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3刑初62號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訴〔2020〕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初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平泉市收購玉米,代某等二十余戶將玉米賣給孟某某,孟某某謊稱三至七日將玉米款付給農(nóng)戶,農(nóng)戶多次找到孟某某要玉米款,孟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后下落不明,涉嫌詐騙。經(jīng)統(tǒng)計,孟某某未支付玉米款共計人民幣211216.00元。公訴機關(guān)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孟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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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平泉市收購代某等二十余戶的玉米,謊稱三至七日將玉米款付給農(nóng)戶。但被告人孟某某未給付賣玉米農(nóng)戶的玉米款合計211216.00元,后自行離開戶籍居住地,致使各被害人找不到被告人催討玉米款。2016年6月被害人代某報警后,偵查機關(guān)以涉嫌詐騙罪對孟某某網(wǎng)上追逃,2019年3月9日,內(nèi)蒙古巴林右旗公安局西拉沐淪派出所將被告人抓獲歸案
被告人孟某某歸案后其親屬退賠各農(nóng)戶玉米款50%。2019年3月15日代某等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稱孟某某能夠積極賠償50%經(jīng)濟損失,并承諾剩余尾款的付款時間,為此對孟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追究孟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希望司法機關(guān)對孟某某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主動交納30000.00元,用于退賠各農(nóng)戶剩余玉米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6月20日9時許,代某報警稱2015年3月份,孟某某在道虎溝收購玉米,代某等人將玉米賣給孟某某,孟某某未支付玉米款。公安機關(guān)遂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孟某某的自然情況,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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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公安局西拉沐淪派出所抓獲歸案。
4.被害人提供的欠條,證實2015年3月至7月間,孟某某收購代某等農(nóng)戶玉米未付款,為部分農(nóng)戶出具欠條。
5.諒解書,證實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已賠償了代某等被害人50%的經(jīng)濟損失,承諾剩余尾款將于2020年春節(jié)前還清,代某等被害人對孟某某予以諒解。
二、證人證言
1.孟某證言,證實孟某系凌源市三道河子鎮(zhèn)大甸子村村書記,孟某某跟他在一個村。以前孟某某在他家那邊弄冷庫賠錢了,后來就做收購糧食的買賣。聽孟某某說他在平泉收了大概二、三十萬的糧食,賣到平泉的中儲糧庫,糧食出庫時被河北安國的一個人拉走了但沒給錢,所以孟某某也沒給平泉賣糧食的那些人錢。
2.何某證言,證實何某系中央儲備糧承德直屬庫平泉分庫的工作人員。2015年有一個叫孟某某的凌源人曾多次去他那賣過玉米,具體他從哪收購的玉米不知道。何某只負責稱重和給賣玉米的人開票,財務(wù)負責結(jié)賬,正常情況當天就給結(jié)賬。
3.竇某證言,證實孟某某在戶的玉米,欠了大概五六萬塊錢。2015年5月1日竇某領(lǐng)著村民到孟某某家要賬,孟某某說錢不夠,跟村民說了不少好話,還錢的時間往后推了個把月。2015年6月他們又去找孟某某,孟某某又是說了不少好話,又往后推。在那之后竇某他們又去找了孟某某兩次,孟某某都沒在家,電話也聯(lián)系不上。
三、被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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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某陳述,證實2015年正月,董某把8480斤玉米以每斤1.1元賣給了孟某某,說好三天后付錢,結(jié)果三天后去要錢沒要到。2015年5月1號,董某和竇某等人一起打車去了孟某某家,結(jié)果也沒要到錢,后來又去找了孟某某幾次,都沒見到人。
2.代某陳述,證實2015年3月中旬,孟某某開車到收購玉米,雙方談好每斤玉米1.1元,代某一共賣了11300斤,共計12430.00元。開始孟某某說給現(xiàn)錢,裝車以后說三天后給錢。三天以后代某和代江一起去道虎溝鄉(xiāng)張家店村孟某某的玉米收購點找孟某某要錢,孟某某說過一星期保證給,他們就回去了。過了一個星期,代江給孟某某打電話,孟某某說過些日子把錢給他們送過去,后來他們多次找孟某某要錢也沒要到。2015年6月30日,代某和代江去找孟某某,孟某某說給不上錢,就打了一張欠條,打完欠條以后就找不到孟某某人了,打電話也不接。
3.張學(xué)明、孟慶超、劉貴、孟憲科、焦瑞青陳述,均證實孟某某收購玉米后未給付玉米款,經(jīng)催要后一直拖延,后無法聯(lián)系,下落不明。
四、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冬天至2015年春天,他在道虎溝張家店村部收購玉米,開始收的時候三五天結(jié)賬,后期收的都沒結(jié)賬,沒結(jié)賬的都打了欠條,共計20萬左右。他收購的玉米賣到了遼寧和平泉酒廠,也往平泉糧食儲備庫賣過,賣到安國的玉米還有12萬左右沒有把錢結(jié)回來。后來因為糧食掉秤導(dǎo)致賠了錢,他就沒給賣玉米的老百姓錢。因為孟某某欠的錢太多,又總有人去他家找他,還給他打電話催要欠款,他就躲出去了,電話號也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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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五、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從十二張照片中辨認出收購其玉米沒給錢的人是被告人孟某某。
六、補充偵查筆錄
1.王玉芝的詢問筆錄,證實孟慶超是孟顯忠的兒子,公訴機關(guān)原來認定的被告人詐騙孟慶超的11583.00元與詐騙孟顯忠的11583.00元屬于同一筆涉案款。
2.關(guān)桂云的詢問筆錄,證實其丈夫是李長海,公訴機關(guān)認定的孟某某欠關(guān)桂云的6000.00元與孟某某提交的欠條上所欠李長海的3000.00元(孟某某歸案后已償還3000.00元)屬于同一筆涉案款。
3.盧云峰詢問筆錄,證實盧云峰曾用名為盧文杰,公訴機關(guān)認定的盧文杰被騙款項與孟某某提交的盧云峰被騙款項屬于同一筆涉案款。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示證、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賠各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對剩余款項定出退賠計劃,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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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孟某某繼續(xù)退賠各被害人被騙款項合計107055.00元(已交至法院30000.00元;剩余部分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付清)(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玉娟
審 判 員 孫亞金
人民陪審員 劉鳳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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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孟某某詐騙案欠款情況明細表
序號
被欠款人姓名
欠款數(shù)額(元)
備注
1
代某
6230.00
2
張學(xué)明
3879.00
3
董某
4748.00
4
劉貴
3357.00
5
孟憲科
4300.00
6
焦瑞青
3742.00
7
王敏金
2407.00
8
胡艷民
15000.00
9
王國維
2968.00
10
楊小民
2909.00
11
盧文杰
6740.00
曾用名盧云峰
12
何占紅
4436.00
13
關(guān)桂云
3000.00
丈夫是李長海
14
代江
14050.00
15
盧全雙
1004.00
16
盧全瑞
4448.00
17
孟顯忠
5883.00
兒子是孟慶超
18
孟憲國
6926.00
8
19
張洪波
4478.00
20
張延明
6550.00
合計
107055.00