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行賄
案號 (2021)川0321刑初207號
榮縣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刑訴〔20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行賄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辯護人堯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一)被告人夏某某開設賭場、行賄時任自貢市大安區(qū)副區(qū)長、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長吳某共計4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5年6月左右,經劉某(已判決)牽線、介紹,被告人夏某某與李某某(已判決)認識,并共謀設置賭博游戲機開設賭場,約定李某某占股65%,負責出資及找場地、購買賭博游戲機等;夏某某占股25%,負責打點公安關系;李某某與夏某某商量為感謝劉某的牽線幫忙,給予劉某該賭場10%的股份;此外,李某某與夏某某約定,賭場前期收入由李某某收取用于充抵李某某投入的資金,待賭場盈利后再分紅。2015年6月至8月25日期間,李某某在其租用的自貢市大安區(qū)某超市二樓門市內,擺放“捕魚機”賭博游戲機2組16臺、“大金鯊”賭博游戲機1組8臺、“金皇冠”賭博游戲機1組8臺,共計4組32臺,以此吸引賭客參賭。同時,李某某雇請李某(已判刑)負責招聘上分人員、資金結算、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等賭場的日常管理工作;李某某等人為預防賭場被查處,雇請朱某某(已判刑)擔任該賭場的名義老板,約定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時由朱某某攬罪。該賭場經營期間非法獲利7.4萬元,扣除開支后共有57000余元由李某某收取。2015年8月25日,該賭場被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民警查獲,現(xiàn)場查獲上述賭博游戲機4組32臺。經認定,查獲的電子游戲設備均為國家禁止設置的賭博機。案發(fā)后,朱某某按照李某某等人的安排到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以自己是賭場老板攬罪,并向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退繳賭場違法所得7.4萬元。
2015年上半年,在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籌備開設賭場時,夏某某通過朋友何某(另案處理),請托時任自貢市大安區(qū)副區(qū)長、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局長吳某(另案處理)對夏某某等人在大安轄區(qū)開設賭博游戲室予以關照,在吳某同意后,夏某某通過何某將2萬元現(xiàn)金送予吳某。2015年8月25日,該賭場被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查獲后,夏某某又通過何某幫忙向吳某請托,希望吳某對案件予以關照從輕處理,吳某接受何某的請托,通過向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提供了幫助,致使該賭場的實際老板夏某某、李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朱某某為夏某某等人頂罪。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為感謝吳某的幫助,夏某某通過何某將2萬元現(xiàn)金送予吳某。
(二)被告人夏某某行賄時任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邏防控大隊大隊長易某共計1.8萬元的犯罪事實
1、2016年,夏某某在自貢市大安區(qū)新民鎮(zhèn)董家村開設涉賭游戲機室,夏某某為了獲得時任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邏防控大隊大隊長易某(另案處理)的關照,避免該游戲機室被大安分局巡邏防控大隊查處,先后3次送予易某現(xiàn)金共計9000元。
2、2017年,夏某某參與在自貢市大安區(qū)馬吃水山水名苑附近開設涉賭游戲機室“自貢星力動漫店”,夏某某為了獲得時任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巡邏防控大隊大隊長易某的關照,避免該游戲機室被大安分局巡邏防控大隊查處,先后3次送予易某現(xiàn)金共計9000元。
辯護人堯慶對被告人夏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行賄罪不持異議,并以被告人夏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平時表現(xiàn)較好為由,建議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說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李某某、劉某、易某、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以及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租房合同、扣押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游戲機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夏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犯數(shù)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夏某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夏某某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僅略小于李某某,不足以認定為從犯,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開設賭場案的贓款已退繳,對被告人夏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理。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但崇軍
人民陪審員 雷 莉
人民陪審員 楊小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日
書 記 員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