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024刑初350號
香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香檢刑檢部刑訴〔2020〕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香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愛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香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快手平臺發(fā)布多條養(yǎng)兔視頻,被害人高某看到后與牛某某通過微信取得聯(lián)系,牛某某謊稱所發(fā)布視頻中的兔子均系自己養(yǎng)殖,二人經(jīng)商議高某向牛某某購買兔子。2020年6月12日,牛某某給高某轉(zhuǎn)發(fā)了他人的裝車視頻騙取高某信任,高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向牛某某支付5000元后牛某某將高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牛某某通過網(wǎng)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提出對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牛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陳述,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轉(zhuǎn)賬截圖,扣押照片,戶籍證明信,諒解書,香河縣公安局安頭屯派出所抓獲經(jīng)過說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牛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未提出具體的量刑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7月7日主動到香河縣公安局安頭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出生于1989年3月4日。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吳金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丁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