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24刑初309號
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灤南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灤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擁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因無力償還債務(wù),與被告人高某某2經(jīng)事前預(yù)謀租車抵押后還債,并承諾給予高某某23000元的好處費。2020年6月11日,二被告人以租車自駕為由,由被告人劉某某1作為租車方,被告人高某某2作為擔(dān)保方,從灤南縣鼎峰汽車租賃處簽訂《灤南縣鼎峰汽車租賃合同》租得冀B9796Y的福特牌皮卡車,后經(jīng)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市場價格為381667元。當日,被告人劉某某1網(wǎng)上聯(lián)系制作了該車的行車本。次日,二被告人到唐山市開平區(qū)一修理廠,被告人劉某某1謊稱該車為自己所有,以該車作為抵押向被害人王某借款60000元,后被告人劉某某1將得款30000元用于償還債務(wù)、賭博及日常花銷等。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某2家屬用60000元錢將車贖回歸還。二被告人到案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證人李某、張某、陳某、劉某、高某、趙某證言、被害人王某陳述、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供述和辯解、灤南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灤南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灤南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灤南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說明、辦案說明、灤南縣公安局西城區(qū)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1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被告人高某某2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高某某2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諒解,已預(yù)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高某某2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未遂部分比照既遂部分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愿意接受處罰,其家屬已退贓,被害人王某對被告人高某某2的行為予以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昌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 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