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08刑初656號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石裕檢一部刑訴(20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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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元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8時許,于某某為多賺取修車費,其駕駛冀A×××××號牌白色寶馬轎車,讓其朋友王某某駕駛冀A×××××號牌黑色帕薩特,二人先后駕車行駛上石家莊市裕華區(qū)高架橋,并在橋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現(xiàn)場,利用冀A×××××號牌白色寶馬轎車購買的商業(yè)保險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共計13127元。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8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A×××××的白色寶馬牌轎車行駛至石家莊市裕華區(qū)高架橋時,故意與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的帕薩特轎車發(fā)生追尾事故,利用車牌號為冀A×××××的商業(yè)保險騙取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共計人民幣13127元。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賠償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損失并取得該公司的諒解。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出示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被告人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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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車輛信息查詢、駕駛?cè)诵畔⒉樵?、轉(zhuǎn)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保險單、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制造車輛意外受損的假象,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伙同王某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應(yīng)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已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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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宋 亮
人民陪審員 任湘玉
人民陪審員 張文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黨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