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冀0302刑初482號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訴一刑訴[2019]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犯詐騙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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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閆某某1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劉某2以虛構(gòu)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7000元。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指控的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請求對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未提出辯解意見。
被告人閆某某1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自愿認(rèn)罪;2、被告人是在生活所迫的情況下犯罪;3、被告人已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菁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2、被告人認(rèn)罪、悔罪,認(rèn)罪態(tài)度好;3、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4、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5、到案后如實供述,構(gòu)成坦白,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閆某某1假冒海港區(qū)在水一方A區(qū)1單元904號房屋業(yè)主,以租房為由騙取被害人賁某人民幣7000元租金。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假冒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號房屋業(yè)主,以賣房為由通過海港區(qū)先鋒路濠洋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騙取被害人王某1交付購房定金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退賠了被害人賁某、王某2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rèn)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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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閆某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實:我之前因為資金緊張在網(wǎng)上貸了款,后期償還起來很吃力。2018年10月12日我給濠洋中介打電話,說我有在水一方的房,你們買不買。業(yè)務(wù)員說我們一會過去。沒一會中介的人就到了在水一方A區(qū)3棟樓下,我?guī)麄內(nèi)?棟1單元2203室看的房,看房期間我們說好了價錢,87萬賣房,中介也同意了。我們就簽了一個簡單的意向合同,王某2和王某3直接轉(zhuǎn)給我2萬元定金。2018年10月17日我和劉某2去中介店里簽了正式合同。劉某2問怎么回事,我說你幫我拖拖貸款。定金2萬元我取出1萬元還了借款,1萬元返給中介公司了。因為中介一直催我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我這事是騙人的,我沒有手續(xù),我知道這事是假的,就想拖得久一些。2018年10月18日中介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店里,我去了店里,我一看對方好像看出來什么,我就趕緊離開了,離開后我和劉某2就帶孩子出了秦皇島,在外地呆了很長時間,剛回來就被警察抓住了。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房子是我從馬某手里租來的,馬某也是轉(zhuǎn)租給我。我和劉某2不是房主,和房子沒關(guān)系。我認(rèn)識賁某,我把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904室房子轉(zhuǎn)租給他,租期半年,租金6000元,還有1000元押金,賁某把7000元錢微信轉(zhuǎn)給了我。這房子是我以前租的,但是租金我還沒給房東,一直拖著。
2、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0月12日我和閆某某1在濠洋中介簽的房屋買賣合同,2018年10月18日我們又去了濠洋中介,買房的女的要看我的戶口本,我說在家呢,對方讓我回家拿,我就回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了,過一會,閆某某1也回來了,回來就說走,我們就直接走了。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不是我們的房子,房子是我們租的,租我們房的人叫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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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12日,通過先鋒路濠洋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王某3介紹預(yù)購賣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房屋,在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閆某某1家里通過手機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賬交付2萬元定金。后來發(fā)現(xiàn)房子不是閆某某1和劉某2的,我被騙了。在免提電話里確定房主是劉某2,劉某2親自承認(rèn)的,在合同上有劉某2簽字。閆某某1的身份證、戶口本、結(jié)婚證、駕駛證都在濠洋房地產(chǎn)手里。轉(zhuǎn)賬時王某3在場。
4、被害人賁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4日在閆某某1手中租了半年的房子,在水一方A區(qū)3棟904室,租金6000,押金1000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后來得知閆某某1不是真正的房主,我被騙了。
5、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房屋是我2017年8月份租的。在2018年3月份轉(zhuǎn)租給閆某某1了。我租給閆某某1的房子租期到2018年7月15日,到期后就收回來了。后經(jīng)閆某某1請求,我又讓他繼續(xù)住了。我自己就是做房屋中介的。
6、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室房主是我,2017年8月租給馬某了合同簽到2019年7月15日。我一直以為是馬某在住,直到今天濠洋房地產(chǎn)王某3給我打電話,我才知道別人在住。我不認(rèn)識劉某2和閆某某1。
7、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8年10月12日,閆某某1打電話說在水一方A區(qū)3棟1單元2203房子要賣,要求全款購房,后來我聯(lián)系的王某2看房,通過手機銀行王某2給閆某某1賺了20000元定金,2018年10月18日閆某某1就跑了。和劉某2親自確認(rèn)過,劉某2親自承認(rèn)房主,并在合同上簽字。
8、證人于有年的證言證實:在水一方A區(qū)3棟904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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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是我愛人楊蘭,2015年通過中介租給閆某某1,一年22000元,押金1000元,2018年5月10日閆某某1續(xù)租,但是房租一直沒付,欠著,2018年10月21日,一個人和我說,他從閆某某1手里租房子,還說閆某某1有我房子的房本,我就來報警了。
9、辨認(rèn)筆錄證實:王某2能夠指認(rèn)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為犯罪嫌疑人;王某3能夠指認(rèn)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為犯罪嫌疑人;于有軍能夠指認(rèn)被告人閆某某1為犯罪嫌疑人;賁某能夠指認(rèn)被告人閆某某1為犯罪嫌疑人。
10、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查檔證明:閆某某1名下沒有在我處登記的房產(chǎn)。
11、房屋買賣合同、王某2定金收據(jù)、王某2銀行轉(zhuǎn)帳記錄證實:被告人劉某2、閆某某1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并收取了王某2人民幣20000元作為定金。
12、房屋租賃合同兩份、賁某租金收據(jù)證實:賁某從被告人閆某某1手租房并付租金人民幣6000元、押金人民幣1000元是微信轉(zhuǎn)賬。
13、收條和諒解署證實: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已退賠了被害人王某2、賁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二被害人為二被告人出具了書面的諒解意見。
14、戶籍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犯罪時均滿十八周歲。無違法犯罪記錄。
15、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均系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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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被告人閆某某1、劉某2自愿認(rèn)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等具體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閆某某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2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林林
人民陪審員 張 嫣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