,其同意幫助他們。從余某和尚某找到其開始,二人就開始以給“零花錢”的名義給其送錢。

其作為國資辦的負責人,按照縣政府的安排,負責汶川砂石資源經(jīng)營相關方案的制定,并負責選取合作企業(yè)的具體工作,主要是組織有意向的合作企業(yè)進行競爭性談判,實際上其并沒有按照程序進行競爭性談判,利用上述職權上的便利,最終促成了汶川城投公司與四川能投集團的下屬企業(yè)四川能投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投礦業(yè)公司)在2019年3月達成合作協(xié)議,由雙方合資成立了汶川川能礦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汶川川能公司)獨家經(jīng)營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奎塞體砂石資源,之后尚某和余某通過能投業(yè)公司從事了汶川川能公司福堂壩和羅圈灣的砂石加工點建設,余某在2019年汶川縣“8.20.泥石流災后還單獨參與了汶川川能公司的應急清淤并購買連砂石。余某和尚某之所以給其送錢,是為了和其搞好關系,希望其幫助他們促成汶川城投公司與能投礦業(yè)公司合作,并在事成之后感謝其。余某在汶川城投公司和能投礦業(yè)公司達成合作協(xié)議以后繼續(xù)給其送錢,也有和其繼續(xù)保持關系的意思。

從2018年余某第一次安排呂某陪其睡覺到當年年底,余某安排呂某供其嫖宿一共有4、5次,如果按照余某的說法每次5000元的話,余某在此期間一共支付了2萬元或者2.5萬元。

2018年年底,余某提出,由他每月支付2萬元給呂某,其就隨時可以去找呂某,呂某同意余某向她每月支付2萬元與其保持這種不正當關系,呂某把她的銀行卡號發(fā)給余某,余某就開始每月向呂某的銀行卡打2萬元錢,大概是2018年12月,直到2019年6月左右余某不再向呂某的銀行卡轉錢,這期間大概是7個月左右,但是呂某后來告訴其在這期間余某有1、2個月并沒有給她轉錢,根據(jù)時間上來算,余某支付給呂某的錢大概是10萬元左右,準確金額以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為準。

11.證人尚某的證言,證實因為黃某1是時任汶川縣國資辦的負責人,在促成能投公司與城投公司的合作事宜上有很大的權力,同時也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便于以后在工作業(yè)務上得到他的關照,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到2019年春節(jié)前,其個人先后多次送給黃某1現(xiàn)金共計10萬元。大概2019年4、5月份的時候,和余某共同送給黃某120萬元。和余某送錢給黃某1,也是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希望黃某1幫助他們促成汶川城投公司與能投公司合作來經(jīng)營汶川縣的砂石資源,這樣其和余某就能夠通過能投公司參與到汶川縣的砂石資源經(jīng)營當中。為了確保能投公司能夠中標,并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和汶川政府組織的競爭性談判要求,其與余某、黃某1商議好除了主動找到與汶川政府尋求合作事宜的能投公司和中川華宇公司以外,再找兩家報名條件低于能投公司的國資公司參與到汶川經(jīng)營砂石資源的競爭性談判當中,走個流程,應付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汶川縣政府的要求。后來通過黃某1的操作,最終能投公司與城投公司順利達成合作協(xié)議成立川能公司,由川能公司獨家經(jīng)營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雍塞體砂石資源,之后其和余某也順利的通過川能公司參與到汶川砂石經(jīng)營及相關的建設當中并獲取利益。

2018年8月份左右,余某介紹黃某1給其認識,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和余某經(jīng)常請黃某1在成都吃飯、唱歌等。有一天,在成都的一家酒店談事情,談完以后余某就通過成都市首座萬豪KTV喊了一個小姐陪黃某1在這家酒店睡覺,后來據(jù)余某說這個小姐就是“兔兔”,黃某1很喜歡“兔兔”,于是余某那段時間經(jīng)常通過成都通過首座萬豪KTV喊“兔兔”陪黃某1睡覺。余某具體為黃某1支付了多少錢其不清楚。大概是2018年年底或者2019年年初有一天,余某給黃某1說,由余某每個月給“兔兔”2萬元,讓黃某1隨時可以去找“兔兔”,此后黃某1經(jīng)常帶“兔兔”出來和其與余某一起吃飯、唱歌等,其知道余某按月在向“兔兔”付錢,到底為黃某1給過“兔兔”好多錢其不清楚。

1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競爭性談判是由國資辦在組織進行,黃某1給其匯報過,說他經(jīng)過組織競爭性談判,經(jīng)對4家企業(yè)進行綜合比較,能投礦業(yè)公司是排第一位,之后黃某1在第34次常務會上也是這樣匯報的,其和參會的其它領導大多數(shù)都認為能投礦業(yè)公司提供的條件對汶川縣更有利,認可與能投礦業(yè)公司合作,所以最后通過了清理利用方案,最后就按照黃某1組織競爭性談判的結果與能投礦業(yè)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

13.證人雷某的證言,證實汶川縣第34次常務會其列席參加,會上黃某1就清理利用方案向常務會作的匯報,黃某1提到經(jīng)過競爭性談判,能投礦業(yè)公司的條件是最優(yōu)的,所以黃某1建議沒川縣與能投礦業(yè)公司合作。

1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成都市嘉恒光建材有限公司與汶川川能公司簽訂的機具設備租賃合同,是余某在負責經(jīng)理管理。

15.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當晟公司與汶川川能公司簽訂砂石購銷合同是余某在負責。

16.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豐正公司、中筑泰禾公司在汶川川能公司做的福堂壩和羅圈灣砂石加工點建設的施工項目是尚某在實際經(jīng)營。

17.證人楊某、劉某2、張某的證言,證實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加過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壅塞體項目的競爭性談判;中川華宇公司、中建西南公司向汶川縣遞交合作意向函后,汶川縣政府沒有再與二公司進行接洽,二公司沒有參加競爭性談判和招投標。

18.證人邵某、黃某2的證言,證實在黃某2擔任汶川川能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余某、尚某承攬了川能公司作為業(yè)主的福堂壩砂石加工點的場平工程項目和羅圈彎排危處置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余某單獨參與了汶川縣洱溝、野牛溝、磨子溝等地的應急清淤工程。

19.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老李”為黃某1支付嫖娼和包養(yǎng)費用給呂某共計14萬元。

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呂某辨認“老李”就是余某。

20.被告人余某的多次供述,供稱2018年至2020年期間,分6次共計給黃某1送了65萬元。之所以送給黃某145萬元,是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希望黃某1幫忙促成能投礦業(yè)公司與汶川城投公司合作,并由能投公司掌控合資公司的經(jīng)營權,其和尚某就能夠通過新成立的合資公司從事汶川砂石經(jīng)營和承攬工程建設獲取利益。所以為了感謝黃某1的幫助,和尚某及其個人一共給黃某1送了65萬元。

其中20萬元是和尚某共同送的,另外45萬元是其個人送給的。

第一次是2018年上半年左右,因為其一直想?yún)⑴c汶川縣的砂石生意,聽說汶川縣的砂石資源將由國資委統(tǒng)一經(jīng)營后,找到黃某1表達了想要經(jīng)營汶川砂石的意愿。了解到黃某1缺錢用,2018年5月左右,將存放在家中的備用金5萬元現(xiàn)金裝在一個口袋里面,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1,駕駛豐田霸道車(車牌是川A×××**)在汶川縣新汶川大酒店門口附近與黃某1見了面,讓黃某1坐上副駕駛室位置,在車上將裝有錢的口袋交給了黃某1,就各自分開了。

第二次是2018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其準備了5萬元現(xiàn)金并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1,之后駕駛豐田霸道車到了都江逸家小區(qū),在小區(qū)門口將裝有5萬元的手提袋交給了黃某1,相互問候了一下就離開了。

第三次是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其和尚某承建汶川川能公司羅圈灣砂石廠基建工程的部分工程款撥付下來后,二人商量一起送給黃某120萬元。其從撥付出來的工程款里面拿了20萬元現(xiàn)金,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1,告訴黃某1砂廠基建的部分工程款撥付下來了,準備給他送20萬元零花錢,黃某1同意后,在汶川縣福臨大酒店地下停車場其將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黃某1,后就各自分開了。

第四次是2019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和黃某1在汶川縣閑聊時,黃某1說準備在宜賓以他姨妹的名義買一套房子,還缺10萬元,其告訴黃某1這10萬元其來給。過了幾天,其準備好10萬元現(xiàn)金,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1,在福臨酒店辦公室,將用塑料袋包裹的10萬元交給了黃某1,收下后黃某1就離開了。

第五次是2019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其準備了20萬元現(xiàn)金裝在一個紙箱里面,約黃某1在福臨大酒店的辦公室見面,告訴黃某1快過年了,準備了20萬元,讓他拿去過年用,黃某1沒有拒絕就收下了。

第六次是2020年4月左右,清明節(jié)前的一天,其提前準備了5萬元現(xiàn)金,電話聯(lián)系了黃某1,在福臨酒店辦公室其將裝有5萬元的手提袋交給了黃某1,告訴黃某1快放假了,讓他把錢拿去在假期里面用,黃某1就拿錢走了。

在2018年汶川縣關閉全縣所有砂廠以后,縣政府將全縣砂石資源交由汶川縣禹城城鎮(zhèn)開發(fā)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管理,因其當時想?yún)⑴c汶川縣的砂石經(jīng)營,就找到時任汶川縣國資辦負責人黃某1,希望通過黃某1的幫助,讓其參與到汶川縣的砂石經(jīng)營。黃某1告訴其,汶川縣政府有意引進一家外地大型國有企業(yè)與汶川城投公司合資經(jīng)營汶川縣的砂石資源。其找到尚某,尚某說他和四川能投公司的相關人員有關系,提出讓四川能投公司與汶川縣的國資公司合資,這樣二人就能通過能投公司參與到汶川縣砂石資源經(jīng)營,并從中獲取利益。二人一起找到黃某1,請他幫忙促成能投公司與城投公司之間的合作,如果事情辦成,二人掙到錢了會向他表示心意,黃某1也表示同意。

尚某就介紹能投公司的總經(jīng)理黃某2給黃某1認識,期間大家多次一起商議能投公司與城投公司合作事宜,具體的商議細節(jié)是由黃某1和黃某2提出的。同時為了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和汶川政府組織的競爭性談判要求,黃某1提到除了主動找到汶川政府尋求合作事宜的能投公司和中川華宇公司以外,再找兩家報名條件低于能投公司的國資公司參與到汶川經(jīng)營砂石資源的競爭性談判當中,確保能投公司能夠中標。之后通過黃某1的操作,能投公司與城投公司順利達成合作協(xié)議成立汶川川能公司,由川能公司經(jīng)營汶川縣河道及攔擋壩雍塞體砂石資源,之后其和尚某也順利的通過川能公司參與到砂石經(jīng)營當中,也才能夠通過合資公司承攬工程項目并獲取利益。

汶川川能公司成立以后,其和尚某合伙承攬了汶川川能公司作為業(yè)主的福堂壩砂石加工點的場平工程項目以及羅圈灣排危處置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這兩個項目二人都是通過借用建筑公司的資質在承建。2019年汶川“8.20”泥石流災后以后,其還單獨參與了汶川縣河溝、野牛溝、磨子溝等地的應急清淤(向汶川川能公司租賃機具設備),并購買這些地方清理出來的連砂石,賣到大邑、郫縣賺取利潤。其參與應急清淤是用嘉恒光公司的名義做的,購買連砂石是以當晟商貿公司的名義從汶川川能公司購買的。其和黃某1及其親屬之間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送給黃某1的45萬元及與尚某送給黃某1的20萬元,黃某1至今沒有退還。

除了給黃某1送錢的事情外,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還找了一位從事賣淫的女子與黃某1發(fā)生關系,并為黃某1支付相關費用。這名女子平時都叫她“兔兔”,是成都首座萬豪KTV從事賣淫的女子?!巴猛谩焙忘S某1結識后,其告訴“兔兔”其叫“老李”。

2018年10月左右,其和尚某、黃某1在成都濠璟酒店談完事情以后,黃某1當晚就住在這家酒店,其聯(lián)系成都首座萬豪KTV安排一個小姐陪黃某1睡覺,當晚就安排“兔兔”過來陪黃某1睡覺。此后黃某1到成都的時候其又通過成都首座萬豪KTV點了幾次“兔兔”陪黃某1在酒店睡覺。通過成都首座萬豪KTV安排“兔兔”和黃某1睡覺每次要支付5000元,都是由其支付的。2018年10月至2018年底,安排“兔兔”供黃某1嫖宿一共4次,總共為黃某1支付嫖資2萬元。

其看得出來黃某1很喜歡“兔兔”,為了和黃某1搞好關系,2018年年底其提出由其每月向“兔兔”支付2萬元為黃某1包養(yǎng)這名女子,便于黃某1隨時能叫“兔兔”出來陪他,黃某1和“兔兔”商談,“兔兔”最終也同意了。之后“兔兔”通過手機發(fā)給其一個叫呂某的銀行賬戶,由其為黃某1支付包養(yǎng)“兔兔”的費用。

2018年12月到2019年7月左右,通過李彬賬號為62×××93的賬戶分別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5日向呂某的賬號為62×××03的賬戶分別轉過4次2萬元,共計8萬元;于2019年5月14日通過林桂英賬號為62×××08的賬戶向呂某賬戶上轉了一次2萬元;于2019年7月12日通過代兵賬號為62×××17的賬戶向呂某的賬戶上轉了一次2萬元。上述先后6次轉賬共計12萬元就是其通過李彬、林桂英、代兵三人的賬戶轉賬為黃某1支付給“兔兔”的包養(yǎng)費。這些費用黃某1和“兔兔”都沒有退還給其。

辨認筆錄,證實余某辨認出由其支付費用與黃某1發(fā)生關系的女子“兔兔”就是呂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79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陳 婭

審判員 翁翔鳳

審判員 閔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彭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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