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34刑初123號
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以冀魏檢一部刑訴(20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0434刑初369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1不服,提起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我院重新審判。我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運常、郭少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某2、張某某1以介紹外地婦女為名,詐騙申某1彩禮74000元。被告人馬某某2、張某某1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1辯稱錢不是其全得了,馬某某2共給了其媳婦6萬元,其媳婦將該款給越南婦女的媽媽后,越南婦女只給了其媳婦2萬元,女孩走申某1家亦有責任。其構(gòu)不成詐騙罪。
被告人馬某某2辯稱其沒得錢,介紹對象的目的是辦好事,成全一場婚姻,74000元都給了張某某1。其構(gòu)不成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五月份,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以為申某1介紹對象為名,騙取申某1彩禮款7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1供述,2017年的一天,我給馬某某2說我媳婦從越南帶回來一個越南女孩,想在這邊找個婆家,讓他幫忙。過了十來天,馬某某2給我回話說魏縣南雙廟鄉(xiāng)一戶人家想見見越南女孩,然后我開車拉著我媳婦和越南女孩一塊去了南雙廟鄉(xiāng)那戶人家。人家看了看女孩說不錯,問我這外地女孩要是跑了找誰,我說跑了找我,彩禮錢一分不少退給你們。那戶人家問要多少彩禮,我說74000元。人家先給了我們30000元,第二天將剩下的44000元錢給了。我和媳婦得了15000元,給了馬某某21200元的好處費。越南女孩在那戶人家住了沒多長時間便跑走了。我知道這些越南婦女不是真心來這邊過日子的,肯定會跑走,當時我也是想著弄點錢花花。
2、被告人馬某某2供述,2017年四五月份,張某某1說他媳婦領(lǐng)過來一個越南婦女,讓我?guī)兔φ覀€婆家。我姐姐說申某1還沒有媳婦,愿意見見。我給張某某1打電話讓他帶越南婦女過來,申某1家看了看女孩說不錯,然后申某1父親問我外地婦女會不會跑走,我說不會跑走,人要是跑了錢一分不少退還。我問張某某1要多少彩禮,張某某1說74000元。申某1家分兩次給了我74000元錢我都給了張某某1。后越南婦女在申某1家住了沒多長時間便跑走了。
3、被害人申某1陳述,我父母給了馬某某274000元錢,外地女孩在我家呆了三個月左右就跑了。
4、證人申某2證言,2017年五月份一天下午,馬某某2到我家說有個茬(女孩),申某1沒結(jié)婚,我把人帶到家你看滿意不滿意,保證一年之內(nèi)沒事,人跑了錢一分不少退了,需要7萬元現(xiàn)金彩禮。馬某某2把女孩帶到我家中,我們覺得滿意,我說今天只有3萬元現(xiàn)金,剩下的4萬元明天給,馬某某2說行。馬某某2把領(lǐng)過來的女孩留在我家,第二天我把剩下的4萬元現(xiàn)金給了馬某某2。停了四五天馬某某2又從我家拿走4千元現(xiàn)金,說是媒利錢。馬某某2領(lǐng)來的外地女孩在我家待了三個月左右就跑了,向馬某某2要錢,他一直不給。
5、證人申某3證言,2017年五月份一天,馬某某2找到我父母說申某1沒媳婦,有個越南媳婦娶不娶,并說保證一年之內(nèi)不跑,跑了花多少錢全退。兩三天后馬某某2帶著越南女孩來到我家,當天給了馬某某23萬元現(xiàn)金就把人留在家了,第二天馬某某2過來又拿走4萬元現(xiàn)金,過了四五天馬某某2打電話說媒利錢4千元啥時候給,我把錢留在家里,馬某某2直接把錢從家拿走了。娶這個越南媳婦在我家呆了三個月左右走了。
6、證人李某的證言與申某2、申某3的證言相互印證。
7、證人郭某、馬某的證言在卷佐證。
8、另有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張某某1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及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馬某某2的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等證據(jù)在卷。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介紹婚姻為名,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1辯稱錢不是其全得了,女孩走申某1家亦有責任,其構(gòu)不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某1在偵查機關(guān)供述,我知道這些越南婦女不是真心來這邊過日子的,肯定會跑走,當時我也是想著弄點錢花花。我和媳婦得了15000元,給了馬某某21200元的好處費。足以說明被告人張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被害人并分得錢財?shù)氖聦?。對女孩走申?家有責任的辯解意見亦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馬某某2辯稱其沒得錢,介紹對象的目的是辦好事,成全一場婚姻,其構(gòu)不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某1供述,給了馬某某21200元的好處費。證人申某2證明,馬某某2從其家拿走4000元現(xiàn)金,說是媒利錢。足以證明被告人馬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被害人錢財并得到好處費的事實。其辯解意見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馬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馬某某2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馬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張某某1、馬某某2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賠人民幣74000元,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杜瑞麗
審判員 申建軍
審判員 劉鈺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小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