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23刑初52號
臨漳縣人民檢察院以冀臨檢訴刑訴(2020)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利用三方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增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在邯鄲市第三看守所遠程視頻提審室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楊某在臨漳縣章里集鄉(xiāng)西屯村,冒稱貴州女孩“楊某”,虛構(gòu)欲與李某1長期生活、結(jié)婚的事實,騙取李某1現(xiàn)金65000元,相處10天后,楊某借機逃走。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楊某辯稱李某1家給了她56000元的彩禮款,她并沒有想離開李某1家,是媒人逼她走的。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楊某冒稱“楊某”,虛構(gòu)愿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實,通過李某3、鄭某1同等人介紹,在磁縣與李某1相親見面,次日,到章里集鄉(xiāng)西屯村李某1家與其同居生活,騙取李某1現(xiàn)金65000元。楊某與李某1同居數(shù)日后,借機逃走。被告人楊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廣州被南京市鼓樓分局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報警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郭某于2013年12月10日到臨漳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南東坊刑警中隊報案。臨漳縣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
2、辨認筆錄證實,李某1、李某4、李某5分別辨認出本案被告人楊某就是自稱貴州人的“楊某”。
3、李某1陳述,經(jīng)人介紹,他在磁縣與楊某相親見面,第二天幾個媒人帶著楊某到他家,他爺爺把錢給了媒人“老五”(鄭某1同),當天他就和楊某住在了一起。幾天后,他和楊某、趙某等人一起去磁縣,楊某從磁縣逃走。
4、郭某證實,2013年11月22日,“愛蘭的”(李某3)、“老五”等人帶著楊某一起到她家,她們給了“老五”65000元彩禮款后,楊某就留在她們家,和她孫子李某1住在了一起。2013年12月3日,李某1和本村的趙某帶著他們的對象一起去磁縣,兩人的對象都跑了。
5、李某3證實,李某1的對象是她通過其他人介紹的,他們給人家介紹的女孩說是貴州的,好像聽說其中一個叫小余。
6、鄭某1同證實,他跟李某3等人,領(lǐng)著姓李的那戶人家在磁縣與楊某相親見面,男女雙方都同意,男方把錢湊齊后,他們幾個媒人就領(lǐng)著楊某到姓李那戶人家,65000元彩禮款是他收下的,隨后他就把錢給了楊某。
7、楊某曾供述,2013年過完年,她從貴州老家來到邯鄲,認識了一個叫小曼的人,說給她介紹對象掙錢,小曼給她起了一個名字叫楊某。她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臨漳的李某1,第一次是在磁縣見面的,停了一天,在臨漳李某1家,幾個媒人、李某1及其爺爺在場,給了她56000元。
8、并有抓獲證明、羈押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現(xiàn)金6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某提出其詐騙數(shù)額是56000元的理由,經(jīng)查,證人郭某、鄭某1同均證實李某1家給了楊某65000元,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還提出是媒人逼著她離開李某1家的理由,經(jīng)查無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被害人李某165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天明
人民陪審員 賈東芳
人民陪審員 呂付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