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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302刑初305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25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302刑初305號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19]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冀0302刑初553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閆某某提出上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冀03刑終86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玉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及其辯護人薛冬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閆某某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用李某美嶺小區(qū)10-4號作廢的房產(chǎn)證為抵押騙取周某113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指控的事實有: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周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周某2、周某3、李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請求對被告人閆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內判處,并處罰金。

被告人閆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有異議,辯稱:當時借款的時候用的是真房本,不是作廢的房本。其借款時沒有拿假結婚證,卷內也沒有假結婚證的證據(jù)。借款時房本一直在周某1手里,第三次借款時房本掛失其不知道,這筆是其的錯誤,其認第三筆詐騙3萬元。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雙方是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人不存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本案指控13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沒有考慮預先扣除利息及歸還利息的事實;本案被害人無法提供款項來源,陳述矛盾。二審的時候閆某某雖不認罪,但是借款的事實是認可的,2020年7月6日閆某某的家屬已經(jīng)與被害人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是2011年4月至5月,第一筆借款是2010年的12月24日,當時房本沒有作廢是真實有效的,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應包含第一筆6萬元;根據(jù)相應的案件材料證實李某購買名下的房屋相應的貸款是以李某和閆某某二人名義貸款,遞抵押聲明中也有李某和閆某某的簽字,閆某某對該房屋有部分產(chǎn)權;王某報案時并沒有提交所謂的假結婚證,提取筆錄可以證實;根據(jù)公安機關調取的閆某某、周某1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可以證實在2011年6月24日及2011年7月29日閆某某給付周某17200元、9200元的貸款利息;最后一筆周某1因系現(xiàn)金存款的形式存入閆某某的銀行卡下存款時間是2011年5月,當時存入的款項是25500元,對于這一筆是現(xiàn)金存款形式存入,受害人均認可,這一點可以證實本案閆某某給付利息及砍頭息;根據(jù)詢問筆錄周某1本身是從事房地產(chǎn)行業(yè),對于相應的房屋買賣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及本人簽字確認是明知的,其在詢問筆錄及第一次開庭中,周某1一再闡述借款時李某在場,所以第一筆指控的6萬元不存在詐騙的行為,借款后李某將房本掛失重新辦理產(chǎn)權登記閆某某是不知情的。綜上,辯護人認為閆某某不構成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閆某某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持李某名下美嶺小區(qū)10-4號房屋產(chǎn)權證,并以該房屋作抵押從被害人周某1處獲取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6萬元。2011年4月,被告人閆某某在明知李某反對其用美嶺小區(qū)10-4號房屋抵押貸款,并且李某已于2011年3月份對該房屋產(chǎn)權證書掛失的情況下,仍隱瞞事實用該房屋產(chǎn)權證作抵押從被害人周某1處騙取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同年5月,被告人閆某某采取同樣手段從被害人周某1處騙取借款,5月13日,周某1存入閆某某銀行賬戶25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某在李某購買美嶺小區(qū)10-4號房屋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港支行抵押貸款時曾在房屋共有人抵押聲明中簽字。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閆某某妹妹閆某2代閆某某與被害人周某1、王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閆某某一次性給付周某1、王某人民幣7萬元。周某1、王某二人出具收條及諒解書,請求不再追究閆某某的任何刑事、民事責任,并對閆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0年10月左右,其生意上缺錢了就去找孫某借錢,孫某說小額借款他不放了,就把其介紹給周某1。第一次借款是在孫某的公司里面,公司在華聯(lián)附近,周某1給的錢。時間應該是在2010年下半年,幾月份記不清了。當時就其和孫某、周某1三個人。其拿美嶺小區(qū)10-4號的房本作抵押,總共借了6萬元錢,當時只給了54000元,扣了6000元做為一個月的利息,其打的是6萬元的借條,還簽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當時周某1說如果還不上錢,這個房子就算賣給他了,6萬元的借款就是定金。房本是李某的,當時她是其女朋友,沒有結婚。買美嶺小區(qū)房屋時的結婚證是中介給辦的假的,現(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中介了,其和周某1借款時沒有拿這個結婚證。房本只寫了李某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其和李某共同買的,現(xiàn)在拿不出什么手續(xù)。借完錢后,其每月按6000元給周某1還利息,都是存或轉賬到周某1給其的賬戶里。周某1給其的工商銀行卡,戶名是周某1,給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戶名是誰不清楚。其還錢用自己的工商銀行卡,有時用李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第二次向周某1借款,是在的路口,地點記不太清了,有個農(nóng)業(yè)銀行,周某1在那兒給的現(xiàn)金,當時就其和周某1兩個人。這次借了4萬元,給了其37000元,2800元作為一個月的利息。抵押還是那個房本,房本一直在周某1那兒放著。這次就把第一次和第二次借款打了個總條,10萬的借條,但是兩次的利息是單算的,第一次的6萬借款是每月一毛,第二次4萬的利息是每月七分。借條是打給周某1的,其簽的字。第三次借錢和第二次一樣,就其和周某1在場,借了3萬元,其給打了3萬元借條。這次給其現(xiàn)金27900元,扣了2100元是一個月的利息。這三次借款的利息其一直還著,直到2011年7月。對于其以前說過通過工商銀行和農(nóng)業(yè)銀行還給周某1借款利息總共8萬元左右,偵查機關經(jīng)過調取周某1在這兩家銀行的交易記錄,沒有查到其還利息的記錄,其沒什么解釋的。借條和房屋買賣合同其都沒有。第一次、第二次借錢時李某都不知道,其在2011年4、5月份第二次借錢后告訴了李某。第一次借的錢做生意被人騙了,第二、三次的錢主要用于還借款利息了。后來,李某把房本掛失了,其記不清她有沒有告訴過自己。其以前筆錄里說的是向王某借錢,其以為周某1和王某是一起的。借條上寫周某1的名字是因為當時是經(jīng)過周某1在王某那借的。其三次借錢都沒有見過王某。其借錢時沒有拿過那個假結婚證,其將李某身份證復印件給過周某1。

2、被害人周某1的陳述證實:閆某某第一次找其借錢是2010年12月24日,在秦皇島海浪花市場其朋友的貸款公司里,貸款公司沒借他錢,就把他介紹給其,他拿著李某美嶺小區(qū)10棟1單元4號的房子作抵押,其當時借他現(xiàn)金6萬元人民幣,閆某某給其打了6萬的借條。這錢他說做買賣用,二人還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閆某某寫了一個收條,那6萬就當買房子的定金,當時其沒收他利息。這三張證據(jù)其提供給警方了。其朋友的貸款公司叫貸款公司。其朋友叫什么建來著,外號“二黑”,大名記不清了,電話現(xiàn)在沒有了。其和王某是對象關系,沒結婚,王某和閆某某沒見過面,也沒借過錢。2011年3月份,閆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再用7萬元錢,其到美嶺小區(qū)門口把7萬現(xiàn)金給閆某某了,他給其打了7萬的借條,他說干工程墊款。當時在場的就其和閆某某兩個人。他還給其看包里有錢,其覺得他說的是真話,把錢借給他了,抵押的也是上次的房本,房本一直在其手里。過了不到半個多月,他給其打電話,說再需要3萬元錢,其在人民廣場那邊的工商銀行給他轉的3萬。第二天,閆某某約其在美嶺小區(qū)附近給其打的借條,這次閆某某把上次7萬的借條撕了,兩次合并一起打了一張10萬的借條。這次也是兩個人在現(xiàn)場,沒有其他人。給閆某某轉賬是存的現(xiàn)金,他的卡號其忘記了。前兩筆是其的錢,第三筆3萬是王某的。王某報案被詐騙的錢就是其借給閆某某的三筆錢,王某當時是拿著其的欠條來報案的。王某也不知道第一次閆某某借了多少,只有10萬的借條在王某那。其當時沒報案是因為吸毒被拘留剛出來,報案不方便,就讓王某來了。當時也不知道王某去報案,報完案才跟其說的。

閆某某拿著和李某的結婚證,其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后來不還錢才查到他拿的是假結婚證。其沒見過李某,就閆某某借款了。閆某某說到2011年5月底就全還給其了,之前他沒還過錢,其也沒收過利息。到2011年5月底給閆某某打電話還能通,到6月份就打不通了。其和閆某某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把房本作抵押借錢,如果他還不上,之前借的錢就算定金,把房子賣給其。

其借給閆某某三次錢,第一次6萬,第二次7萬,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是3萬,總共16萬。第一次借給閆某某的6萬是其從王某那借了3萬,還從其妹妹那借了3萬。其妹妹叫周鯤,公交公司會計主任。第二筆借給閆某某的錢是從王某那拿了5萬,王某從別人那又給其借了2萬,總共7萬。第三次借給閆某某的錢是從其父母那某。前兩次是現(xiàn)金,最后一次是轉賬。

3、證人王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9月8日)其丈夫周某1和閆某某是朋友,閆某某跟其丈夫說他要去京唐港做買賣缺錢,想和其二人借點錢同時用房本作抵押。2011年4月8日閆某某和李某就拿著李某的房本來借錢,其二人看著房本是真的,當時有李某在場,閆某某說李某是他的妻子,其二人就把10萬元借給了閆某某,閆某某打了借條,并且說3個月還清。2011年5月份閆某某又打電話給其丈夫周某1說工程錢周轉不開再借3萬。周某1就給閆某某卡上匯去3萬元,錢給他也沒有多想。到了還錢的時候,他沒有還,聯(lián)系他時電話已經(jīng)不用了,找也找不見,其二人感覺被騙了,就去房產(chǎn)局核實閆某某抵押的房本,從房產(chǎn)局查到的信息是李某的房本在2011年3月4日掛失了,房管局在3月9日公布了抵押的房本作廢。閆某某和李某在2011年4月8日明知是作廢房本的情況下,還來作抵押,其就確定是被騙了,就報案來了。當時是閆某某拿作廢房本來借款抵押的,其二人給閆某某錢的時候,李某來了,拿錢時李某在場。經(jīng)辨認,被告人閆某某就是詐騙她13萬元錢的人。

(2019年2月27日)閆某某共向其借了三次錢,總共是13萬元。第一次是2010年記不清是春天還是秋天了,借了多少錢記不清了。當時是其對象周某1借給閆某某的,其不在場,到底有誰其不清楚。借條在周某1手里,出借人是周某1,借款人是閆某某。2011年4月份借了多少記不清了,閆某某打借條了,打的是10萬元的借條,把第一次的借條作廢了,兩次合到一起寫的借條,這次也是閆某某從周某1手里借錢。其不在場。第三次是什么時候其記不清了,距離上次有兩、三個月的時間,閆某某又借了2、3萬元,其記得不是特別清楚,閆某某給周某1打的借條,其不在場。這13萬元錢是其的,通過周某1借出去的。這13萬都是其給周某1的現(xiàn)金。周某1借款給閆某某的借款憑證、抵押證件都在周某1處放著。閆某某借錢后沒有還過款。其報案的時候說的比較簡單,這次說的詳細,以這次為準。周某1借款給閆某某有沒有利息,其不清楚。

(2019年3月5日)其在美嶺小區(qū)見過閆某某,其和他沒說過話,根本不認識他。其報案是因為閆某某在周某1那借的錢里有其的3萬元錢。這3萬元是其給周某1的現(xiàn)金。其印象里見過那個假結婚證,其記得報案時還拿著來著,上面貼著閆某某和李某的合影照片。房本、結婚證、欠條在周某1那兒,其報案就拿著來了。報案時周某1是知道的,其覺得周某1那時候不太清醒。其沒收到過閆某某還的利息。

2011年9月8日報案時的筆錄和2019年2月27日的筆錄存在嚴重矛盾,是因為年頭太多了,其也記不清楚了。其第二次筆錄說的是真的,其確實不認識閆某某和李某。其實是閆某某找周某1借錢了,周某1告訴其的。因為周某1那時是其對象,周某1老說沒時間報案,其就報案了。閆某某和周某110萬元借條是周某1給其的。其能辨認出閆某某是因為周某1去美嶺小區(qū)找閆某某要過錢,其坐在周某1車上看到過閆某某本人。這事肯定是真事,第一次報案時說的具體情況其記不清了。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和閆某某處過對象,2011年6月26日分手了,沒結過婚。其不認識也沒見過周某1和王某,不知道閆某某借錢的事。其丟失并掛失的房本,被閆某某抵押給王某借錢的事其不知道,借錢時其并沒在場,也沒見過王某。

5、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實:周某1是其兒子。2011年3月9日其過生日的時候,周某1說要做點事,想要錢,其就讓老伴給了周某13萬元。錢是在其過生日的第二天給的現(xiàn)金3萬元。

6、證人周某3的證言證實:2010年年底的時候,其哥周某1和其借3萬元錢,其是在第二天給他的現(xiàn)金。

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美嶺小區(qū)10棟4號住房是李某于2011年8月8日通過其的中介登記出租的,后租給了王某某。

8、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情況說明證實:經(jīng)查詢,海港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和海港區(qū)檔案局均未查詢到閆某某和李某、周某1和王某的結婚登記檔案。

9、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港支行的證明證實:李某在2011年3月4日提交了因房本丟失故掛失的申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港支行因借款人(李某)保管不慎,將房產(chǎn)證丟失,目前貸款未結清,同意掛失補辦并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貸款時閆某某在房屋共有人抵押聲明中簽字。

10、上述事實有調取證據(jù)清單、提取筆錄、房屋他項權證及貸款手續(xù)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書復印件、銀行明細清單、轉賬記錄、借條及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書證在卷佐證,其中2010年12月24日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6萬元。2011年5月13日周某1存入閆某某銀行賬戶25500元。

11、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等證實: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閆某某妹妹閆某2代閆某某與被害人周某1、王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閆某某一次性給付周某1、王某人民幣7萬元。周某1、王某二人出具收條及諒解書,請求不再追究閆某某的任何刑事、民事責任,并對閆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閆某某案發(fā)時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

13、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閆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被上網(wǎng)通緝,2019年2月20日14時,閆某某在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派出所民警抓獲。2019年2月22日,閆某某被押解回秦皇島。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詐騙6萬元的事實,經(jīng)查,該筆借款發(fā)生在2010年12月24日抵押房屋掛失之前,購買該房屋辦理抵押貸款時閆某某亦曾在房屋共有人抵押聲明中簽字,且報案人王某在借款時房屋所有權人李某是否在場等內容陳述前后矛盾,與被害人周某1關于借款金額等內容陳述亦有矛盾,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閆某某實施了該筆詐騙犯罪,公訴機關的該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借款6萬元發(fā)生在抵押房本有效期間,非詐騙行為,而是民間借貸糾紛”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4萬元和3萬元的事實,均發(fā)生在抵押房本作廢之后,且被告人閆某某以房抵押借款亦未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李某同意,應當認定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存在,但被告人閆某某及被害人周某1均認可第三筆3萬元系通過銀行存款交付,根據(jù)銀行交易明細應認定為25500元,故兩次詐騙總金額為65500元。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不構成詐騙犯罪和有關利息的辯解、辯護意見,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閆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閆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艷紅

人民陪審員  李慶貴

人民陪審員  張洪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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